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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清末,刑事案件由县知事直接进行刑事审判,实行辩护、公开、陪审等制度。不服者,可上诉寿州地方分厅、凤阳府高级审判厅。但各级审判官往往不能依法办事,多取重刑、诱供、逼供定罪或依保金多少量刑。
民国2年(1913年)至民国14年,凤台法院、司法处(科、室)负责普通刑事案件的一审,由录审员或推事主审,实行“三级三审”制。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为刑事案的一审,高等法院为地方法院的上诉审,最高法院为第三审。民国33年,凤台设特别审判机关,对所谓“危害民国的反革命”政治案,由县党部指派3至5名国民党员组成陪审员进行不公开审判。中国共产党皖北特委机要秘书周志机(女),于民国35年春,不幸在城关被捕,凤台特别审判机关采取秘密审判,进行严刑拷打后装入麻袋沉尸淮河,年仅44岁。
民国38年(1949年)1月,中共凤台县委成立巡回法庭,公、检、法联合办案。根据区、乡及受害人的申报,控诉材料,依靠群众,调查核实,通过预审,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由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出庭公诉,审判机关采取巡回、就地、公开审判。当庭合议,县长批示,制定判决书。对恶霸、土匪、反动会道门、流氓头子等重大案件,采取“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立功受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处以极刑的案件,由县委书记、县长、政府部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组成的“反革命案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呈报阜阳地区中院核准,就地宣判、执行。
1950年,审结占受理刑事案件的67.97%。在刑事案件中,反动恶霸、土匪等重大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占91.45%。1952年,受理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占80%,1952年5月1日,在城关召开万人公判大会,对国民党凤台党部书记、县参议长、日伪代县长、特务等人依法处于极刑。
1953年至1956年,随着全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与实施,《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诉讼程序(试行)》下发,对诉至法院的刑事案件,由书记员登记编号,交审判员阅卷,开庭预审。正式开庭前,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开庭时间、地点,庭审实行公开、调查、辩论、合议等审判程序。被告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辩论、最后陈述、上诉等权利。其间,审结案件占受理刑事案件的94.89%。
1957年9月,成立由公、检、法“三长”参加的县刑事案件审批委员会,实行就地办案的方法。1958年,组成“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联合办案小组,废除各阶段的诉讼程序,采取“一杆子插到底”的审判方式。1959年,实行分级审报制度,对判 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由法院院长主持审判小组审批;5年以上徒刑,由县审批委员会审批;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经县委讨论报上级法院批准。1961年,实行成批调查,成批预审,成批起诉,成批审理、合议和成批宣判的审判方法。此间,审结案件占受理刑事案件的89.57%。由于“左倾”思想影响,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通过对1957年至1958年的刑事案件的复查,冤、假、错案占复查案的26.93%。
1962年至1963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关于加强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试行办法》,改变了1957年至1961年间的审判程序。审结案件占受理刑事案件的81%。1964年至1965年,贯彻“以阶级斗争为纲,依靠群众专政”的司法方针,对诉至法院的刑事案件审判后,须提请“四清工作队”党组研究决定,再呈报“四清工作队”分团党委审查批准。
1967年至1971年,法院实行军管,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下设审判小组,负责审判工作。
1979年至1982年,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法院的审判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独立审判的轨道。审结案件占受理刑事案件的100%。1983年至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指示,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采取公、检、法“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联合办案的方法,依法严惩一批凶杀、纵火、投毒、强奸、抢劫、盗窃六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结案率为100%。
民国2年(1913年)至民国14年,凤台法院、司法处(科、室)负责普通刑事案件的一审,由录审员或推事主审,实行“三级三审”制。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为刑事案的一审,高等法院为地方法院的上诉审,最高法院为第三审。民国33年,凤台设特别审判机关,对所谓“危害民国的反革命”政治案,由县党部指派3至5名国民党员组成陪审员进行不公开审判。中国共产党皖北特委机要秘书周志机(女),于民国35年春,不幸在城关被捕,凤台特别审判机关采取秘密审判,进行严刑拷打后装入麻袋沉尸淮河,年仅44岁。
民国38年(1949年)1月,中共凤台县委成立巡回法庭,公、检、法联合办案。根据区、乡及受害人的申报,控诉材料,依靠群众,调查核实,通过预审,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由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出庭公诉,审判机关采取巡回、就地、公开审判。当庭合议,县长批示,制定判决书。对恶霸、土匪、反动会道门、流氓头子等重大案件,采取“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立功受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处以极刑的案件,由县委书记、县长、政府部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组成的“反革命案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呈报阜阳地区中院核准,就地宣判、执行。
1950年,审结占受理刑事案件的67.97%。在刑事案件中,反动恶霸、土匪等重大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占91.45%。1952年,受理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占80%,1952年5月1日,在城关召开万人公判大会,对国民党凤台党部书记、县参议长、日伪代县长、特务等人依法处于极刑。
1953年至1956年,随着全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与实施,《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诉讼程序(试行)》下发,对诉至法院的刑事案件,由书记员登记编号,交审判员阅卷,开庭预审。正式开庭前,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开庭时间、地点,庭审实行公开、调查、辩论、合议等审判程序。被告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辩论、最后陈述、上诉等权利。其间,审结案件占受理刑事案件的94.89%。
1957年9月,成立由公、检、法“三长”参加的县刑事案件审批委员会,实行就地办案的方法。1958年,组成“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联合办案小组,废除各阶段的诉讼程序,采取“一杆子插到底”的审判方式。1959年,实行分级审报制度,对判 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由法院院长主持审判小组审批;5年以上徒刑,由县审批委员会审批;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经县委讨论报上级法院批准。1961年,实行成批调查,成批预审,成批起诉,成批审理、合议和成批宣判的审判方法。此间,审结案件占受理刑事案件的89.57%。由于“左倾”思想影响,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通过对1957年至1958年的刑事案件的复查,冤、假、错案占复查案的26.93%。
1962年至1963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关于加强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试行办法》,改变了1957年至1961年间的审判程序。审结案件占受理刑事案件的81%。1964年至1965年,贯彻“以阶级斗争为纲,依靠群众专政”的司法方针,对诉至法院的刑事案件审判后,须提请“四清工作队”党组研究决定,再呈报“四清工作队”分团党委审查批准。
1967年至1971年,法院实行军管,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下设审判小组,负责审判工作。
1979年至1982年,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法院的审判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独立审判的轨道。审结案件占受理刑事案件的100%。1983年至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指示,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采取公、检、法“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联合办案的方法,依法严惩一批凶杀、纵火、投毒、强奸、抢劫、盗窃六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结案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