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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十年(1732年)至民国初年,凤台县仅有私营个体手工业,其原材料、生产、销售事宜均由经营者自己管理。
民国初期,有些私营手工业规模扩大,多雇用帐房先生,掌管财务。民国32年(1943年),国民党凤台县工会成立,具体管理私营企业。民国35年,国民党凤台县总工会成立,由18家私营手工业组成,拥有会员约1300人。加强了手工业生产、销售的管理,特别是加强了对工人的管理。
1949年,手工业生产总量与规模都有所发展。1950年,县工商科和县工商联合会共同管理手工业生产。工商局负责批准登记及行政管理,工商联合会负责处理行业间的纠纷。手工业者自身也建立了工会组织,加强对手工业企业管理。1952年,实行企业民主管理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各厂以厂长、技术员为主体,组成5至7人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厂内生产计划、管理制度、生产组织和职工福利等重大决策均由工厂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在生产管理方面,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料制度、交接班制度、定额管理制度、工具使用制度和考勤制度等。在计划管理方面,严格执行产品产量计划、产值计划、设备能力利用计划、劳动工资福利计划、技术经济指标完成计划、物资供应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成本计划、商品销售计划和固定资产折旧计划等。在技术管理方面,严格生产工艺流程,严格产品质量,推广先进经验,实行技术革新。各企业在分配方面,实行按比例分成的方法,即:上缴手工业社建设基金10%;职工分红20%;公积金50%;教育基金10%。对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按件计资,多劳多得,不劳不得。
1958年,企业内部一度实行“军事化编制”,100人以上的企业为营,100人以下的企业为排,开办公共食堂,使职工“行动军事化、生活集体化、思想革命化、生产战斗化。”1961年,企业对销售产品实行“包退、包换、包修”制度,并执行新的会计制度。1962年,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利润全部上激,亏损企业由手工业联社弥补的办法。盈利企业从利润中提3.5%作为奖励基金。1965年,全县工业企业普遍实行“岗位责任制”,对职工定任务、定指标、定盈利,并适当下放企业财务支出审批权限。1966年,县属工业实行“定工资、定工时、定原材料消耗”的管理办法。1976年,工业企业相继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方法。即企业管理干部轮流下车间参加劳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与企业的生产管理;改革一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干部、职工和技术人员三结合。各厂先后配备政治宣传员、经济核算员、生产管理员、安全生产员和生活管理员,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1978年7月,凤台县工业企业开始脱离依附于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计划管理的模式,实行在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分工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983年2月,锅碗厂、酒厂和食品厂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1984年,全县工业企业全面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1985年,10家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先后实行厂(矿)长、经理负责制,同时在水泥厂和面粉厂开展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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