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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县境沿用土葬。解放前,丧葬中充满封建迷信色彩,扬幡招魂,烧纸化钱,选风水宝地,择殓葬吉日。甚至高搭灵棚,大肆铺张,请僧道诵经念佛,超度亡灵。重棺椁,厚陪葬,花费甚巨,给丧葬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精神负担,不少农民因此背上高利贷而倾家荡产。解放后,政府对封建的殡葬陋俗进行限制,对人民进行教育,提倡丧事简办。
1960年,为扩大耕地面积,便利生产,全县大搞突击平坟,以大队为单位建集体公墓,因超越群众觉悟程度,有始无终。1970年始,又推行平坟,节约土地,择荒地建立公墓,但收效不大。至1980年,全县农村仅有公墓50处,死者部分进入公墓,大部分自行择自留地安葬。1981年承包责任田,农村死者多在承包地安葬,部分进入原祖坟地。
1976年7月,县在刘集孤山建立火葬场,投资11.5万元,占地15亩。内设殡仪厅、火化厅、停尸室、骨灰存放室。有场长、会计、整容员、保管员共13人。为推行火葬,限制土葬,1982年县政府以《凤政发第(92)号布告》下发全县,同年火葬场开炉使用,当年火化尸体42具。第一位被火葬者,是县政法委员会干事王国良。1984年5月,凤台被定为丧葬火化县,县民政局设殡管所,县、区(镇)、乡层层建立殡改领导小组。为了搞好殡葬改革工作,民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先后4次在全县城乡利用布告、广播、宣传专车大造舆论,推行火葬,限制土葬,破除丧葬陋习,并坚持凭《火化纪念证》办理自然减员补充和遗属补助费等。至1985年底,共火化尸体207具,其中干部103具,工人69具,市民12具,无名尸体18具。因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全县火化率最高年份仅达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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