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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议规则
第一条凡政务应交行政会议者如左
一、关于法律命令之施行案
二、关于本省单行章程条例案
三、关于土地收用事项
四、预算案提出事项
五、预算外之支出事项
六、本省重要契约
七、提交省议会之议案及省议会议决案之审查
八、行政诉愿事件
九、主管各处司不能专决事件
十、处司争议事件
十一、民政长认为应行提交之事件
十二、处司长官请求提交之事件
第二条行政会议以左列各员组织之
一、民政长
二、司长
三、秘书
四、主管科长
第三条行政上遇有应交会议事件发生时由民政长召集前条各员定期开之
第四条行政会议以民政长为议长
第五条行政会议以多数取决可否同数时由民政长裁决但议决之结果民政长因事务之必要得变更之。
第六条行政会议由领导总务处秘书派雇员二司会场速记事项其议案之关于法令者由总务处第二科派员办理
第七条行政会议之结果由领总务处秘书编成议决案录呈民政长核定分发主管处司拟办其议案之关于法令者由总务处第二科办理
第八条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