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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状况
封建社会里,婚姻多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形式有包办、买卖、童养媳,有换亲、亲上亲、娃娃亲、指腹婚,有拐骗、劳役、掳夺婚等。
民国初期,由于受“新思想”的影响,一些进步青年争取婚姻自主,存在着少数自由婚。当时婚姻制度虽确立一夫一妻制,但允许纳妾。许多地主、达官贵族一妻多妾,农民及一般阶层皆为一夫一妻。婚龄多在16至19岁间。
解放后,1950年《婚姻法》颁布,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婚姻制度规定一夫一妻,禁止纳妾,改变了封建社会的婚姻陋习。但由于旧势力的影响,直到1960年前后,贫穷落后地区仍存在着包办、买卖婚姻。婚龄多在18岁至22岁间。
1970年后,随着物质、文化生活的逐步提高,青年男女大多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在农村存在着少数买卖婚姻,主要为四川、云南等地一些妇女,被不法分子拐骗至县,与少数大龄青年构成买卖婚姻。至1985年,此婚姻形式约占当年全县婚姻总数的2‰。因提倡晚婚晚育,婚姻年龄多在22岁至28岁间。
据调查,1985年全县15岁及以上人口为360428人,其中未婚的约89907人,占34.94%;有配偶的约246428人,占68.37%;离婚的约1970人,占0.55%;丧偶的约22114人,占6.14%。
民国初期,由于受“新思想”的影响,一些进步青年争取婚姻自主,存在着少数自由婚。当时婚姻制度虽确立一夫一妻制,但允许纳妾。许多地主、达官贵族一妻多妾,农民及一般阶层皆为一夫一妻。婚龄多在16至19岁间。
解放后,1950年《婚姻法》颁布,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婚姻制度规定一夫一妻,禁止纳妾,改变了封建社会的婚姻陋习。但由于旧势力的影响,直到1960年前后,贫穷落后地区仍存在着包办、买卖婚姻。婚龄多在18岁至22岁间。
1970年后,随着物质、文化生活的逐步提高,青年男女大多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在农村存在着少数买卖婚姻,主要为四川、云南等地一些妇女,被不法分子拐骗至县,与少数大龄青年构成买卖婚姻。至1985年,此婚姻形式约占当年全县婚姻总数的2‰。因提倡晚婚晚育,婚姻年龄多在22岁至28岁间。
据调查,1985年全县15岁及以上人口为360428人,其中未婚的约89907人,占34.94%;有配偶的约246428人,占68.37%;离婚的约1970人,占0.55%;丧偶的约22114人,占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