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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至1980年,司法行政工作由县法院兼管。1956年,县法院设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室,但因业务不熟,加之“左”倾思想影响,并未很好开展工作。不久反右派斗争开始,两机构先后撤销。直至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后,各项司法行政工作才正常开展。
一、公证
1981年办理公证31件;1982年102件;1983年151件;1984年294件,同年经济案件急剧增加,计246件,比1983年增长1.6倍,其中属于“两户一体”(重点户、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192件,占经济案件的77%;1985年297件,其中经济案件257件。通过公证工作,既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1984年,县公证处受理收养公证一案:收养人胡昌银,男,33岁,军人,因公致残,半身瘫痪,耳聋,失去生活自理和生育能力。被收养人胡明锦,男,18岁,在校学生,系收养人侄儿。此事在群众和干部中(包括省、市司法部门)均有人以收养人年龄太轻,被收养人年龄过大,不同意收养。但县公证处认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要求收养的动机非常明确,主要是为了照顾生活,尽赡养义务。为了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有益国防事业,理应同意收养。最后经请示司法部,同意县公证处意见。
二、法律顾问
(一)辩护1981年22件,1982年40件,1983年46件,1984年48件,1985年28件。上述辩护案件,经辩护后,宣告无罪的5件,不予起诉的3件,从轻处罚的15件,改变性质的3件。
(二)代理1981年1件,1982年10件,1983年33件,1984年44件,1985年40件。1982年,撮镇李昌龙诉李昌虎买其父房屋无效案。律师姜保贞接受被告李昌虎的委托,进行答辩与应诉。答辩理由是:继承要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原告李昌龙之父李成华还健在,其房屋所有权应属李成华;而且李昌龙多年离家在外,未尽赡养义务,更无权干预其父卖房。原告收到答辩后,自动撤诉。
(三)代书
1981年27件,1982年64件,1983年98件,1984年125件,1985年119件。内蒙古图里河女青年陈伟,因为想转为非农业户口,1984年被肥东龙塘乡瓦工朱庆鲍骗去人民币800元。陈来到肥东哭诉,律师姜保贞为她代写诉状,报经县公安局,抓获了朱庆鲍,追回被骗的人民币。
(四)常年法律顾问1983年,县内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只有县税务局1家,1984年增加到6家,至1985年再增加到14家。法律顾问日益受到社会重视。
(五)接待来访1981年99人次,1982年782人次,1983年982人次,1984年1146人次,1985年1043人次。1982年4月,店埠镇居民王宝贵来访,要求律师代书,控诉其姐姐王业珍强占他家房屋。律师在接谈中得知此房是王祖上遗产,于是便向他解释子女均有遗产继承权的法律条文,使他放弃了控诉要求,从而避免一起不必要的诉讼。
三、人民调解
1950年,县法院曾在基层成立调解组织进行民事调解。但由于无专人指导,工作不很正常,组织也不健全,至县司法局成立前,全县生产大队调解委员会只有239个,约占大队总数34%。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后,各区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具体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至1985年,全县成立基层调解委员会870个,配备调解人员3042人。1981年,全县民事调解结案2850件,占全年民事案件总数92%;1982年,调解4150件,占90%;1983年,调解4690件,占95%;1984年,调解8177件,占95%;1985年,调解5949件,占92%。有些案件,由于调解得即时、得力,避免了械斗和伤亡。1984年,全县避免伤亡28起,桥头集乡调解委员会制止群众械斗7次。
四、法制宣传
新中国成立后,每当国家颁布重大法规,县委均首先组织干部学习,然后深入群众进行宣传,增强广大干群的法制观念。“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无法无天,致使人民法制观念淡薄。有一公社党委书记竟然宣布撤销县法院的判决。1978年后,强调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宣传工作。1980年,成立县司法局,并从机关、厂矿、学校中聘请法制宣传员33人,协助司法干部进行正常的法制宣传:利用有关会议和学校课堂,给干部、群众、学生上法制课;在街头设法制宣传站,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印发法制宣传材料;向较大集镇派出法制宣传车;放映宣传法制电影和幻灯片。在修改宪法、婚姻法的宣传活动中,县司法局印发法律汇编手册1400本;购置法制宣传幻灯片31套,在全县放映620场,受教育干群60多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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