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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清末,设凤台初级审判厅,有法官1人,隶属寿州审判分厅、凤阳府高级审判厅。民国2年(1913年)5月,改凤台初级审判厅为凤台地方审判厅,徐鸿恩为厅长。民国3年4月,撤销凤台地方审判厅,司法事务由县知事兼理。民国15年,成立凤台法院,设首席法官1人。民国20年,撤凤台法院,司法审判仍由县长兼理。民国21年,恢复凤台法院。民国22年,改凤台法院为司法科,配备录审员1人,负责审判。民国32年,改司法科为司法室。民国35年,改司法室为司法处。民国37年,县人民民主政府内设司法科。
1949年1月,凤台县解放,成立巡回法庭,公、检、法联合办案。1950年6月,建立县人民法院,代管监所,内设刑事审判庭和档案室。1956年,撤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1967年,县人民法院由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1968年7月15日,县革命委员会设立人保组,下设审判小组,取代县法院的审判职能。1972年12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接待室和档案室。1983年3月,增设经济审判庭。
1949年1月,凤台县解放,成立巡回法庭,公、检、法联合办案。1950年6月,建立县人民法院,代管监所,内设刑事审判庭和档案室。1956年,撤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1967年,县人民法院由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1968年7月15日,县革命委员会设立人保组,下设审判小组,取代县法院的审判职能。1972年12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接待室和档案室。1983年3月,增设经济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