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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男女结婚程序繁琐,无法律登记手续。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婚姻登记为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结婚男女双方须持基层单位介绍信亲自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即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书;不符规定,不予登记。离婚、复婚由区人民政府办理。1955年,国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对婚姻登记程序、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等作出明确规定。县按照《婚姻登记办法》要求,充实登记机关力量。严格按照各项规定执行。1950至1960年,共登记结婚40266对,离婚登记8000余对,调解和好4000余对。
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登记工作较为混乱,结婚不登记、未婚同居、早婚、早育现象经常发生。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同年10月公布新《婚姻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婚姻登记机关的执法地位。对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登记所需证件,经查确实符合规定的,同样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1985年2月,县组织37名婚姻登记员参加淮南市轮训班,3至5月,对全县1981年至1985年婚姻登记工作进行普查清理,查出结婚未登记的7619对,其中符合结婚条件的6424对,早婚989对,近亲结婚69对,其他137对。在已登记的3567对中,符合条件的3446对,早婚110对,近新结婚11对。对符合条件未登记的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调解,对严重违法的转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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