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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救济
城镇社会救济
解放初,县政府对流落在县城的灾民、难民、各种无业游民、失业人员、街道贫民、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等贫困人员给予必要的救济。帮助部分救济对象治病、安家,创造就业机会。对一部分人实行教育、改造,以稳定社会秩序。
1952至1956年,主要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各类游民,人口多劳力少的困难户,年老体弱的小商贩等,给予一定的生活救济,冬令棉衣、棉被救济,疾病医疗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5年共发放救济款148139元。其中1953年发放87400元,是历年发放城镇救济最多的一年。
1957至1965年,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就业人数增多,救济人数下降,孤老病残人员比例相对扩大。由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的影响,国民经济调整,大批职工精简退职,在社会救济中又增加了部分精简老职工。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被精简的老职工,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费,对1957年底以后参加工作被精简的老职工给予适当救济。9年共发救济费34645元(包括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1966至1976年,社会救济工作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只按原有救济名额发放救济款,计47960元。
1977至1985年,社会救济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对定期定量救济对象进行审查调整。配合国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新增一些特殊救济对象:国民党县、团级以上被宽释人员、宗教界人士等。据1985年底统计,城镇享受40%救济的精简老职工8人;社会定期救济63人,其中孤老45人,孤残3人,残4人,盲1人,瘫傻2人,宽释3人,道教4人,耶稣教1人。9年共发救济款77015元(不包括精简退职职工救济)。
农村社会救济
解放初,主要帮助孤老残幼、赤贫农户解决吃、穿、住和治病临时困难问题,以安定人民生活。1952年开始,县民政科设立农村社会救济专款,对困难户、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实行救济。至1956年共救济1500人次,29万元。
1957至1965年,主要对受灾地区的特困户、孤老残幼及精简退职支农的职工救济。1966至1976年,社会救济工作受到“文化大革命”影响,农村只做了灾区紧急救济和个别穷社、穷队的救济。
1977年始,农村社救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给予定期救济。1983年对1962年后被精简退职的国家正式职工,在精简时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而无依无靠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每月发给本人原工资40%救济金。对部分不符合条件、生活无着落的职工,解放前为中共地下党秘密活动做过贡献的人员,国民党起义投诚和被宽释人员,中国籍外国人,实行定期社会救济。1985年底,全县农村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简退职职工47人,享受定期救济的191人:其中1957年后退职职工146人,老弱残幼23人,原中共地下党员4人,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10人,国民党被宽释人员7人,中国籍外国人1人。
附:凤台县主要年份社会救济表。
凤台县主要年份社会救济表
解放初,县政府对流落在县城的灾民、难民、各种无业游民、失业人员、街道贫民、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等贫困人员给予必要的救济。帮助部分救济对象治病、安家,创造就业机会。对一部分人实行教育、改造,以稳定社会秩序。
1952至1956年,主要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各类游民,人口多劳力少的困难户,年老体弱的小商贩等,给予一定的生活救济,冬令棉衣、棉被救济,疾病医疗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5年共发放救济款148139元。其中1953年发放87400元,是历年发放城镇救济最多的一年。
1957至1965年,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就业人数增多,救济人数下降,孤老病残人员比例相对扩大。由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的影响,国民经济调整,大批职工精简退职,在社会救济中又增加了部分精简老职工。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被精简的老职工,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费,对1957年底以后参加工作被精简的老职工给予适当救济。9年共发救济费34645元(包括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1966至1976年,社会救济工作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只按原有救济名额发放救济款,计47960元。
1977至1985年,社会救济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对定期定量救济对象进行审查调整。配合国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新增一些特殊救济对象:国民党县、团级以上被宽释人员、宗教界人士等。据1985年底统计,城镇享受40%救济的精简老职工8人;社会定期救济63人,其中孤老45人,孤残3人,残4人,盲1人,瘫傻2人,宽释3人,道教4人,耶稣教1人。9年共发救济款77015元(不包括精简退职职工救济)。
农村社会救济
解放初,主要帮助孤老残幼、赤贫农户解决吃、穿、住和治病临时困难问题,以安定人民生活。1952年开始,县民政科设立农村社会救济专款,对困难户、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实行救济。至1956年共救济1500人次,29万元。
1957至1965年,主要对受灾地区的特困户、孤老残幼及精简退职支农的职工救济。1966至1976年,社会救济工作受到“文化大革命”影响,农村只做了灾区紧急救济和个别穷社、穷队的救济。
1977年始,农村社救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给予定期救济。1983年对1962年后被精简退职的国家正式职工,在精简时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而无依无靠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每月发给本人原工资40%救济金。对部分不符合条件、生活无着落的职工,解放前为中共地下党秘密活动做过贡献的人员,国民党起义投诚和被宽释人员,中国籍外国人,实行定期社会救济。1985年底,全县农村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简退职职工47人,享受定期救济的191人:其中1957年后退职职工146人,老弱残幼23人,原中共地下党员4人,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10人,国民党被宽释人员7人,中国籍外国人1人。
附:凤台县主要年份社会救济表。
凤台县主要年份社会救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