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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县设有看守所和城北劳改窑厂、董峰湖劳改农场。1951年至1952年,检察机关即对看守所施以监督,主要是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不定期地进行检查。重点是:设施是否牢固,武装看守力量是否充足,以及犯人的教育、生活情况等。1954年,执行省检察署制定的监所检察制度,此后每年春末夏初和秋末冬初,会同公安、法院对监所定期检查两次,检察院本身对看守所则实行逐月检查、季度检查和节日检查。此项工作开始走向制度化、经常化和正规化。对劳改窑厂和董峰湖劳改农场的监督与对看守所的监督同时进行。在对劳改单位的检查中,重点检查对劳改犯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情况,及时纠正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行为,采取月查、季度查、年终和节日全面检查的办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1961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县级劳改单位撤销。
1963年,在检查中发现,看守所民警中尉指导员赵某,自1959年以来,先后利用职权强奸、猥亵5名女犯,核实后逮捕判刑。
1979年8月9日,发现流氓杨某乘同房犯人熟睡之机,图谋不轨。9月17日中午,流氓犯袁某被关入看守所后因看守人员检查不严,企图用裤带上吊自杀,因带断未遂。上述两犯经教育感化,决心认罪自新。
1981年,由于看守所武装人员不足,先后发生3次犯人逃跑事故。事后,加强看守力量,严格看守制度、维修加固设施。至1985年,在监所检察中未发现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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