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清末,凤台初级审判厅由推事主审民事案件,实行公开、陪审、辩护、合议等制度,不服判者,可上诉寿州地方厅或凤阳高级审判厅。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凤台法院由推事或承审员负责民事诉讼审判。诉讼程序极为复杂,包括一审程序,上诉程序和控诉程序等,而法官从中渔利,当时有“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难进来,一旦进衙门,家产必卖尽”的民谣。
1948年至1949年,县人民民主政府设司法科,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按照党的政策和法令,以事实为根据,贯彻“着重调解”的司法方针,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实行公开、陪审、辩论等审判制度。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离婚案件增多。其中离婚案件占受理民事案件的80.15%,审结占受理民事案件的64.55%。1952年,审结率62.55%,其中离婚案件占审结案的89.96%。1953年,实行巡回、就地审判方式,审结占受理案件的99.87%,其中破坏统购统销案件居多。
1954年至1957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各区、乡先后成立民事调解委员会,一般民事案件解决在基层,其间结案率为95.86%。
1958年至1960年,在民事诉讼中强调简化诉讼程序,贯彻“多、快、好、省”的方针。
1961年至1965年,贯彻执行省高院关于《加强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试行办法》,改变了1958年以来的审判方式,严格民事审判程序。审结率为84.07%。1966年至1971年民事审判机构瘫痪。
1972年至1976年,逐步恢复并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审结率为88.45%。1977年至1981年,审结率为93.69%。其间民事案件是解放后年均最少的时期。1982年至198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154件,审结率为88.91%。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凤台法院由推事或承审员负责民事诉讼审判。诉讼程序极为复杂,包括一审程序,上诉程序和控诉程序等,而法官从中渔利,当时有“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难进来,一旦进衙门,家产必卖尽”的民谣。
1948年至1949年,县人民民主政府设司法科,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按照党的政策和法令,以事实为根据,贯彻“着重调解”的司法方针,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实行公开、陪审、辩论等审判制度。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离婚案件增多。其中离婚案件占受理民事案件的80.15%,审结占受理民事案件的64.55%。1952年,审结率62.55%,其中离婚案件占审结案的89.96%。1953年,实行巡回、就地审判方式,审结占受理案件的99.87%,其中破坏统购统销案件居多。
1954年至1957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各区、乡先后成立民事调解委员会,一般民事案件解决在基层,其间结案率为95.86%。
1958年至1960年,在民事诉讼中强调简化诉讼程序,贯彻“多、快、好、省”的方针。
1961年至1965年,贯彻执行省高院关于《加强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试行办法》,改变了1958年以来的审判方式,严格民事审判程序。审结率为84.07%。1966年至1971年民事审判机构瘫痪。
1972年至1976年,逐步恢复并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审结率为88.45%。1977年至1981年,审结率为93.69%。其间民事案件是解放后年均最少的时期。1982年至198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154件,审结率为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