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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解放后县设有看守所和城北劳改窑厂董峰湖劳改农场1951年至1952年检察机关即对看守所施以监督主要是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不定期地进行检查重点是设施是否牢固武装看守力量是否充足以及犯人的教育生活情况等1954年执行省检察署制定的监所检察制度此后每年春末夏初和秋末冬初会同公安法院对监所定期检查两次检察院本身对看守所则实行逐月检查季度检查和节日检查此项工作开始走向制度化经常化和正规化对劳改窑厂和董峰湖劳改农场的监督与对看守所的监督同时进行在对劳改单位的检查中重点检查对劳改犯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情况及时纠正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行为采取月查季度查年终和节日全面检查的办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1961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县级劳改单位撤销1963年在检查中发现看守所民警中尉指导员赵某自1959年以来先后利用职权强奸猥亵5名女犯核实后逮捕判刑1979年8月9日发现流氓杨某乘同房犯人熟睡之机图谋不轨9月17日中午流氓犯袁某被关入看守所后因看守人员检查不严企图用裤带上吊自杀因带断未遂上述两犯经教育感化决心认罪自新1981年由于看守所武装人员不足先后发生3次犯人逃跑事故事后加强看守力量严格看守制度维修加固设施至1985年在监所检察中未发现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