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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兵役制度
明、清时期,县境实行招募兵役制。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改为征集兵役制。民国初期,又沿袭招募兵役制,每年招募次数、人数不定。
民国22年(1933年),民国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征集役兵制。规定年满18岁至45岁的男子均有服兵役的义务,由县政府军事科组织实施。民国29年7月,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解放区内实行志愿兵役制,至1953年底。
1955年7月《兵役法》颁布,遂按义务兵役制征集新兵。
1956年4月中旬,县执行《兵役法》规定的预备役登记制度,对18至45岁符合服役条件者,进行一、二类预备役的登记统计工作,并颁发兵役证。1957年6月18日,根据中央军委《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精神,境内民兵和预备役士兵合并,编成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1978年3月7日,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兵役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合的兵役制度。1980年8月25日,根据中央军委《关于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的精神,从当年12月1日开始,恢复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制度,把35岁以下的退伍军人转入一、二类预备役。1984年5月,解放后的第二部《兵役法》颁布,县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与志愿兵役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民国22年(1933年),民国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征集役兵制。规定年满18岁至45岁的男子均有服兵役的义务,由县政府军事科组织实施。民国29年7月,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解放区内实行志愿兵役制,至1953年底。
1955年7月《兵役法》颁布,遂按义务兵役制征集新兵。
1956年4月中旬,县执行《兵役法》规定的预备役登记制度,对18至45岁符合服役条件者,进行一、二类预备役的登记统计工作,并颁发兵役证。1957年6月18日,根据中央军委《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精神,境内民兵和预备役士兵合并,编成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1978年3月7日,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兵役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合的兵役制度。1980年8月25日,根据中央军委《关于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的精神,从当年12月1日开始,恢复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制度,把35岁以下的退伍军人转入一、二类预备役。1984年5月,解放后的第二部《兵役法》颁布,县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与志愿兵役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