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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费医疗
1952年,实行公费医疗,享受对象为党、政、群团、事业等单位的脱产干部和职工,中、小学教师,二等以上残废军人,计3746人。1958年享受对象增至4277人,1980年6874人,1985年9411人(包括离退休人员)。县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发给享受对象“公费医疗证”,凭证至指定医疗单位就诊。所用医药费,由医疗单位至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报销。病人经过批准到外地就诊的,可报车、船费。
公费医疗费标准作过几次调整:1952年起,每人每月1.5元;1964年起,每人每月1.8元;1972年起,每人每月2元;1978年起,每人每月2.5元。国家财政按标准和人数拨经费给公费医疗委员会。1953年到1958年,平均每年拨款77634元,实际开支68672元,节余12%。直至1965年,仍略有节余。1966年以后,不断超支。近几年来,随着老年性疾病增多,医药价格提高、管理上存在漏洞,经费超支更多。1980年,拨款194000元,实际开支231897元,超支19.5%;1985年,拨款280000元,实际开支382500元,超支36.6%。由此试行了不同的管理方法:全县党、政、群团2220人,门诊费每人每月在2元以内报销(不再使用“公费医疗证”);住院治疗,须经公费管理委员会介绍。全县24个事业单位、3840人,实行经费包干。个人看病,有的单位实报实销,超支从事业费弥补;有的单位门诊费包干到人,住院费实报实销。全县中、小学教师和区、乡文化站3161人,也采用类似办法。全县民政局管理的退休工人、二等以上残废军人210人,凭“门诊就诊卡”就地医疗。
二、劳保医疗
银行、邮政、棉纺织厂等单位实行劳保医疗。其办法、标准,同于国家的公费医疗;但允许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报销50%的医药费。劳保医疗的经费,由本单位提留和管理。病人至外地就诊,只报销医药费,不能报销车船费。其他不实行劳保医疗的国营和集体的企业、商业、职工医疗均由本单位支付。除职工亲属不能报销医药费外,均同于劳保医疗。近几年,医药费都大量超过标准,多数单位同样采取:门诊医药包给个人,住院治疗,允许报销。
三、合作医疗
1969年,农村人民公社进行合作医疗试点。1970年,复兴公社国光大队正式实行合作医疗,社员防治疾病免收医药费。全县纷纷仿效,至当年底,有482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占511个大队总数94.5%。大队办一医疗室,每室配“赤脚医生”1到3人,为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免费看病。但因一哄而起,资金短缺、医术不精,自1971年渐次减少,至1974年,继续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仅占7.6%。通过行政措施,当年下半年回升到占50%。1976年,在“基本路线教育运动”中,把不办合作医疗列入所谓“右倾翻案”,规定“大干15天,实现大普及”。当年,全县579个大队,全部实行合作医疗。配备“亦脚医生”1300人,卫生部门为社队培训“亦脚医生”1537人次。合作医疗形式,以大队办为主,少数公社实行社队联办、公社统办。医疗方法有合医合药(医药均免费)、合医不合药两种。经费标准,一般每人每年1.5元,其中社员交0.5元,下余由社队补助。合作医疗对方便农民防病治病起了一定作用。但全县都存在资金、技术远不适应,管理不善,干部多占的问题。医疗室渐次出现有人无药,有名无实。至1984年,农村合作医疗全部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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