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1950年至1955年,公、检、法三家虽有分工,但各自的法律职能还不十分明确,在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一般是采取大兵团作战方式。刑事检察的任务是核实材料,掌握政策,深入调查,弄清事实。其间报经阜阳地区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批准逮捕的犯人,占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75.56%;不批准逮捕的占10.91%;退回补充侦查的占13.53%。
1956年至1957年,对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中,决定批捕的占69.04%,不批准逮捕的占20.13%,作其他处理的占10.83%。决定起诉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88.97%,免予起诉的占0.29%,不起诉的占8.50%,退侦的占2.24%,其间共出庭公诉11次。1958年,实行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方法,采取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分别汇报,公、检、法“三长”决定,党委批准后,分别办理法律手续的做法。决定批准逮捕的占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51.95%,不批捕的占25.36%,作其他处理的占22.6%。决定起诉的占移送起诉的100%。
1959年至1961年,根据党的中心工作,重点打击反革命分子、攻击“三面红旗”(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的右派分子和各类刑事犯罪的破坏活动。决定批准逮捕的占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44.16%,不批准逮捕的占32.19%,退侦的占23.69%。在批捕的人犯中现行右派分子占85.53%,历史反革命分子占14.47%。决定起诉的占移送起诉的96.77%,不起诉的占1.29%,免予起诉的占0.65%,退侦的占1.29%。出庭公诉21次。
1962年至1966年,严格批捕程序,刑事检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此间,决定批捕的占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48.39%。决定起诉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79.75%,不起诉的占3.93%,退侦的占16.32%,免予起诉的占0.54%。出庭公诉26次。案件中盗窃、贪污、强奸案占79.12%,拐卖人口、责任事故案占20.88%。
1967年至1978年,批捕工作先后由军事管制小组和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分别办理。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至1980年,决定批准逮捕的占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89.89%,不批准逮捕的占5.62%,退侦的占4.49%。决定起诉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82.09%,免予起诉的占5.97%,退侦的占11.94%。出庭公诉25次。1981年至1982年,检察院主动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掌握第一手材料,严格批捕条件。既注意防错,又注意防漏。决定批捕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77.89%,不起诉的占5.66%,免予起诉的占4.36%,退侦的占12.09%。出庭公诉19次。在批捕的案件中,盗窃案占33.76%,抢劫案占32.46%,流氓案占29.87%,其他案件占3.91%。
1983年至1985年,先后开展“严打”斗争,实行公、检、法、司“四长”联合办案的方法,做到从严从快。批捕的占提请批捕的92.31%,退查的占7.69%。决定起诉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91.26%,不起诉的占3.27%,免予起诉的占4.12%,退侦的占1.35%。
上一篇:第一节 机构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