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检察
一、刑事检察
(一)审批逮捕、起诉1955年2月,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开始依法审批逮捕和起诉。至1965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报送的起诉案件2772件(3123人)。经审查准予起诉的1722件,占62%;免予起诉的104件,占3.8%;不予起诉的52件,占1.9%。1979年至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报送的起诉案件815件(1175人)。经审查准予起诉的685件,占84%;免予起诉的68件,占8%;不予起诉的8件,占1%。1984年,县公安局报送程贤锁强奸其岳母及妻妹案,审理时发现证据疑点颇多,案情与生活常规不符,承办人深入现场了解,查清事实,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避免一起错案。
(二)出庭公诉、抗诉县检察院1957年开始出庭公诉,是年,第一季度出庭9次,占起诉案件32.1%;第二季度出庭7次,占起诉案件63.6%;下半年,凡是审查起诉和自侦起诉的案件,做到百分之百出庭公诉。1979年后,除百分之百出庭公诉外,对法院判处不当的案件均提起抗诉。1980年至1985年,共提起抗诉案件8起,上级法院均作了改判。1984年,罪犯王某以“交朋友”为手段,奸污了不满14周岁的少女,县法院以流氓罪判处王犯拘役6个月。检察院认为定性不准,量刑不当,提起抗诉,上级法院改判王某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2年。
二、经济检察
1979年,县检察院始设经济检察科。1980年,开始经济检察工作,当年自办贪污案5起,计贪污公款24791元,粮票4350公斤,油票112.5公斤。审理后,追回赃款(包括赃物折款)8534元,
1981年,办结经济案件5件,7人,提起公诉5人,免予起诉1人,追回赃款赃物,挽回经济损失9.7万多元。
1982年,受理经济案件31件,34人。办结31件,34人。起诉11件,免予起诉5件,不够立案交有关部门处理15件,挽回经济损失4.5万多元。
1983年,受理经济案件23件,30人。办结18件,24人。依法逮捕10人,挽回经济损失4.1万多元。
1984年,受理经济案件26件,37人。立案9件,11人。起诉3件,免予起诉1件,撤销案件2件,未结案3件,挽回经济损失4.1万多元。
1985年,经济案件成倍增加,受理50件,52人。立案16件,16人。起诉8件,免予起诉3件,未结案5件,挽回经济损失40多万元。
三、法纪检察
1979年,县检察院始设法纪检察科。1980年,代办贪污案1件,进行实战练兵。
1981年,受理法纪案件13件,其中报复陷害1件,侵犯通信自由1件,非法拘禁2件,非法搜查3件,其他6件。
1982年,受理法纪案件15件,18人。起诉2件,未构成犯罪转有关部门处理的13件。
1983年,受理法纪案件6件,7人。立案1件(非法拘禁),不予立案5件。
1984年,受理法纪案件5件,其中非法拘禁3件,重大责任事故1件,包庇1件。除1件非法拘禁案移送公安局办理外,其余4件不须追究刑事责任,均未立案。
1985年,受理法纪案件8件,12人。起诉2件(伤害和渎职),均作有罪判处。
四、监所检察
1954年,县检察院成立,对监所每年检察2次。1979年,设置监所检察科,配备4名专职干部,规定每月对监所检察1次。1980年至1985年,共检察52次,主要是落实党的看守工作方针和政策,对犯人进行宣传教育,促使其遵守监规,自觉改造。1981年,监所检察时,发现以盗窃犯张某为首把被单撕成布条准备越监,依法加判张犯2年徒刑;而对检举有功的犯人杨某从宽处理,免予起诉,1984年,通过对犯人进行政策宣传教育后,收到犯人交来悔罪材料150多份,检举他人犯罪线索37份。
(一)审批逮捕、起诉1955年2月,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开始依法审批逮捕和起诉。至1965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报送的起诉案件2772件(3123人)。经审查准予起诉的1722件,占62%;免予起诉的104件,占3.8%;不予起诉的52件,占1.9%。1979年至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报送的起诉案件815件(1175人)。经审查准予起诉的685件,占84%;免予起诉的68件,占8%;不予起诉的8件,占1%。1984年,县公安局报送程贤锁强奸其岳母及妻妹案,审理时发现证据疑点颇多,案情与生活常规不符,承办人深入现场了解,查清事实,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避免一起错案。
(二)出庭公诉、抗诉县检察院1957年开始出庭公诉,是年,第一季度出庭9次,占起诉案件32.1%;第二季度出庭7次,占起诉案件63.6%;下半年,凡是审查起诉和自侦起诉的案件,做到百分之百出庭公诉。1979年后,除百分之百出庭公诉外,对法院判处不当的案件均提起抗诉。1980年至1985年,共提起抗诉案件8起,上级法院均作了改判。1984年,罪犯王某以“交朋友”为手段,奸污了不满14周岁的少女,县法院以流氓罪判处王犯拘役6个月。检察院认为定性不准,量刑不当,提起抗诉,上级法院改判王某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2年。
二、经济检察
1979年,县检察院始设经济检察科。1980年,开始经济检察工作,当年自办贪污案5起,计贪污公款24791元,粮票4350公斤,油票112.5公斤。审理后,追回赃款(包括赃物折款)8534元,
1981年,办结经济案件5件,7人,提起公诉5人,免予起诉1人,追回赃款赃物,挽回经济损失9.7万多元。
1982年,受理经济案件31件,34人。办结31件,34人。起诉11件,免予起诉5件,不够立案交有关部门处理15件,挽回经济损失4.5万多元。
1983年,受理经济案件23件,30人。办结18件,24人。依法逮捕10人,挽回经济损失4.1万多元。
1984年,受理经济案件26件,37人。立案9件,11人。起诉3件,免予起诉1件,撤销案件2件,未结案3件,挽回经济损失4.1万多元。
1985年,经济案件成倍增加,受理50件,52人。立案16件,16人。起诉8件,免予起诉3件,未结案5件,挽回经济损失40多万元。
三、法纪检察
1979年,县检察院始设法纪检察科。1980年,代办贪污案1件,进行实战练兵。
1981年,受理法纪案件13件,其中报复陷害1件,侵犯通信自由1件,非法拘禁2件,非法搜查3件,其他6件。
1982年,受理法纪案件15件,18人。起诉2件,未构成犯罪转有关部门处理的13件。
1983年,受理法纪案件6件,7人。立案1件(非法拘禁),不予立案5件。
1984年,受理法纪案件5件,其中非法拘禁3件,重大责任事故1件,包庇1件。除1件非法拘禁案移送公安局办理外,其余4件不须追究刑事责任,均未立案。
1985年,受理法纪案件8件,12人。起诉2件(伤害和渎职),均作有罪判处。
四、监所检察
1954年,县检察院成立,对监所每年检察2次。1979年,设置监所检察科,配备4名专职干部,规定每月对监所检察1次。1980年至1985年,共检察52次,主要是落实党的看守工作方针和政策,对犯人进行宣传教育,促使其遵守监规,自觉改造。1981年,监所检察时,发现以盗窃犯张某为首把被单撕成布条准备越监,依法加判张犯2年徒刑;而对检举有功的犯人杨某从宽处理,免予起诉,1984年,通过对犯人进行政策宣传教育后,收到犯人交来悔罪材料150多份,检举他人犯罪线索3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