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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2年,县人民法院筹建经济审判庭。当年受理经济案7件,审结7件。1983年3月,县人法院经济审判庭正式建立。与民事审判庭联合办案,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受理的案件中,一是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经济合同纠纷;二是经济合同管理机关调解不成或对调解协议反悔的经济案件;三是不服仲裁裁定起诉到法院的经济案件。
1984年9月,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达有关经济审判的规定和管辖范围,给经济审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到年底3个月间共审判经济案89件,结案率为100%。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经济审判的办案范围及征收诉讼费用标准等。县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着重调解”的原则,做到在是非分明,责任明确,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依法判决,维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体现法律的尊严。
1984年9月,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达有关经济审判的规定和管辖范围,给经济审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到年底3个月间共审判经济案89件,结案率为100%。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经济审判的办案范围及征收诉讼费用标准等。县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着重调解”的原则,做到在是非分明,责任明确,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依法判决,维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体现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