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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私营工业、手工业改造
1952年,全县私营工业、手工业共有1480户2640人,大多分布在农村集镇,自由经营。
1955年,开始实行对私营工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先对4个私营粮油加工厂实行公私合营。接着将个体手工业者组织起来,至1956年共组成生产合作社28个,社员2480人,生产小组28个,组员281人,组织起来的占95%。制定社章与管理制度,进行归口管理。除城镇食品加工、服务性行业、农村亦工亦农的手工业划归商业科管理外,其余均归县手工业管理科管理。
4个粮油加工厂公私合营后(资方与工人79人),经过清产核资,私股资金0.79万元,国家投资0.4万元。私股成份中人员资金少。因为没有被划为资本家的,私股均非定息。公方由县粮食局派人主管,私方仅有个别代表参加领导成员,其余均是从业人员。企业管理、分配形式、人员安排使用,均归粮食局领导。生产上接受所在地国营粮油商业委托加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上缴。
随后,县成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区成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办事处,加强对组织起来的铁、木、篾、印刷、雨具、缝纫、油漆生产社(组)的领导。新组成的社(组)缺乏资金,参加合作社(组)成员,有的以原设备折价入股,有的自带资金入股,有的以自己工资积累入股。收入分配,在制定生产定额、消耗定额的基础上,按生产技术水平高低,以三等九级评定基本工资,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年终盈
余分红。
二、对私营商业改造
1952年,全县私营商业1692户,从业3599人。同年,本县在工商界开展五反运动,使私营商业得到初步改造。1953年,对私营商业采取代购代销联销分销等形式,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
1956年,把全县77个集镇3985个商店,从业4394人分别组织起各种不同形式的合作店(组),其中:被吸收为国营商店、供销社营业员的267户,283人,占商业人口的6.4%;组织合作商店195个,参加1711户,1914人,占商业人口的43.5%;组织合作小组135个,参加1238户,1348人,占商业人口的30%;代购代销的90户,94人,占商业人口的2.1%;登记管理665户,665人,占14%。与此同时还安排了小商小贩。至此,全县完成对私营商业改造。
对合作店(组)的管理工作,县城由商业局暨其所属百货、五金交电化工、糖业烟酒、医药、饮食服务等国营公司负责,基层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县建立58个中心商店,在中心商店下按百货、花纱布、日用杂货、饮食、服务等经营性质,组成330个合作商(饭)店(组)。此外,还安排一部分人代销,一部分人到农贸市场当交易员。为解决其资金不足,安排贷款19万元。当时每人每月工资均在30元左右。其工资形式根据行业不同,有的采取基本工资加奖励。有的采取“死分活值”、盈余分配(盈余分配包括股金分红),股金年利八厘。本期没有盈余转到下期支付。福利金从盈余中提取10—50%,奖励金提取5—15%,剩余的部分转入公共积累。实行“死分活值”的店(组),其成员收入,如未超过一般商店从业人员收入者,店(组)免提公积金,公益金。对那些从业的辅助劳力,除已就业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做临时工或吸收为店员。据商业局、供销社、粮食局3个单位1957年统计,共安排辅助劳力111人,其中安排在商店做临时工的15人,其余搞副业生产。
1956年,全县小商小贩1023户,1133人。实行定期征税的961户,占小商小贩总户数的84%。经营方式联购分销或部分商品联购分销。他们在较大集镇由基层供销社所在地中心商店管理;农村小集镇由供销社门市部或供销部(站)划片管理。对这些小商小贩执行批零差价或代购代销手续费。规定代销手续费是:烟酒为9—10%,小百货为10—25%,大百货为4—8%。规定批零差价幅度,烟酒为12%,小百货为15—50%,大百货10—12%。凡属自购自销的小百货允许自行作价销售。对农村建立供销部(站)的地方,如网点不足,即在农业社范围内组织一两名小商小贩为供销社代购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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