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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口控制
肥东县于1953年开始向广大群众宣传避孕节育,1958年成立肥东县节育避孕委员会。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认真提倡计划生育,降低人口出生率”的指示,从此本县的节育避孕工作转向计划生育工作。“文化大革命”初期。计划生育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2年,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8年,全国五届人大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第一次把计划生育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本县正式成立了肥东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充实了力量,加强了领导,配齐了全县7区、3镇、57个公社的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在全县范围内掀起一个宣传计划生育的热潮。1979年以后,根据中央提出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以及“把国民经济搞上去,把人口增长速度降下来”、“两种生产一起抓”的战略思想,广泛推行“生产、生育双包合同制”,把计划生育纳入乡规民约和建设文明村镇、五好家庭中去。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奖励为主”的工作方法,使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正常化、经常化的轨道。全县的人口由盲目发展转向有计划的增长,生育模式由早育、密育、多育转变为晚婚、晚育、少生、优育。1985年全县人口出生率由1978年的22.76‰下降到8.44‰,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8年的18.59‰下降到3.84‰。
一、晚婚
本地人民素有早婚习惯,解放前,一般在16~17岁就结婚。解放后,这种现象仍未彻底改变。1979年以后,本县把晚婚作为计划生育一项重要内容,要求男女青年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推迟三年结婚,即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980~1985年肥东县女性晚婚情况统计表
二、节育
本县从50年代开始即向广大群众宣传节育,但流于一般号召,收效甚微。1980年以来,坚决贯彻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夫妇,有计划安排第二胎;严禁计划外第二胎和多胎生育。在节育方法上,坚持以避孕为主,人工流产、引产和绝育为辅,至1985年节育率为87.72%。
1980~1985年肥东县节育情况统计表
三、优生优育
本县自1979年广泛开展了优生优育的宣传工作。县妇联、县文化局、县电影公司、县妇幼保健站和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等单位采用召开专门会议,举办训练班、放映幻灯和图片展览等形式,向全县人民宣传优生优育的重要意义和科学育儿知识;在一部分地区推行婚前检查,严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患有麻风病未经治疗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以逐步减少先天性痴呆婴儿出生。在全县全面推行新法接生,改变过去在接生中的陈规陋习,使孕妇和胎儿都得到科学保护。同时加强对幼儿常见病的防治,1979年至1985年共为幼儿种牛痘苗25万人次,注射卡介苗35.5万人次,麻疹疫苗40.58万人次,麻痹症疫苗42.78万人次,发放预防小儿麻痹症糖丸81.6万粒。1985年,县保健站配合合肥市保健站对全县0—7岁儿童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在店埠镇开展0—7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从婴儿出生即建立卡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计划免疫和缺陷矫治。为了使幼儿聪明健康,加强了儿童的早期教育,1985年,全县办有托儿所78所,入托幼儿2085人;幼儿园41所,入园幼儿2965人。自1980年以来共培训幼儿教师356人次。同时还先后开办家长学校58处,传授抚养和教育子女的知识。
四、奖惩制度
肥东县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了必要的规章制度。1984年公布的奖惩办法摘要如下:
奖励
(一)独生子女享受“七优先”(即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城市分配住房、农村分配宅基地优先照顾)。
(二)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在城市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男孩5元、女孩6元,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农村从集体经费中适当发给保健费,有的则采取多分自留地的办法给予补助。
(三)国家干部、职工只生育1个孩子,在退休时,加发基本工资5%的退休金。
(四)在农村大力支持独生子女户先富起来。
处罚
(一)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2胎的,按夫妻双方月工资的10%征收社会抚育费7年;生育3胎的,按夫妻双方月工资的15%征收社会抚育费14年。计划外生育2胎或3胎,夫妻双方各免调工资1次,3年内不评发奖金,不评模,不提拔,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农民和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2胎的,按夫妻双方年总收入的10%征收社会抚育费7年;生育3胎的,按夫妻双方年总收入的15%征收社会抚育费14年。
(三)女干部、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产前检查、妊娠、分娩、产褥的医疗费自理,不享受产假待遇。
(四)为了保护女婴和生女婴的母亲,对于溺杀女婴和虐待女婴母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法律制裁。
一、晚婚
本地人民素有早婚习惯,解放前,一般在16~17岁就结婚。解放后,这种现象仍未彻底改变。1979年以后,本县把晚婚作为计划生育一项重要内容,要求男女青年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推迟三年结婚,即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980~1985年肥东县女性晚婚情况统计表
二、节育
本县从50年代开始即向广大群众宣传节育,但流于一般号召,收效甚微。1980年以来,坚决贯彻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夫妇,有计划安排第二胎;严禁计划外第二胎和多胎生育。在节育方法上,坚持以避孕为主,人工流产、引产和绝育为辅,至1985年节育率为87.72%。
1980~1985年肥东县节育情况统计表
三、优生优育
本县自1979年广泛开展了优生优育的宣传工作。县妇联、县文化局、县电影公司、县妇幼保健站和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等单位采用召开专门会议,举办训练班、放映幻灯和图片展览等形式,向全县人民宣传优生优育的重要意义和科学育儿知识;在一部分地区推行婚前检查,严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患有麻风病未经治疗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以逐步减少先天性痴呆婴儿出生。在全县全面推行新法接生,改变过去在接生中的陈规陋习,使孕妇和胎儿都得到科学保护。同时加强对幼儿常见病的防治,1979年至1985年共为幼儿种牛痘苗25万人次,注射卡介苗35.5万人次,麻疹疫苗40.58万人次,麻痹症疫苗42.78万人次,发放预防小儿麻痹症糖丸81.6万粒。1985年,县保健站配合合肥市保健站对全县0—7岁儿童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在店埠镇开展0—7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从婴儿出生即建立卡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计划免疫和缺陷矫治。为了使幼儿聪明健康,加强了儿童的早期教育,1985年,全县办有托儿所78所,入托幼儿2085人;幼儿园41所,入园幼儿2965人。自1980年以来共培训幼儿教师356人次。同时还先后开办家长学校58处,传授抚养和教育子女的知识。
四、奖惩制度
肥东县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了必要的规章制度。1984年公布的奖惩办法摘要如下:
奖励
(一)独生子女享受“七优先”(即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城市分配住房、农村分配宅基地优先照顾)。
(二)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在城市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男孩5元、女孩6元,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农村从集体经费中适当发给保健费,有的则采取多分自留地的办法给予补助。
(三)国家干部、职工只生育1个孩子,在退休时,加发基本工资5%的退休金。
(四)在农村大力支持独生子女户先富起来。
处罚
(一)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2胎的,按夫妻双方月工资的10%征收社会抚育费7年;生育3胎的,按夫妻双方月工资的15%征收社会抚育费14年。计划外生育2胎或3胎,夫妻双方各免调工资1次,3年内不评发奖金,不评模,不提拔,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农民和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2胎的,按夫妻双方年总收入的10%征收社会抚育费7年;生育3胎的,按夫妻双方年总收入的15%征收社会抚育费14年。
(三)女干部、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产前检查、妊娠、分娩、产褥的医疗费自理,不享受产假待遇。
(四)为了保护女婴和生女婴的母亲,对于溺杀女婴和虐待女婴母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