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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汇兑
凤台办理汇兑业务,始于民国14年(1925年)。主要经营小额汇兑,每张限额为法币50元。全国邮政局在通汇局名中,标有“特”、“特内”标志,汇往余款足的“特”种局汇水低,汇往本邮区“特内”的余款特汇水较高,余为普通局汇水,较前2类局高出10倍左右,最高汇率达50%,低则为4%。民国35年至37年,法币贬值,汇兑业务每况愈下,年均开发数浮动在300张上下。解放后,邮电部多次厘订汇兑制度,实行全国通汇,汇率统一为1%。1949年取销贴附汇票上的凭证“汇兑印纸”,改用3联式汇票。集镇邮政代办所只办理定额汇票,面值有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6种(旧币)。1952年增办电报汇款。1954年,改革旧“中华邮政”的汇兑资金系统管理调拨法,统一在人民银行开立专户。邮局与银行对汇款实行分工,个人汇款由邮局办理;机关、企业和团体汇款由银行办理。1954年因定额汇票在使用上有局限性,于年底废止。1955年汇票改为剪格,1958年简化为两联复写式,1962年改用汇款通知单。汇款限额每张300元,1981年放宽为5000元。1985年,全县共开发汇票4.02万张,比1949年0.04万张增长99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