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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务征收管理
清末,采取国家税收与地方税收混合为一的方法,分别由常设机构或地方官署经办,采取定额报解与尽收尽解两种形式,均向清廷户部报解。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核定收入定额,超收的按成记功,直至破格录用;从超收部分中提二成,作为征收人员津贴。少收的按成记过,或者照数赔偿,直至停止委任各项差使两年的处分。几项大的税源,如厘金、盐税等,专设机构征收,其他小宗收入,如牲畜税、典铺税、房铺税等,由地方官署负责管理,大多招商认办。对从事经营的商贩,必须经过批验盖印,请领商贴和牙贴,缴纳捐、税后方可开业。违章者处罚极其严厉。凡是买田买房不去税务部门纳税、请领契单者,即行治罪,并追契价一半入官,令其照例补纳正税。
民国元年(1912年),采取预算定额的管理办法,但预算定额有增无减。有些税种采取包税办法,并由行户自包自缴发展到招商包办。如牲畜税就采取招商包办。民国11年,对牲畜税、屠宰税、牙税等凭证纳税,实行全面招商包办。民国22年,财政厅制定《各项税捐招商认办通则》,规定招商包办的时间。民国23年,地方税一律由地方税局征收,废除包办制度,实行先由商会或同业工会认定总额,然后分配于各户,按季度纳税,由会代收统交税局的包税办法。但造成纳税负担不公平,影响税收。到民国36年,地方税仍实行明委暗包的办法。而又分为大包小包,大包收入归库,小包收入私囊。
1949年1月,县境解放,没有统一的税收法规,只是开展税收宣传工作,把组织收入建立在发动群众监督和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采取“宁漏勿苛”的方法,从加强教育入手启发商人自动报税,严格禁止乱没收、乱处罚现象。1950年,全国开始统一税政,至1985年,工商税收稽征管理的基本制度是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鉴定、纳税辅导、纳税检查、发货票管理、违章处理等。除上述基本制度之外,各税有不同征收方法,不同时期有不同管理形式。
1950年,执行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对会计制度健全,经税务机关审定,认为可以提供计税确凿依据的采用自报帐目,依率计征的方法;或者,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的方法;对较小的工商业户,在民主评议基础上,采取定期定额计征方法。1952年,省首届直接税专业会议提出重贴计征面必须扩大,民主评议必须坚持,定期定额做到合理评定与及时调整的三种征管方法。在货物税方面,实行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的方法。1958年,根据“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对国营、公私合营及合作企业,实行在税务机关指导监督下的“三自”纳税制度,由企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填缴款单和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款。但偷、漏、欠税现象严重。在管理形式上,全面推行税收专责管理,按照行政区划定专责区,成立专责组,配专责员管理。1958年以后,税收管理松驰,管理形式不固定。1964年,实行“一定”、“四包”的专管员岗位责任制。定管理地区和税户。包按政策规定,完成分配的税收计划;包税、利及时入库,不欠缴,不错征;包票款安全;包资料完整。1982年6月,为适应国民经济调整与改革中出现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的新形势,改进征收管理方法,对于生产、经营具备一定规模、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的方法。对帐册不健全的单位,实行民主评议征收方法;实行经济承包制度的,只包上缴纯利和管理费;无法考查销售额的,实行定期定额、按季查定,按月征收的方法;对有进货进料登记簿生产工具可以查考的纳税户,实行查定征收方法。1984年,试行联收岗位责任制,实行奖勤罚懒、奖功罚过、调动专管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1985年,省税务局总结联收岗位责任制经验,制发《安徽省税务系统联收岗位制试行办法》,实行全面联收计酬,强调不能只抓集贸税收,忽视固定工商户征管。县税务局同基层税务所工作人员都实行联收岗位责任制。各项收入计划按月核定,落实到人;按月考核,计酬金额按月兑现。
针对偷漏税现象,开展反偷、漏税斗争和清查偷、漏税工作。税务检查分为两种,一是对外检查偷、漏、欠税情况;二是对内检查税收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税务干部的政治思想和工作作风。1956年以前,税务局配专职检查员两人。1961年,开展税务会计工作大检查,查出丢失各种票证、缴款书31份。1963年,在税务会计大检查中,1人贪污税款417元,1人挪用税款18元,丢失缴款书4份、完税证125份,对8个税务所、18个税务组普遍检查3次,发现某税务员对一个卖老鼠药的征收40元行商税,都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963年,对188户国营企业进行3次大检查,补征税款46936元,退税款1008元。
1980年以来,个体经营者猛增,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偷税、漏税现象严重。从1981年,党和政府加强对税务工作的领导,组织税务工作大检查。经过40天全县大检查,共清查5226户,补征入库税款266185元。1985年8月,县成立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开展税务大检查。查出国营企业漏税的88户,占85.44%,漏税金额13.8万元;集体企业漏税的96户,占74.42%,漏税金额62462元;乡镇企业漏税213户,占100%,漏税金额164538元;个体经营者漏税195户,占14.50%,漏税金额2.6万元。全县共清查出偷、漏税款592643元。
民国元年(1912年),采取预算定额的管理办法,但预算定额有增无减。有些税种采取包税办法,并由行户自包自缴发展到招商包办。如牲畜税就采取招商包办。民国11年,对牲畜税、屠宰税、牙税等凭证纳税,实行全面招商包办。民国22年,财政厅制定《各项税捐招商认办通则》,规定招商包办的时间。民国23年,地方税一律由地方税局征收,废除包办制度,实行先由商会或同业工会认定总额,然后分配于各户,按季度纳税,由会代收统交税局的包税办法。但造成纳税负担不公平,影响税收。到民国36年,地方税仍实行明委暗包的办法。而又分为大包小包,大包收入归库,小包收入私囊。
1949年1月,县境解放,没有统一的税收法规,只是开展税收宣传工作,把组织收入建立在发动群众监督和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采取“宁漏勿苛”的方法,从加强教育入手启发商人自动报税,严格禁止乱没收、乱处罚现象。1950年,全国开始统一税政,至1985年,工商税收稽征管理的基本制度是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鉴定、纳税辅导、纳税检查、发货票管理、违章处理等。除上述基本制度之外,各税有不同征收方法,不同时期有不同管理形式。
1950年,执行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对会计制度健全,经税务机关审定,认为可以提供计税确凿依据的采用自报帐目,依率计征的方法;或者,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的方法;对较小的工商业户,在民主评议基础上,采取定期定额计征方法。1952年,省首届直接税专业会议提出重贴计征面必须扩大,民主评议必须坚持,定期定额做到合理评定与及时调整的三种征管方法。在货物税方面,实行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的方法。1958年,根据“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对国营、公私合营及合作企业,实行在税务机关指导监督下的“三自”纳税制度,由企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填缴款单和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款。但偷、漏、欠税现象严重。在管理形式上,全面推行税收专责管理,按照行政区划定专责区,成立专责组,配专责员管理。1958年以后,税收管理松驰,管理形式不固定。1964年,实行“一定”、“四包”的专管员岗位责任制。定管理地区和税户。包按政策规定,完成分配的税收计划;包税、利及时入库,不欠缴,不错征;包票款安全;包资料完整。1982年6月,为适应国民经济调整与改革中出现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的新形势,改进征收管理方法,对于生产、经营具备一定规模、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的方法。对帐册不健全的单位,实行民主评议征收方法;实行经济承包制度的,只包上缴纯利和管理费;无法考查销售额的,实行定期定额、按季查定,按月征收的方法;对有进货进料登记簿生产工具可以查考的纳税户,实行查定征收方法。1984年,试行联收岗位责任制,实行奖勤罚懒、奖功罚过、调动专管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1985年,省税务局总结联收岗位责任制经验,制发《安徽省税务系统联收岗位制试行办法》,实行全面联收计酬,强调不能只抓集贸税收,忽视固定工商户征管。县税务局同基层税务所工作人员都实行联收岗位责任制。各项收入计划按月核定,落实到人;按月考核,计酬金额按月兑现。
针对偷漏税现象,开展反偷、漏税斗争和清查偷、漏税工作。税务检查分为两种,一是对外检查偷、漏、欠税情况;二是对内检查税收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税务干部的政治思想和工作作风。1956年以前,税务局配专职检查员两人。1961年,开展税务会计工作大检查,查出丢失各种票证、缴款书31份。1963年,在税务会计大检查中,1人贪污税款417元,1人挪用税款18元,丢失缴款书4份、完税证125份,对8个税务所、18个税务组普遍检查3次,发现某税务员对一个卖老鼠药的征收40元行商税,都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963年,对188户国营企业进行3次大检查,补征税款46936元,退税款1008元。
1980年以来,个体经营者猛增,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偷税、漏税现象严重。从1981年,党和政府加强对税务工作的领导,组织税务工作大检查。经过40天全县大检查,共清查5226户,补征入库税款266185元。1985年8月,县成立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开展税务大检查。查出国营企业漏税的88户,占85.44%,漏税金额13.8万元;集体企业漏税的96户,占74.42%,漏税金额62462元;乡镇企业漏税213户,占100%,漏税金额164538元;个体经营者漏税195户,占14.50%,漏税金额2.6万元。全县共清查出偷、漏税款5926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