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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工资
淮南解放初期,供给制与工资制度并存,从解放区来的干部实行供给制,新参加工作的青年或学生,有家庭负担的实行工资制,没有家庭负担的实行供给制。从1949年10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除自愿实行供给制外,一律实行薪金制(即工资制)。但在干部队伍中实行供给制者仍占大多数。实行供给制的,除供给衣食外,按月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用品实物,实行薪金制者以小米为工资的折算单位,发给实物,一般办事员最低为180斤小米,科长最低为360斤小米。1951年底,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始向单一的工资制过渡。1952年7月,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了评级工作,参加评级的干部为1379人,最高为14级,最低为26级,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确定以粮食、白布、植物油、食盐、煤5种实物折算。1955年7月,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取消“工资分”,计算单位改为“元”,将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货币工资制待遇。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1956年4月,开始了全国第一次大的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市党政机关参加此次工资改革的有1260人,其中局科长及相当局科长以上职务的150人,批准晋升一级的76人,晋升两级的10人,升级人数占同级人员的57.33%,区以下工作人员1088人,晋升一级的412人,晋升两级的33人,升级人数占同级人员的40.8%。此次工资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由改革前的46.06元提高到55.87元,增加了20.57%。其中标准工资增长13.8%,晋级工资6.77%。1959年底,对个别职级不相称干部的工资进行了调整,全市晋升工资人员444人,占全市干部总数的3.57%。其中国家机关人员总数为1536人,晋升51人,占3.3%;厂矿、企业管理人员8612人,升级263人,占3.05%;文教538人,升级28人,占5.2%;技术人员1718人,晋升102人,占5.9%。1963年11月给予18级以下的767人批准升级,占总人数的39.9%;17~14级以上158人,升级40人,占25.3%,套定级9人,占5.7%;13级以上48人,升级3人,占6.25%;调剂升级188人。工资调整后,全市月净增工资4694.42元。此后直至“文化大革命”,干部工资没有大的变动和调整。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资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71年,对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的低工资进行了调整。1977年,全市再次对“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调资升级面占40%。1979年,对全市各行各业表现好,贡献大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升级面占40%左右。1981年,对教育、卫生、体育系统部分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全市共有19545人升级,其中2905人升了两级。同时,审批1148人的转正定级工资,对200余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低工资人员工资进行了调整。1982年,对全市国家机关、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的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全市参加工资调整12106人,其中国家机关6302人,事业单位5804人,升一级的10209人,其中国家机关5743人,事业单位4466人;升二级的1683人,其中国家机关473人,事业单位1210人。为解决农林系统职工工资偏低的问题,给861名农业和486名林业干部调整了工资。同时,还对司法系统31名法警的工资进行了套改,并办理了680名大中专毕业生和110名录用干部的转正定级手续。1984年,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少数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全市共有527人升级,月净增资额3405元,其中升两级和补升级的273人。
1985年,开始全面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废除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实行了新的“结构工资制”。全市有362个单位的13352人参加了工改。1985年限额增资221794元,其中市属单位207个,计10131人,增资168615.70元;155个区属单位计3221人,限额增资53178元。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增资平均为16.61元。1986年上半年,又给1个单位399人办理了工改审批手续。1987年,对全市547个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了由五类地区上升到六类地区的工资类别调整,共有24425人参加,月净增资41522.5元,人均增资1.70元。审批办理了全市8981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升级手续,月净增资60862元,升级比例为31%,全市人均增资2.13元。同时,办理了1581人的工资变动手续,审批了41名要求落实工资政策的升级增资。1988年,办理了768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后的工资兑现升级手续,审批了机关和事业单位6220人的升级增资和县以下农业第一线科技干部43人浮动工资满5年后固定一级的工资,审批了124名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浮动工资,办理了83名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偏低者的工资升级手续。1989年,审批了12041人工资升级,月增资额为78849.50元。审批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4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7人的工资兑现。同时,办理正常工资变动1311人,审批了144人职务变动后的工资兑现手续。1990年,组织实施了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普调一级工资的工作,共审批办理了全市312家机关、事业单位23640人的普调工资手续,并用工资升级的办法解决了20594人的工资问题。同时还办理了796名大中专毕业生的转正定级手续,重新确定了1446人职务变动后的工资待遇,办理了21名专业技术人才的升级增资手续。
二、福利津贴
淮南解放初期,绝大多数干部实行供给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子女的衣、食、住、行、托幼、保育、入学、就医等费用,基本上都是由国家包下来。干部福利费一般采用定期生活补助和临时性困难补助两种形式,定期生活补助3~12元不等,临时性困难补助视情况而定。1953年8月,成立了市福利委员会,1955年又对福利委员会的组织进行了调整,福利费使用实行民主评议、严格审批和统一掌握制度。1956年改行货币工资制后,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5%提取,主要用于补助工资偏低、家庭负担重的职工。1957年支出福利费21758元,其中临时补助506人计11340元,定期补助83人计6139元;用于集体福利791元,家属丧葬补助1820元。1963年提取福利费48689.50元,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没有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全年用去生活困难补助费39699.37元,占开支总数的91.9%,共补助1178人次,平均每人每次补助33.70元;用于集体福利等3257元,占开支总数的8.1%,其结余的5733.13元,也由于干部生活困难户较多而被借用。1964年全市国家机关共提取福利费74945.97元,用于生活困难个人补助的计41231.38元,占全年福利费的55.31%,共补助1085人,平均每人为38元。用于集体福利等17559.21元,占23.42%,福利费尚有结余。1965年,全市国家机关共提取福利费43486.56元,共补助生活困难的干部650人计23295元,占全年福利费的53.6%;用于小儿统筹医疗等集体福利15968元,占36.7%。同时对少数干部病故后的遗属生活困难,也给予了适当的补助。1977年,遗属定期补助100户203人,计28403元,临时性遗属补助91户1390元;救济家庭困难干部金额3141元。1979年,给予全市169户干部遗属295人发放4887元救济费。
1980年,市及县级行政单位相继重新建立了福利委员会组织。年初,市福利委员会将福利费用提取标准增加到1.28元的同时,又从每人每月提取的标准中提留0.28元,集中统一调剂使用,余下部分拨给各单位自行掌握使用。同年9月,又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其增加部分由市福利委员会统一掌握调剂使用。根据省人事局制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新标准,全年审批发放193户、干部遗属359人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61764元。1981年,解决机关干部家庭特殊困难生活救济款760元,集体福利费用500元,发放遗属生活补助费65865元。1982年,对享受遗属定期补助的285户471人发放金额95105元,其中农村户口的245人;发放遗属临时救济费4300元;救济机关干部特殊困难者9745元。1983年,拨给市直机关和各区救济经费10070元。1984年,给予全市在农业第一线的科技人员150人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月享受津贴总额1200元。给予享受遗属生活费定期补助的339户,456人补助金额11万元;临时性困难救济1800元。1987年,核定全市公安、司法干警1062人增加工资标准的15%作为岗位津贴,月享受津贴额为15648元;审批了卫生、教育、城建、环保、环卫等部门11764人的岗位津贴174118元;审批了加班费473482元。1988年,办理了中小学、中专、技校教职工9107人提高工资标准10%作为津贴,审批给予在农业第一线工作的124人浮动一级工资的津贴。1989年,又批准市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946名护士提高工资标准的10%作为津贴。1990年,对448户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使711人享受了提高后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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