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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证
解放前,民间就有公证。如典当、房屋、土地买卖和分家等,请人公证、立约。1956年5月,县人民法院内设公证室,主要围绕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与私营工商业、手工业之间的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合约进行监证。至1959年底,全县共办理各类公证476件。1959年3月,撤销公证室,此项工作中断。
1980年11月,县司法局内设公证处,配备副主任1人,公证员2人,当年办理公证9件。1982年,国家司法部发布《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至1985年,共办理公证1786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036件,公民权利义务公证129件,农业专业承包公证、农业承包合同公证428件,其它公证133件。接待群众来访263人次,处理人民来信126件。通过公证,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的发展,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
1980年11月,县司法局内设公证处,配备副主任1人,公证员2人,当年办理公证9件。1982年,国家司法部发布《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至1985年,共办理公证1786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036件,公民权利义务公证129件,农业专业承包公证、农业承包合同公证428件,其它公证133件。接待群众来访263人次,处理人民来信126件。通过公证,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的发展,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