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劳动
一、劳动就业
解放前,肥东人民绝大多数务农,只有少数人自找门路谋求其他职业,政府不予安置。解放后,国家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招收和安置各业职工。1953年,全县安置219名原失业工人就业。1958年至1959年“大办工业”,全县从农村招收职工8000多人。招收方式,主要看出身(以工农为主)和参加政治运动的表现。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全县精简约6900名职工支援农业生产。经济形势好转后,除每年按计划招收一批固定工外,大多数厂矿企业还陆续招收一部分合同工。1968年起,大批城镇知识青年响应毛泽东主席号召,上山下乡,到农村插队落户。1970年至1972年,在兴办“五小工业”(小钢铁厂、小机械厂、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小煤矿)的热潮中,除将2800多名合同工转为固定工外,又新招固定工1500多人。此时,招工方式为推荐,以致招工走后门(即凭人情关系办事)风盛行。1976年起,实行招工考试,择优录用;招收对象主要为城镇待业人员(对口技术工除外)。1978年起,由于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回城,城镇待业人员猛增,于是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安置城镇人就业。1981年,县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统筹劳动就业工作。1978年至1985年,全县安置6100多名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占城镇待业总人数的98.4%。
招收全民所有制工人数
城镇待业人员多渠道就业情况
城镇知识青年下放回收安置数
二、工资
抗日战争开始后,物价不断高涨,货币接连贬值,因而工资变动频繁。国民政府曾先后采用津贴、依薪加成和加发“县级公粮”等办法,以维持公教人员的基本生活。民国37年(1948年),县政府办事员和小学教员,一般月薪可买大米一石七八斗(每石米约90公斤)。商店管帐和作坊大师傅,一般月薪约大米一石五斗。朝奉(店员)和二师傅,月薪大米七八斗。有的小店,业主和雇员“三七拆帐”(雇员三成,业主七成),伙食由业主供给。
解放初,职工生活待遇,除留用旧人员保留原工资外;一般都实行供给制,生活日用,全由国家配给。1951年,实行包干制,将供给制所配给实物折款发给个人,包干使用。1952年,将包干制的金额改为工资分(工资分值依据当月几种主要生活用品价格确定),职工生活待遇,随物价浮动。1955年7月,职工全部实行工资制,全县脱产干部平均月工资43.68元,半脱产乡干部平均月工资20.35元。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改革后,全县脱产干部平均月工资48.86元,增加1.9%;半脱产乡干部平均月工资32.98元,增加62%。
此后,随着生产水平的提高,对职工工资也不断进行了调整。1963年工资调整,全县职工(包括工人)月平均的工资,调整前为37.13元,调整后为40.66元,增加9.5%。1977年工资调整面为40%,每人平均月增资5.9元(指升级人员,下同)。1978年工资调整面为2%,每人平均月增资6元。1979年工资调整面为40%,每人平均月增资5.9元。1981年,文教、卫生、体育系统进行工资调整,每人平均月增资8元。1982年,行政机关进行工资调整,每人平均月增资6.52元。1983年,企业单位进行工资调整,每人平均月增资7元。1985年,再次进行工资改革,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每人平均月增资17.37元。同时本县由四类工资区上升为五类工资区,人均月增资1.2元。
附一民国34年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部分)
附二1956年工资改革后国家干部工资标准(部分)
三、劳保
解放前,职工职业很不稳定,全凭业主的营业盛衰或主管人的好恶决定,至于伤残病老更无保障,即使为老东家(单位)效劳数十年,一旦失去劳动能力,立即就被辞退。解放后,全民所有制职工由国家统一安置,工作确有保障,劳动得到保护。
(一)劳动安全新中国成立初期,职工劳动安全工作由县民政科代管,厂矿企业确定兼职劳保干部。1963年,县成立劳动科,劳保工作有专管机构。1975年,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劳保工作进一步加强。1982年,51家较大厂矿企业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1984年,有5家厂矿企业成立了安全科,配备专职安全干部9人。至1985年,全县有64家厂矿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有55家厂矿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4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30处,随即帮助整改了26处。
(二)公伤抚恤职工因公伤残,发给残废金(详见“优抚”节)。职工死亡,发给抚恤金。
职工死亡遗属补助情况
(三)离休、退休、退职
1.一般职工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或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退休人员,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发给原工资80%,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发给原工资75%。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脱产干部达到上述年龄的可以离休。离休人员,发给全额工资。不符合上述条件而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工作的可以退职。退职人员,发给原工资40%,如原工资40%不足25元,则补足25元,使其晚年生活确有保障。1978年起,照顾离,退休人员一名子女顶替招工。1983年,干部子女顶替招工停止。
全民所有制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数
2.军人1973年至1979年,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8户;其中安置县城的4户,回原籍农村的4户,他们的家属子女就地安排就业;安置在县城的,国家为每户建住房3间。1981年,国家拨款8.3万元,兴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9户,500平方米。1985年,县成立军人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隶属县民政局。同年,建军人老干部活动室10间,260平方米。至1985年,共接收离、退休军人32名,其中团级2人,营级3人,连排级6人。
(职工医疗、保健,见《医药卫生章》)。
解放前,肥东人民绝大多数务农,只有少数人自找门路谋求其他职业,政府不予安置。解放后,国家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招收和安置各业职工。1953年,全县安置219名原失业工人就业。1958年至1959年“大办工业”,全县从农村招收职工8000多人。招收方式,主要看出身(以工农为主)和参加政治运动的表现。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全县精简约6900名职工支援农业生产。经济形势好转后,除每年按计划招收一批固定工外,大多数厂矿企业还陆续招收一部分合同工。1968年起,大批城镇知识青年响应毛泽东主席号召,上山下乡,到农村插队落户。1970年至1972年,在兴办“五小工业”(小钢铁厂、小机械厂、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小煤矿)的热潮中,除将2800多名合同工转为固定工外,又新招固定工1500多人。此时,招工方式为推荐,以致招工走后门(即凭人情关系办事)风盛行。1976年起,实行招工考试,择优录用;招收对象主要为城镇待业人员(对口技术工除外)。1978年起,由于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回城,城镇待业人员猛增,于是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安置城镇人就业。1981年,县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统筹劳动就业工作。1978年至1985年,全县安置6100多名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占城镇待业总人数的98.4%。
招收全民所有制工人数
城镇待业人员多渠道就业情况
城镇知识青年下放回收安置数
二、工资
抗日战争开始后,物价不断高涨,货币接连贬值,因而工资变动频繁。国民政府曾先后采用津贴、依薪加成和加发“县级公粮”等办法,以维持公教人员的基本生活。民国37年(1948年),县政府办事员和小学教员,一般月薪可买大米一石七八斗(每石米约90公斤)。商店管帐和作坊大师傅,一般月薪约大米一石五斗。朝奉(店员)和二师傅,月薪大米七八斗。有的小店,业主和雇员“三七拆帐”(雇员三成,业主七成),伙食由业主供给。
解放初,职工生活待遇,除留用旧人员保留原工资外;一般都实行供给制,生活日用,全由国家配给。1951年,实行包干制,将供给制所配给实物折款发给个人,包干使用。1952年,将包干制的金额改为工资分(工资分值依据当月几种主要生活用品价格确定),职工生活待遇,随物价浮动。1955年7月,职工全部实行工资制,全县脱产干部平均月工资43.68元,半脱产乡干部平均月工资20.35元。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改革后,全县脱产干部平均月工资48.86元,增加1.9%;半脱产乡干部平均月工资32.98元,增加62%。
此后,随着生产水平的提高,对职工工资也不断进行了调整。1963年工资调整,全县职工(包括工人)月平均的工资,调整前为37.13元,调整后为40.66元,增加9.5%。1977年工资调整面为40%,每人平均月增资5.9元(指升级人员,下同)。1978年工资调整面为2%,每人平均月增资6元。1979年工资调整面为40%,每人平均月增资5.9元。1981年,文教、卫生、体育系统进行工资调整,每人平均月增资8元。1982年,行政机关进行工资调整,每人平均月增资6.52元。1983年,企业单位进行工资调整,每人平均月增资7元。1985年,再次进行工资改革,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每人平均月增资17.37元。同时本县由四类工资区上升为五类工资区,人均月增资1.2元。
附一民国34年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部分)
附二1956年工资改革后国家干部工资标准(部分)
三、劳保
解放前,职工职业很不稳定,全凭业主的营业盛衰或主管人的好恶决定,至于伤残病老更无保障,即使为老东家(单位)效劳数十年,一旦失去劳动能力,立即就被辞退。解放后,全民所有制职工由国家统一安置,工作确有保障,劳动得到保护。
(一)劳动安全新中国成立初期,职工劳动安全工作由县民政科代管,厂矿企业确定兼职劳保干部。1963年,县成立劳动科,劳保工作有专管机构。1975年,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劳保工作进一步加强。1982年,51家较大厂矿企业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1984年,有5家厂矿企业成立了安全科,配备专职安全干部9人。至1985年,全县有64家厂矿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有55家厂矿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4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30处,随即帮助整改了26处。
(二)公伤抚恤职工因公伤残,发给残废金(详见“优抚”节)。职工死亡,发给抚恤金。
职工死亡遗属补助情况
(三)离休、退休、退职
1.一般职工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或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退休人员,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发给原工资80%,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发给原工资75%。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脱产干部达到上述年龄的可以离休。离休人员,发给全额工资。不符合上述条件而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工作的可以退职。退职人员,发给原工资40%,如原工资40%不足25元,则补足25元,使其晚年生活确有保障。1978年起,照顾离,退休人员一名子女顶替招工。1983年,干部子女顶替招工停止。
全民所有制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数
2.军人1973年至1979年,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8户;其中安置县城的4户,回原籍农村的4户,他们的家属子女就地安排就业;安置在县城的,国家为每户建住房3间。1981年,国家拨款8.3万元,兴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9户,500平方米。1985年,县成立军人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隶属县民政局。同年,建军人老干部活动室10间,260平方米。至1985年,共接收离、退休军人32名,其中团级2人,营级3人,连排级6人。
(职工医疗、保健,见《医药卫生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