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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顾问
1956年5月,县人民法院内设法律顾问处,配备1名助理审判员兼律师。同年12月,配备1名专职律师,开展法律咨询、出庭辩护、代书诉状等业务活动。至1959年3月,共接待群众咨询534人次,代书起诉书225份,办理刑事案件辩护149次,民事纠纷代理79件,解答法律咨询2197人次。法律顾问处人员被16家企事业单位聘任为常年法律顾问。
1959年3月,撤销县法院法律顾问处。1966年至1977年,律师被当作“资产阶级法权辩护人”而遭到批判。
1978年后,法制逐步健全,律师受到人们的尊重。1981年,县成立法律顾问处,恢复律师的正常工作。至1985年,共办理刑事案件辩护45件,民事纠纷代理27件,经济案件代理26件,解答法律咨询1769次,接待群众来访2971人次。顾问处律师受聘为16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此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维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959年3月,撤销县法院法律顾问处。1966年至1977年,律师被当作“资产阶级法权辩护人”而遭到批判。
1978年后,法制逐步健全,律师受到人们的尊重。1981年,县成立法律顾问处,恢复律师的正常工作。至1985年,共办理刑事案件辩护45件,民事纠纷代理27件,经济案件代理26件,解答法律咨询1769次,接待群众来访2971人次。顾问处律师受聘为16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此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维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