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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县城共有公房8917平方米,主要是民国政府遗留的公房和依法没收地主的房屋。1951年,县成立房产管理委员会,开始对县城公房进行管理。1958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对私有营业、出租及住宅每户超过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县房管部门将参加改造的房屋以质论价,逐步分期支付改造费,改造后的房屋属于公房,由房管部门管理。至1966年,县城共改造房屋144户,314间,计5652平方米。1965年“四清”运动时,退还了一部分不够改造的后套房和属于统战对象、宗教组织的私改房。“文化大革命”期间,城镇居民下放,全家下放后的原私房收归房管部门管理。1979年后逐步落实政策予以退还。1985年,县城共有公房60万平方米,其中:县房管部门直管的4.5万平方米,企事业单位自管的56万平方米,企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房按房管部门的公房管理规定执行。
分配
解放初期,国家工作人员年龄轻,单身多,大都住集体宿舍,只有少数家庭户能分到1至两间公房。至1964年,虽然本县未制定公房分配办法,但住房问题能够妥善解决。1965年后,干部职工家庭户增多,住房矛盾日益突出。县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公房分配方案,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逐户解决、各得其所的原则,把拥挤户、危房户、无房户列为主要分配对象。1970年,县房管部门增加了公房分配条款,对退休职工、现役军人家属、晚婚青年、独生子女户及有特殊贡献的劳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住房;对离休干部在分配住房时予以照顾;对有条件自建职工住宅和自管公房较多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再由县房管部门分配国家公房。每户只能分配一处住房,其面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1978年后,占好房、抢占房现象时有发生,使一些真正需要应该优先解决住房的职工迟迟分不到住房。为了纠正住房分配中的不正之风,1982年,县委、县政府做出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批条子,不搞特殊化,房管部门的人员要大公无私,不徇私情,顾全大局,按规定办事。这样,解决了部分住房分配中的问题。至1985年,公房分配中的矛盾依然存在。
租金
解放初期,国家工作人员住公房不收租金。1955年,房管部门开始对直管公房征收租金,以租养房,其标准是:营业、生产用瓦房每平方米月租金0.25元,草房0.18元;住宅瓦房每平方米月租金0.06元,草房0.04元。1971年公房租金开始增加,营业、生产用瓦房每平方米月租金0.34元,草房0.25元;住宅瓦房每平方米月租金0.07元,草房0.05元,楼房0.10元。1983年再次调整营业、生产用房房租,瓦房每平方米月租金0.70元,草房0.60元,楼房0.90元。1985年公房租金:营业、生产用瓦房每平方米月租金增至1.30元,草房1.10元,楼房1.80元,住宅租金标准不变。
维修
1951年县房管机构成立后,对直管公房进行维修和养护,年平均维修公房2000多平方米。每年租金收不付支,给县财政及房管部门背上经济包袱。1979年后实行成片维修和改造,同时制定了公房维修制度,分危房抢修、保养性维修和改善性维修,保证房子不倒、不塌、不漏,房屋完好率75%以上,并对成片危房进行改建。1980年至1985年房管部门共维修公房28万平方米,改造公房2.4万平方米,使148户困难户改善了居住条件。
拆迁安置
1978年以前,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基本没有拆迁,1979年后拆迁量逐年增加,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取产权调换和作价处理的方式解决拆迁问题。被拆迁户,原则上由户主所在单位安置,户主所在单位无力解决的,新房建成后给予重新安置。1979年至1985年,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共拆迁4500平方米,新建房屋15000平方米,解决390多户拆迁户住房,并重新安置住房困难户近2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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