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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
一、民事审判
1950年至1985年,全县审结民事案件9654件(“化文大革命”前的案件审理资料不全),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安定社会秩序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本县婚姻案件急剧增加,1952年和1953年均高达1600多件。由于县法院能根据婚姻法规定正确而及时地审理,至1954年迅速下降到740件,60年代后,大多数年份不到百件。封建婚姻制度的恶习逐步改变。
实行改革开放后,经济案件直线上升:1980年7件,1985年155件,上升21倍。1982年,县法院特设经济审判庭,至1985年底审理经济案件316件,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古城区供销社1975年从县砖瓦厂购买1500元砖瓦,1976年初提货单遗失,当即挂失,挂失前并无他人冒名提货,但砖瓦厂却拒不交货,虽经县有关部门调解,拖了7年仍未解决。1982年,古城供销社诉诸法院,经经济审判庭裁决,县砖瓦厂终于如数付给了砖瓦。
二、刑事审判
1950年至1951年,审理土改、镇反等刑事案件2409件,判处徒刑1423人;王华锦、吴文斌、王仲贤、郑大刚等一批匪首和恶霸均依法判处死刑。
1955年至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审理刑事案件501件,进一步肃清反革命残余分子。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机构被砸烂,管法的人不懂法,甚至以权代法,造成许多冤、假、错案。1971年,县公、检、法军管组以“出于阶级报复进行反革命杀人罪”,判处农民柴文先死刑,立即执行。经1980年复查证实,柴文先系捉奸杀人,所谓阶级报复,纯属无限上纲,不能成立,判明此案为一起冤案。此外,由于“打、砸、抢”的影响,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1979年至1985年,审结刑事案件829件,青少年犯罪约占54.3%。马自成、许广好等5个青年结成抢劫、强奸团伙,于1983年4月至5月,16天时间先后在肥东、肥西、舒城、巢县等地作案11次,抢劫5家商店、2家工厂、强奸2名妇女。这5名罪犯均依法判处死刑。
1983年,在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中,从重从快审结刑事案件240件。此后,刑事案件大大减少,1985年刑事案件发生率比1983年下降了59.5%。
民、刑事案件结案情况
1950年至1985年,全县审结民事案件9654件(“化文大革命”前的案件审理资料不全),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安定社会秩序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本县婚姻案件急剧增加,1952年和1953年均高达1600多件。由于县法院能根据婚姻法规定正确而及时地审理,至1954年迅速下降到740件,60年代后,大多数年份不到百件。封建婚姻制度的恶习逐步改变。
实行改革开放后,经济案件直线上升:1980年7件,1985年155件,上升21倍。1982年,县法院特设经济审判庭,至1985年底审理经济案件316件,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古城区供销社1975年从县砖瓦厂购买1500元砖瓦,1976年初提货单遗失,当即挂失,挂失前并无他人冒名提货,但砖瓦厂却拒不交货,虽经县有关部门调解,拖了7年仍未解决。1982年,古城供销社诉诸法院,经经济审判庭裁决,县砖瓦厂终于如数付给了砖瓦。
二、刑事审判
1950年至1951年,审理土改、镇反等刑事案件2409件,判处徒刑1423人;王华锦、吴文斌、王仲贤、郑大刚等一批匪首和恶霸均依法判处死刑。
1955年至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审理刑事案件501件,进一步肃清反革命残余分子。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机构被砸烂,管法的人不懂法,甚至以权代法,造成许多冤、假、错案。1971年,县公、检、法军管组以“出于阶级报复进行反革命杀人罪”,判处农民柴文先死刑,立即执行。经1980年复查证实,柴文先系捉奸杀人,所谓阶级报复,纯属无限上纲,不能成立,判明此案为一起冤案。此外,由于“打、砸、抢”的影响,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1979年至1985年,审结刑事案件829件,青少年犯罪约占54.3%。马自成、许广好等5个青年结成抢劫、强奸团伙,于1983年4月至5月,16天时间先后在肥东、肥西、舒城、巢县等地作案11次,抢劫5家商店、2家工厂、强奸2名妇女。这5名罪犯均依法判处死刑。
1983年,在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中,从重从快审结刑事案件240件。此后,刑事案件大大减少,1985年刑事案件发生率比1983年下降了59.5%。
民、刑事案件结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