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五节 案件复查
县人民法院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于1956年9月,组织力量对本院1955年1月至1956年4月间的379件已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其中错判1件,轻罪重判4件,重罪轻判1件,事实不清2件,分别给予纠正。
1960年6月,由公、检、法3家组成复查组,分期分批地对县法院1957年至1958年间,已审结的1530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其中错判94件,占6.14%,冤案31件,占2.03%;不该判而判的66件,占4.31%;重罪轻判2件,占0.13%;事实不清8件,占0.52%;法律手续不全的107件,占6.99%;可判可不判的6件,占0.39%;漏判22件,占0.13%,轻罪重判92件,占6.01%。冤、假、错案412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26.92%。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纠正。
1963年,复查1957年以来的各类刑事案1177件1264人。其中冤判31人,占2.45%;错判92人,占7.27%;有罪不该判的60人,占4.75%;轻罪重判的96人,占7.59%;不符合法律手续的99人,占7.82%。
1978年,贯彻执行《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精神,本着“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组织力量,对各个历史时期的刑事案件进行认真的复查。在复查的案件中,冤、假、错案占22.26%。根据党的政策,逐一给予落实纠正。
1979年至1985年,根据党的政策,继续复查、纠正了各个历史时期的冤、假、错案,并配合有关部门,稳妥地安置被平反人的善后工作。
1960年6月,由公、检、法3家组成复查组,分期分批地对县法院1957年至1958年间,已审结的1530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其中错判94件,占6.14%,冤案31件,占2.03%;不该判而判的66件,占4.31%;重罪轻判2件,占0.13%;事实不清8件,占0.52%;法律手续不全的107件,占6.99%;可判可不判的6件,占0.39%;漏判22件,占0.13%,轻罪重判92件,占6.01%。冤、假、错案412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26.92%。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纠正。
1963年,复查1957年以来的各类刑事案1177件1264人。其中冤判31人,占2.45%;错判92人,占7.27%;有罪不该判的60人,占4.75%;轻罪重判的96人,占7.59%;不符合法律手续的99人,占7.82%。
1978年,贯彻执行《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精神,本着“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组织力量,对各个历史时期的刑事案件进行认真的复查。在复查的案件中,冤、假、错案占22.26%。根据党的政策,逐一给予落实纠正。
1979年至1985年,根据党的政策,继续复查、纠正了各个历史时期的冤、假、错案,并配合有关部门,稳妥地安置被平反人的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