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市级财政体制
一、建市初期的财政体制
1961年,安徽省对淮北市实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一年一定”的办法,即根据企、事业隶属关系划分收支范围,按照支出指标占收入指标的比例,确定分成收入。当留成收入不敷支出时,由省定额补助。自1962年起,省对市实行“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的办法,即省将地方各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和其它收入,划归市作固定收入,省不参与分成,超收全部留市。市属企业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作为分成总额,由省和市分配。是年市留成15%,上解省85%。1963年继续沿用“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的办法,同时将国营商业收入中的饮食服务收入划归市固定收入,其余各项收入作为总额按84%上解省,市留成16%。1964年实行“总额分成加小固定”的办法,即除城市房地产税全部留市外,其余各项收入作为总额,按78%上解省,市留成22%。1965年的财政体制与1963年的基本相同,但市留成比例改为15%,上解省为85%,并确定固定收入指标中城市房地产税作为城市维护费用的专款。
二、“三五”时期的财政体制
1967年,省对市除留给城市房地产税外,其余各项收入作为总额分成,按86%上解省,市留成14%。1968年市财政体制原确定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由于“文化大革命”,国家财政出现困难。为集中财力保证当年预算收支平衡改为“收归收,支归支,收支分别算帐”的办法,即凡属市预算范围内的财政收入(不包括100%留给市的城市房地产税)全部上交省;市的各项支出,按照省下达的预算收支指标,由省财政拨给,年终结余全部留市。1969至1970年市财政收入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
三、“四五”时期的财政体制
1971至1973年,市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助),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1972年超收分成的比例为市留成40%,上解省60%。1974至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办法,市财政固定留成比例为1.2%,省超收分成比例为90%,市为10%。
四、“五五”时期的财政体制
从1976年起,市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根据省核定的市财政收支指标总额(收入不包括留给地方的其他工商税,支出不包括救灾专款和特大抗旱经费),以支出指标占收入指标的比例,确定当年市留成比例。超收部分按总额分成的比例计算,但分成比例低于30%的按30%分成,高于70%的按70%分成,市财政支出结余(除另有规定外)留归市使用。市财政原从总收入中按固定比例留成的机动财力,改按一定数额拨给,淮北市1976年定额拨给数80万元。1979年改为“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当年增收分成比例市为32%,1980年为30%。另外,市财政每年从收入总额中提取1%留市使用。
五、“六五”时期财政体制
1982至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收支包干基数以1980年的财政决算数经过适当调整确定。包干收入总额的23%上划中央,77%作为市包干收入。淮北市为定额上交市,是年实际包干收入(指77%部分)超过包干收入基数的部分按42%留成,其余上交省财政。财政包干后,每年省财政根据国民经济计划要求,对市下达指令性的预算收入指标,预算支出由市根据自己的可用资金情况安排,省不再下达控制指标。为保证预算顺利实现,省财政要求市财政按当年支出总额的3~5%设置总预备费。1982年包干收入总额(指调整后,下同)为5722万元,支出基数(指调整后,下同)为1041.6万元,定额上交3364.4万元;1983年包干收入6660.2万元,支出基数1148.5万元,定额上交3866.6万元;1984年包干收入6751.3万元,支出基数1148.5万元,定额上交3935.2万元。从1985年起,省对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凡属划归市的财政收入,除20%上交中央外,其余80%作为市的收入包干基数。当年实际包干收入超过核定包干收入的部分,实行分成,中央分成20%,省38%,市留成42%;此外烟酒税增收,上交中央60%,上交省20%,市留成20%。
1985年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是以1983年市级财政收支决算为基础,经过调整再扣除上交中央20%后的收入基数为3884.2万元,支出基数1429.2万元,定额上交2455万元。
六、“七五”时期的财政体制
1988至1990年,为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省对市实行“定额递增上交”财政包干体制。即财政收支包干范围不动,按当年参与总额分成的收入除上交中央27.6%和按定额递增上交数交省以外,其余全部留市;并对以下收入单独结算:1988年新开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交中央50%,交省20%(年终结算),市留30%;印花税交省70%,市留30%;酒产品税比上年增收数交中央60%,省20%,市留20%。是年市包干基数为收入基数6076.7万元,支出基数3199.8万元,定额上交数2876.9万元。1988年上交递增数为52万元,1989年106万元,1990年162万元。1990年,中央集中市财力125万元。
七、“八五”时期的财政体制
自1992年起,省对原实行的财政包干体制进行调整。财政收支基数按1990年奖励实绩数调增淮北市支出基数31.6万元;新开征的资源税按应征数调增淮北市收入1127.6万元,同时按50%调增支出基数;对1990年中央集中的财力,按1990年确定的任务数调减支出基数;1991年提高粮食销价后,省按应减支的60%调减支出基数1255万元。几项单独核算:对城建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专项收入、农村特产税比1986年增收的部分全部留市(专项收入中的排污费交省10%);酒产品税,1992年比1991年实际增加部分上交中央60%,交省10%,市留30%。1992年市财政收入基数7099.9万元,支出基数2376.2万元,定额上交4723.7万元,递增上交282万元。由于新开征的资源税没有下划给县管理,所以实际执行收支基数为收入基数7309.6万元,支出基数2500万元,定额上交4809.6万元,递增上交不变。
1961年,安徽省对淮北市实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一年一定”的办法,即根据企、事业隶属关系划分收支范围,按照支出指标占收入指标的比例,确定分成收入。当留成收入不敷支出时,由省定额补助。自1962年起,省对市实行“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的办法,即省将地方各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和其它收入,划归市作固定收入,省不参与分成,超收全部留市。市属企业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作为分成总额,由省和市分配。是年市留成15%,上解省85%。1963年继续沿用“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的办法,同时将国营商业收入中的饮食服务收入划归市固定收入,其余各项收入作为总额按84%上解省,市留成16%。1964年实行“总额分成加小固定”的办法,即除城市房地产税全部留市外,其余各项收入作为总额,按78%上解省,市留成22%。1965年的财政体制与1963年的基本相同,但市留成比例改为15%,上解省为85%,并确定固定收入指标中城市房地产税作为城市维护费用的专款。
二、“三五”时期的财政体制
1967年,省对市除留给城市房地产税外,其余各项收入作为总额分成,按86%上解省,市留成14%。1968年市财政体制原确定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由于“文化大革命”,国家财政出现困难。为集中财力保证当年预算收支平衡改为“收归收,支归支,收支分别算帐”的办法,即凡属市预算范围内的财政收入(不包括100%留给市的城市房地产税)全部上交省;市的各项支出,按照省下达的预算收支指标,由省财政拨给,年终结余全部留市。1969至1970年市财政收入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
三、“四五”时期的财政体制
1971至1973年,市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助),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1972年超收分成的比例为市留成40%,上解省60%。1974至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办法,市财政固定留成比例为1.2%,省超收分成比例为90%,市为10%。
四、“五五”时期的财政体制
从1976年起,市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根据省核定的市财政收支指标总额(收入不包括留给地方的其他工商税,支出不包括救灾专款和特大抗旱经费),以支出指标占收入指标的比例,确定当年市留成比例。超收部分按总额分成的比例计算,但分成比例低于30%的按30%分成,高于70%的按70%分成,市财政支出结余(除另有规定外)留归市使用。市财政原从总收入中按固定比例留成的机动财力,改按一定数额拨给,淮北市1976年定额拨给数80万元。1979年改为“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当年增收分成比例市为32%,1980年为30%。另外,市财政每年从收入总额中提取1%留市使用。
五、“六五”时期财政体制
1982至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收支包干基数以1980年的财政决算数经过适当调整确定。包干收入总额的23%上划中央,77%作为市包干收入。淮北市为定额上交市,是年实际包干收入(指77%部分)超过包干收入基数的部分按42%留成,其余上交省财政。财政包干后,每年省财政根据国民经济计划要求,对市下达指令性的预算收入指标,预算支出由市根据自己的可用资金情况安排,省不再下达控制指标。为保证预算顺利实现,省财政要求市财政按当年支出总额的3~5%设置总预备费。1982年包干收入总额(指调整后,下同)为5722万元,支出基数(指调整后,下同)为1041.6万元,定额上交3364.4万元;1983年包干收入6660.2万元,支出基数1148.5万元,定额上交3866.6万元;1984年包干收入6751.3万元,支出基数1148.5万元,定额上交3935.2万元。从1985年起,省对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凡属划归市的财政收入,除20%上交中央外,其余80%作为市的收入包干基数。当年实际包干收入超过核定包干收入的部分,实行分成,中央分成20%,省38%,市留成42%;此外烟酒税增收,上交中央60%,上交省20%,市留成20%。
1985年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是以1983年市级财政收支决算为基础,经过调整再扣除上交中央20%后的收入基数为3884.2万元,支出基数1429.2万元,定额上交2455万元。
六、“七五”时期的财政体制
1988至1990年,为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省对市实行“定额递增上交”财政包干体制。即财政收支包干范围不动,按当年参与总额分成的收入除上交中央27.6%和按定额递增上交数交省以外,其余全部留市;并对以下收入单独结算:1988年新开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交中央50%,交省20%(年终结算),市留30%;印花税交省70%,市留30%;酒产品税比上年增收数交中央60%,省20%,市留20%。是年市包干基数为收入基数6076.7万元,支出基数3199.8万元,定额上交数2876.9万元。1988年上交递增数为52万元,1989年106万元,1990年162万元。1990年,中央集中市财力125万元。
七、“八五”时期的财政体制
自1992年起,省对原实行的财政包干体制进行调整。财政收支基数按1990年奖励实绩数调增淮北市支出基数31.6万元;新开征的资源税按应征数调增淮北市收入1127.6万元,同时按50%调增支出基数;对1990年中央集中的财力,按1990年确定的任务数调减支出基数;1991年提高粮食销价后,省按应减支的60%调减支出基数1255万元。几项单独核算:对城建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专项收入、农村特产税比1986年增收的部分全部留市(专项收入中的排污费交省10%);酒产品税,1992年比1991年实际增加部分上交中央60%,交省10%,市留30%。1992年市财政收入基数7099.9万元,支出基数2376.2万元,定额上交4723.7万元,递增上交282万元。由于新开征的资源税没有下划给县管理,所以实际执行收支基数为收入基数7309.6万元,支出基数2500万元,定额上交4809.6万元,递增上交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