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0年至1955年,公、检、法三家虽有分工,但各自的法律职能还不十分明确,在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一般是采取大兵团作战方式。刑事检察的任务是核实材料,掌握政策,深入调查,弄清事实。其间报经阜阳地区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批准逮捕的犯人,占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75.56%;不批准逮捕的占10.91%;退回补充侦查的占13.53%。
1956年至1957年,对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中,决定批捕的占69.04%,不批准逮捕的占20.13%,作其他处理的占10.83%。决定起诉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88.97%,免予起诉的占0.29%,不起诉的占8.50%,退侦的占2.24%,其间共出庭公诉11次。1958年,实行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方法,采取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分别汇报,公、检、法“三长”决定,党委批准后,分别办理法律手续的做法。决定批准逮捕的占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51.95%,不批捕的占25.36%,作其他处理的占22.6%。决定起诉的占移送起诉的100%。
1959年至1961年,根据党的中心工作,重点打击反革命分子、攻击“三面红旗”(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的右派分子和各类刑事犯罪的破坏活动。决定批准逮捕的占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44.16%,不批准逮捕的占32.19%,退侦的占23.69%。在批捕的人犯中现行右派分子占85.53%,历史反革命分子占14.47%。决定起诉的占移送起诉的96.77%,不起诉的占1.29%,免予起诉的占0.65%,退侦的占1.29%。出庭公诉21次。
1962年至1966年,严格批捕程序,刑事检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此间,决定批捕的占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48.39%。决定起诉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79.75%,不起诉的占3.93%,退侦的占16.32%,免予起诉的占0.54%。出庭公诉26次。案件中盗窃、贪污、强奸案占79.12%,拐卖人口、责任事故案占20.88%。
1967年至1978年,批捕工作先后由军事管制小组和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分别办理。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至1980年,决定批准逮捕的占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89.89%,不批准逮捕的占5.62%,退侦的占4.49%。决定起诉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82.09%,免予起诉的占5.97%,退侦的占11.94%。出庭公诉25次。1981年至1982年,检察院主动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掌握第一手材料,严格批捕条件。既注意防错,又注意防漏。决定批捕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77.89%,不起诉的占5.66%,免予起诉的占4.36%,退侦的占12.09%。出庭公诉19次。在批捕的案件中,盗窃案占33.76%,抢劫案占32.46%,流氓案占29.87%,其他案件占3.91%。
1983年至1985年,先后开展“严打”斗争,实行公、检、法、司“四长”联合办案的方法,做到从严从快。批捕的占提请批捕的92.31%,退查的占7.69%。决定起诉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91.26%,不起诉的占3.27%,免予起诉的占4.12%,退侦的占1.35%。
1956年至1957年,对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中,决定批捕的占69.04%,不批准逮捕的占20.13%,作其他处理的占10.83%。决定起诉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88.97%,免予起诉的占0.29%,不起诉的占8.50%,退侦的占2.24%,其间共出庭公诉11次。1958年,实行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方法,采取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分别汇报,公、检、法“三长”决定,党委批准后,分别办理法律手续的做法。决定批准逮捕的占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51.95%,不批捕的占25.36%,作其他处理的占22.6%。决定起诉的占移送起诉的100%。
1959年至1961年,根据党的中心工作,重点打击反革命分子、攻击“三面红旗”(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的右派分子和各类刑事犯罪的破坏活动。决定批准逮捕的占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44.16%,不批准逮捕的占32.19%,退侦的占23.69%。在批捕的人犯中现行右派分子占85.53%,历史反革命分子占14.47%。决定起诉的占移送起诉的96.77%,不起诉的占1.29%,免予起诉的占0.65%,退侦的占1.29%。出庭公诉21次。
1962年至1966年,严格批捕程序,刑事检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此间,决定批捕的占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48.39%。决定起诉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79.75%,不起诉的占3.93%,退侦的占16.32%,免予起诉的占0.54%。出庭公诉26次。案件中盗窃、贪污、强奸案占79.12%,拐卖人口、责任事故案占20.88%。
1967年至1978年,批捕工作先后由军事管制小组和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分别办理。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至1980年,决定批准逮捕的占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89.89%,不批准逮捕的占5.62%,退侦的占4.49%。决定起诉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82.09%,免予起诉的占5.97%,退侦的占11.94%。出庭公诉25次。1981年至1982年,检察院主动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掌握第一手材料,严格批捕条件。既注意防错,又注意防漏。决定批捕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77.89%,不起诉的占5.66%,免予起诉的占4.36%,退侦的占12.09%。出庭公诉19次。在批捕的案件中,盗窃案占33.76%,抢劫案占32.46%,流氓案占29.87%,其他案件占3.91%。
1983年至1985年,先后开展“严打”斗争,实行公、检、法、司“四长”联合办案的方法,做到从严从快。批捕的占提请批捕的92.31%,退查的占7.69%。决定起诉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91.26%,不起诉的占3.27%,免予起诉的占4.12%,退侦的占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