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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国家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土地私有制。县城土地一律属国有,由房地产管理机构管理,农村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52年,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城镇个人住房占地征收租金,其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租金0.05元,1956年终止。1953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始采取有偿征用。到1960年,全县共征用土地4000余亩。1961年至1965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较少。1966年开始逐年增加,征地按国家规定审批,征地费用也随之增加。1980年后,乡村出现建房热,乱占耕地现象较为严重。仅1982年,全县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达1000余亩。1982年下半年,县委、县政府开始着手进行村镇规划,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组织培训规划人员,并在肖集、陈圩、石湾、缪郢、灯塔等村试点,进行全面的村庄规划。陈圩村规划实绩较为突出:全村各自然庄以路为主线框定建房范围,家前屋后控制在25米以内,1至3人建房3间,4至6人建房4间,7人以上建房6间,当年按规划建房380间,修环村路3500米,村内路2500米,生活路5000米,路宽4至6米,半数为石子路面,方便了生活,节约了土地。到1985年,全县基本刹住了乱占耕地建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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