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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案件征收诉讼费用的试行办法》于1981年5月9日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从1981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办法》共有十二条,主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均按照本办法征收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并具体规定了征收受理费的标准。同时规定社会福利和救济事业单位起诉的经济案件,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经济案件,起诉方不交纳诉讼费用。经济犯罪案件,不收诉讼费用。
《安徽省禁止赌博条例》于1986年3月1日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条例》共有十八条,规定:凡以获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赌博是违法的,应予禁止。赌场上的赌资、赌具和赢得的财物,一律没收,赌场上输欠、借欠的赌债,一律废除。对参赌人员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处以罚款,或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劳动都养,也可并处罚款。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国家工作人员或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和城乡基层干部参加赌博的,利用执行禁赌公务之机,敲诈勒索,谋取私利,侵吞赌资、赌具的,依法从严惩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和主管人员对本单位、本辖区内赌博活动放任不管的,应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合肥市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于1987年1月13日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暂行规定》共有十条,主要规定:公民依法举行游行、示威,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护。举行游行、示威的组织者应当在四日前到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所属县范围内到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公安局对游行、示威的申请,凡符合宪法、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应当予以许可。公安机关根据维护交通、治安秩序的需要,可以改变原申请的时间、地点和线路,可以提出相应的要求。并且应当在接到游行、示威的申请后三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组织者。对于许可的游行、示威,应当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对违反规定的游行、示威,公安机关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对于在游行、示威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或者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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