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机构
凤台置县即设典史。负责保护监狱,镇压“暴徒”,解送刑事犯,迎送官绅,保银楼及当典,征收税捐和管理拘留犯。
民国初年,县设公安局,内设巡官1人,警长1人,警士6人。民国22年(1933年),改公安局为公安科。民国28年,日寇侵占凤台县城,随即设立日伪警察局,内设总务科、司法科。配备局长1人,科长2人,书记2人,巡官3人,警长6人,传达长1人,便衣警察1人,警士40人。民国34年,增设秘书、督查各1人,设北门、西巷、北关集3个派出所。各配警长1人,警士6人。民国35年,北关派出所改为北关警察分局,另设河东拐子集派出所。民国37年,国民党政府重建警察局,内设总务、司法科。配备局长1人,科长2人,科员、事务员各2人,警察长1人,督查员2人,巡官2人,录事1人,户籍员若干人,警士50余人。并设杨湖镇警察所。
民国36年12月,县民主政府成立,设公安局,局长刘建东,干警2人。并从县大队抽8人组成手枪班,又称便衣班。1948年1月12日凤台解放,正式成立凤台县公安局,设局长1人,干警62人。1949年,公安局下设侦察股、治安股、看守所、保卫队和城关派出所。1950年为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增设经保股、劳改股、秘书股。1951年在董峰湖设劳改农场。1952年,增设人事股,撤劳改股设审讯股。1953年改人事股为政秘室,审讯股为预审股,将侦察经保股改为政保股。1955年将政保股、治安股、预审股改为第一、二、三股。1967年10月,公、检、法3家实行军管,成立凤台县革命委员会,下设人保组。人保组辖治安小组、侦破小组、审判小组、秘书小组。1973年5月,撤人保组恢复公安局,下设政保股、治安股、预审股、秘书股和看守所。
民国初年,县设公安局,内设巡官1人,警长1人,警士6人。民国22年(1933年),改公安局为公安科。民国28年,日寇侵占凤台县城,随即设立日伪警察局,内设总务科、司法科。配备局长1人,科长2人,书记2人,巡官3人,警长6人,传达长1人,便衣警察1人,警士40人。民国34年,增设秘书、督查各1人,设北门、西巷、北关集3个派出所。各配警长1人,警士6人。民国35年,北关派出所改为北关警察分局,另设河东拐子集派出所。民国37年,国民党政府重建警察局,内设总务、司法科。配备局长1人,科长2人,科员、事务员各2人,警察长1人,督查员2人,巡官2人,录事1人,户籍员若干人,警士50余人。并设杨湖镇警察所。
民国36年12月,县民主政府成立,设公安局,局长刘建东,干警2人。并从县大队抽8人组成手枪班,又称便衣班。1948年1月12日凤台解放,正式成立凤台县公安局,设局长1人,干警62人。1949年,公安局下设侦察股、治安股、看守所、保卫队和城关派出所。1950年为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增设经保股、劳改股、秘书股。1951年在董峰湖设劳改农场。1952年,增设人事股,撤劳改股设审讯股。1953年改人事股为政秘室,审讯股为预审股,将侦察经保股改为政保股。1955年将政保股、治安股、预审股改为第一、二、三股。1967年10月,公、检、法3家实行军管,成立凤台县革命委员会,下设人保组。人保组辖治安小组、侦破小组、审判小组、秘书小组。1973年5月,撤人保组恢复公安局,下设政保股、治安股、预审股、秘书股和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