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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基本建设拨款、贷款
民国时期,县内无基本建设拨款、贷款事项。解放后,基本建设由财政拨款,银行监督支付。1952年至1954年,中国交通银行凤台县办事处,监督支付水利基建拨款40.7万元(折新人民币)。1955年至1957年,县人民银行监督支付淮河堤坝、涵闸、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拨款158万元,矿业基建拨款26.5万元。
1958年至1976年,冲破了拨款监督支付。1977年,县建设银行恢复后,由县建设银行办理拨款监督支付。至1984年,共办理拨款监督支付2396.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834.4万元。
1985年,基本建设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按国家政策规定,凡有经济收入的项目都要还本付息,没有经济收入的项目也要办理贷款手续,并在办理贷款手续的同时申请免去贷款本息。这部分贷款由县建设银行具报核销。同年,为兴建凤台淮河大桥,按国家预算计划项目规定,贷款700万元,由兴建单位按期归还本息。基建贷款资金来自财政,列入国家基建计划,不列入银行信贷计划考核。
凤台县建设银行拨款监督支付表
1958年至1976年,冲破了拨款监督支付。1977年,县建设银行恢复后,由县建设银行办理拨款监督支付。至1984年,共办理拨款监督支付2396.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834.4万元。
1985年,基本建设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按国家政策规定,凡有经济收入的项目都要还本付息,没有经济收入的项目也要办理贷款手续,并在办理贷款手续的同时申请免去贷款本息。这部分贷款由县建设银行具报核销。同年,为兴建凤台淮河大桥,按国家预算计划项目规定,贷款700万元,由兴建单位按期归还本息。基建贷款资金来自财政,列入国家基建计划,不列入银行信贷计划考核。
凤台县建设银行拨款监督支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