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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管理体制
1949年,本县接收“肥东北办事处”和巢湖县的一部分税务。开始,建立税务管理机构,并兼办工商管理业务,简称“工商管理局”。之后,在较大集、镇设立税务所和稽征组,分管各地税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本县私营工商业极为分散,税收则由各集镇商会承包。开始,长临河商会以米折价,按期报缴税款,接着各地仿照施行。1950年,工商与税务分开,成立税务局。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营和合作社经济日益壮大,私营经济相对缩小,并施行新税制。其管理形式按照行政区划、税源分布、交通条件和干部配备等情况,本着便利征收管理和纳税人的原则,因人因地制宜地确定,在县城对国营和集体企业按行业和隶属关系,设专管组对口管理,在较大集镇梁园、店埠、长临河等地,有的分经济性质,分工业、商业设组或专人分管,有的不分经济性质,只按工业、商业分工管理,也有的分街道划段管理。1959年,建立乡级财政,县税务局与财政局合并,税收管理从宽从简。曾对国营和供销单位推行“三自”办法(即:自行计算应交税款、自填缴款书、自向金库交纳)。1961年,国民经济全面调整,国营和供销企业的税收管理,采取查帐计征或驻厂征收,对手工业小商小贩实行4管(生产、经营、思想、税收),分别采取查定征收和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征收。在公社(镇)各税务所的辖区内,凡属农村工商各税一律统管,管、报、查、评、征,一竿到底,实行划片包干,以社为面,以集为点,逢集赶点,闭集下乡收税。对边远地区因交通不便,征管力量不足,税务机关不能直接征收的,委托有关单位或聘请代征员代征。“文化大革命”期间,财税两局几经分合,并以精简机构为由,下放税收干部,影响了税收业务的正常开展。如1967年,全县税收342.7万元,比1965年下降69%。1978年,税务局与财政局再度分设。1983年,实行利改税,税收管理体制,较前稳定。
二、税种税率
(一)农业税
民国初期,农业税称“钱粮”。按全县田亩摊派,每亩科征银币伍分零陆毫。正税以外,还加征赔款捐、学堂捐、警备队饷项等。地方每办一事,即增加一种附加税于钱粮项下带征。历时数年,虽名为附加,亦几等于正税,县府取之地主,地主取之佃户,民乃大困。民国18年(1929年),每亩科征银币陆分玖厘捌毫,正税附税分两期同等征收。民国28年,正税附税合并,改称“田赋”,每亩征正附税银元各肆角壹分玖厘,民国30年起,田赋不收代金,一律改征实物,按原赋每元征粮(稻)3斗7升或小麦2斗6升。民国35年,征实征借暨带征县级公粮。核配军粮,随赋带购,后又改购为捐,更加重农民负担。
解放初,按田亩征收,每亩征大米24斤。1950年,改按累进税率征收农业税,人均年收入稻谷75公斤以下免征,75.5公斤以上税率为3%,收入愈多,税率愈高。税率共40级,最高为人均收入稻谷1705.5公斤以上税率为42%。当年,全县征收稻谷1352万公斤。地方附加,按正税总额15%征收。1952年,查田定产,以常年产量为标准,根据地势水利和土质劳力不同,核定产量以后,勤于耕作者增产不加征,怠于耕作者减产不少征。1958年,按比例税率分户、分农业初级社和高级社征收,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合理负担政策。是年蚌埠专区规定本县的税率为15.2%,实际执行结果,除了减免照顾外,税额只占常产11%,当年实征农业税3871.795万公斤原粮,超额7.3%。1965年,按平均税率征收,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分粮食、棉花、烟叶评定常年产量按率征收。其中:棉烟一律折粮收代金并以优待30%计征。1966年至1968年,各级机构瘫痪,连续三年,农业税征缴不齐,入库粮食仅达35—68%。1979年,对经济条件差的地区以生产队口粮标准为依据,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征收。即:全年收益分配平均每人在50元以下,口粮达不上230公斤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在起征点以上的生产队,因缴纳农业税而使口粮水平下降到起征点以下的,也酌情给予减征。当年全县在起征点以下的有253个生产队,免征税额55.58万公斤,136个生产队减征税额1.92万公斤。1983年,各地起征点减免指标全部收回,社减5%不变。1984年至1985年,农业税收稍见增长。

肥东县历年农业税征收入库表



(二)工商税
解放初期的工商税收,是多种税多次征收的复税制,主要是工商业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上同时征收的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等。1953年,修正了税制,对原工商税修正为13种。肥东开征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屠宰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利息所得税。
1958年,实行税制改革,停止征收印花税,货物税与工商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了工商所得税的税率。除历来1%所得税照征外,把全额累进税率改为超额累进税率。1966年,又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和利息所得税。经过上述改革,工商税收有9种,肥东开征的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贸易税。
1973年,改革工商所得税制度,试行工商税,在基本上保持原税负担的前提下,经过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不合理的税收制度后,工商税收还有9种,肥东开征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贸易税和牲畜交易税。
1983年,实行利改税。肥东开征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对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商户开征建筑税、奖金税、牲畜交易税、临时经营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和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税、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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