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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通管理法规
一、清末民国交通法规
清朝末年和北洋政府时期,《违警律》和《违警罚法》中规定了违反交通管理和处罚条款。皖省是否制定地方交通法规,未见资料记载。
民国16年(1927年)5月18日,安庆市公安局颁布管理人力车章程。该章程28条。章程规定:
凡人力车车主,须开明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址呈报本局,发营业执照。开报事项有变更或转移车辆时,仍须重新呈报;
营业执照每月更换一次,月缴执照费大洋一元,领取执照方准营业,其缴费领照期间以每月10日以前为限。执照纸张颜色每月一更。执照须随车携带,不得借用他车执照以图蒙混;
车辆须遵守以下各款的要求:(一)车身车轮必须坚固耐用。(二)车中坐褥必须清洁。(三)车上须置油布、雨篷、雨帘及车夫用雨衣帽。(四)车上置油灯或电灯,于街上电灯来火后即行燃点。(五)车前须置号铃。
车夫应注意下列各款:(一)着编号背心;(二)衣服须浣洗清洁;(三)不得光头裸体赤足;(四)空车须停于本局指定的停车场,依次排列;(五)不得拉空车游行兜揽;(六)随时检查车身车轮有无损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当车夫:(一)年未满十八岁或已满五十岁者;(二)身体不强壮或有残疾者;(三)患精神病或传染病者;(四)曾犯盗窃及其他不法行为受过重大刑事处分者;(五)无切实店保者。
车夫对乘客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议价取款时语言不逊;(二)于议定价目外强行索要;(三)遇不识道路的乘客故意绕道多索车价或于无人处妄肆讹诈;(四)于议价不成乘客另雇他车时把持垄断或尾随刁难;(五)无故拒绝应雇;(六)以非礼言语侮辱乘客。
遇以下情形,车辆不得急走:(一)繁盛街市:(二)坡:(三)十字街口或丁字街口;(四)转弯处所;(五)桥梁;(六)其他繁盛或狭隘地点。其在十字或丁字街口要向前行,须伸直一手向前,要转左则伸手向左,要转右则伸手向右,以资表示而免冲撞。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车辆须停止进行,并扬手向后车表示:(一)消防队及其他消防人员器械通过时;(二)军警商学各队伍通过时;(三)马匹通过时;(四)婚丧执事通过时;(五)冲撞人物时;(六)其他有阻碍时。车夫如有骗拐商取财物等事,除依刑律处分外,还应负赔偿责任。
是时,安庆虽是安徽较发达的城市,但只有人力车50辆左右。20年代末,安庆商贾云集,政界要员出进较繁,自行车数量已巨。民国21年(1932年),安徽省会公安局制定了管理自行车规则。规定:车主须开明下列各项,并备号牌价,连同自行车,呈经本局检验,核发执照。编订号牌后,方准行驶。(一)车主姓名,或车行名称;(二)住址;(三)车身是否坚固,铃闸灯附件是否完好,及出厂名称。凡营业自行车,每月应纳捐六角,自用车每月三角,由车主向本局捐务股缴纳,领取捐照。前项捐照颜色,每月更换一次。自行车应靠左边行驶。不得争道驰逐盘旋,或两车并驶。凡乘自行车于下列各处,不得急驶,并须预鸣铃号,以便行人避让。(一)繁盛街市;(二)坡;(三)十字或丁字街口及转弯处所;(四)桥梁或狭隘地点。
人力车管理章程虽经省会公安局公布实施,但“车辆多未钉牌号,车夫亦不穿背心,老少乱充车夫”等违章现象充满街市,发生事故亦无法稽考。
民国22年8月,省会公安局长张本舜发布布告,公布如下《人力车夫登记办法》:车夫申请登记应填具登记申请书详载下列事项,呈由该管公安局转送本局核准后,发给登记证。1、姓名,2、年龄,3、籍贯,4、往址,5、车主姓名住址及店号,6、车身号数,7、租数目,8、保人。车夫如迁移住址或改租车辆时须另行申请登记并将原登记缴销。车辆须钉号牌,车夫须着编号背心,其式样由本局规定交各车主自行购置,背心号数须与车身号数一致。18岁以下50岁以上者不得充当车夫。不遵本办法登记者依违警罚法处罚之。
民国38年(1949年)5月,皖北解放区公布《皖北人民行政公署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草案)》,规定:车、马、行人均须明以警察指挥,遵照交通信号指示前进之。车、马、行人均靠右侧通行。汽车、脚踏车、胶轮车,均须由各车主向该地区公安机关登记,检验合格发给牌号及行车执照。凡营业性质的汽车,登记后须到各该管区之公路局领取营业执照,方准行驶,违者按车辆种类及情节轻重分别处罚。车辆所有权转移及车主转移住地时,均应向公安局呈请备案。汽车、马车、脚踏车、人力乘用车,均须装设警音器,但不得装用声浪过异或与消防车相同之发音器。汽车均须设方向指示器前照灯,夜间行驶均须照灯,否则禁止通行。
交通平道桥梁岔路口人行道上,狭窄街道及军政机关驻地,禁止下列事项:不准摆摊歇担;禁止演技玩艺聚众围观;不准练习乘车赛马;非停车处不得停放车辆;禁止堆物和摊晒物品;不准散放牲畜。汽车载重物,不得超过原车载重量。汽车通过桥梁、坡路、交叉路、狭窄路、娱乐场所、学校、工厂门口和转弯时,须减低速鸣号,并于距交通岗位50公尺外,表示行进方向,听从交通岗警指挥。车马相遇各靠右侧慢行,小路支路车辆须先让大路干路车辆通行,各种车辆须先让汽车通行,但遇有消防车辆、囚犯、急救等车辆,须让其先通行。车马肇祸(如撞伤人命及物件时),应立即停止,对被害者,予以必要的处置,并报告岗警及公安机关,听候处理,违者拘捕法办。
同时,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对交通信号与指挥办法亦作详细砚定:凡通行于城市的各种车辆,特别是汽车,均须遵从警察持有的红绿旗,指挥前进或停止。红色旗为指挥危险或停止的信号,绿色旗为安全放行及指示前进方向的信号。
二、建国后交通法规
1950年3月,皖北行署公安局制定《交通违警暂行罚法》,对各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禁止,故意对抗者,予以警告、拘留或相当的罚金:一、车辆行人不靠右边通行。二、车辆乘客坐立车顶或车身以外。三、两辆以上汽车前后行驶距离不遵守规定(市区在5公尺以外,郊区在50公尺以外)。四、行人坐卧或露宿街道阻碍交通。五、禁止通行之处擅自通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拘留或罚金:一、重要马路岔路口、军政机关驻地或繁盛场所聚众玩艺、停放车辆或堆积作业者。二、各种车辆不遵守规章设置号标或设置不合规定者,三、各种汽车塌车停留道旁或卸货时间超过15分钟以上者。四、车辆夜行不燃灯火者。五、两人同乘自行车或两个成年人乘坐黄包车不听禁止者。六、各种商贩沿街兜售,阻碍车马通行者。七、粪车粪担不按规定时间(市区在7时前,郊区在8时前)出城,或不加盖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拘留或罚金:一、各种载货车辆超过规定载重数量不听禁止者。二、各种载货汽车装货高过驾驶室车顶1公尺以上不听禁止者。三、各种车辆非于规定地点停放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勒令停车吊销牌照外,并送警备司令部讯办:一、各种公私汽车未领用警备司令部通行证者及各种车辆未领牌照者。二、未带驾驶许可证件者(在新驾驶执照未颁发前,暂发旧执照为有效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拘留或罚金:一、各种车辆行人不遵照交通信号标志,违抗人民警察指挥行进者。二、各种车辆行人遇有消防、警备、卫生急救、工程救险、兵运等车辆不立即让路阻碍行进者。三、进入警戒区域不遵令停止前行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拘留或送警备司令部及人民法院讯办:一、车马肇祸殃及人命及物件者。二、破坏路灯、路面、电杆、邮筒、树木、自来水,消防龙头等各种交通设备、公共建筑物及名胜古迹者。
为统一全国城市和陆上交通管理,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施行《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1955年,公安部公布《城市交通规则》。1959年9月,交通部、水产部、农业部、农垦部、公安部联合制定公布《关于城市交通规则的补充规定》。上述交通管理规定,安徽省一并遵行。
1972年,公安部、交通部联合颁布《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1973年12月10日,安徽省公安局,交通局联合公布《安徽省〈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该《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除按照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第3条规定执行外,必须执行下列规定:一、20座以上含20座的客车为大型汽车,20座以下的客车为小型汽车。二、凡用大型汽车改制的专用客车,20座以下者,仍按大型汽车分类。三、改型汽车仍按原车型分类。四、凡不占用汽车主要总成制成的机动车,均称简易机动车。
关于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核发,规定:申请领取车辆号牌(临时号牌)和行驶证,须持有车辆出厂合格证或发票、调拨单等证件,经车辆监理部门检验核发。没有号牌(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辆不得行驶。临时号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5天;车辆制造厂和具有大、中修理技术设备能力的修理厂、车间须进行试车时,应事先向车辆监理部门申请须取试车号牌,按照指定的路线试车,重载或长途试车须经公安或车辆监理部门批准;凡从事港站、码头、场地固定装卸作业的电瓶车、牵引车、起重车、轮胎式推土机不发号牌。需要临时驶往街道或公路时,应取得公安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路线通过;各种车辆的挂车均不发号牌,应在车箱后栏板外侧用白漆喷有主车号牌放大字样,经车辆监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核发“安徽省挂车行驶证”;凡拖带挂车的车辆,均应在主车箱左前角和挂车车辆四角外侧,用红、白漆喷成红白隔标志各两格,总高度为40厘米,横成宽度各为30厘米。
对补发、换发号牌、行驶证和异动登记,规定:一、牌、证遗失,车辆单位应及时向车辆监理部门书面说明遗失经过,申请补发。二、牌、证损坏,车辆单位应持原牌证,及时向车辆监理部门申请换发新牌证。三、车辆转籍,应及时向车辆监理部门办理异动登记手续。车辆转籍或更换单位,须经省交通局批准。车辆变更地址,凭本单位介绍信办理异动手续。凡属转籍车辆,均收回原牌证,发给临时号牌。四、车辆变换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大粱总成之一者,由车辆单位提出申请,车辆监理部门审核上报省交通局批准后,办理检验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机动车、挂车的装载,规定:客、货、挂车、简易机动车和改型车辆,按出厂规定的载重吨、座位核定。无规定者,根据车辆结构状况和轮胎负荷核定;长途客车当遇到持有县级以上党委或行政机关证件证明下乡或返回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国家干部,持有公安机关证明执行追捕任务的人员,持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赶赴肇事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员,持有卫生医疗机关证明下乡抢救紧急疫情和急病的人员时,允许增载2人;长途客车车顶装载的行李和物品,重量不得超过400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小型货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过车箱外20厘米,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米;简易机动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箱,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1米,驾驶室座位连同驾驶员不准超过2人。行驶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20公里。手扶拖拉机拖斗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箱外20厘米,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箱1米。
货车载人,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驾驶员应具有连续安全行车3年或10万公里的驾驶经历,持有本单位介绍信,向车辆监理部门领取“代客证”,方准行驶。地质勘探、供电、电信、公路养护等单位,确需要货车载检修人员或装卸人员时,应由公安或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人数,并发给“车辆特许通行证”,方准行驶。行驶市区的货车,随车装卸人员不得超过5人。各种类型的拖拉机,限带一辆挂车。各种机动车驾驶室,均按出厂规定的准座人数核定。未规定者,单设座每座限坐1人;长排座从最狭处丈量,宽度达140厘米的限座3人,不足140厘米的限坐2人(包括驾驶员在内)。装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要在车前保险杠左端插一黄旗作为标记。
公路养护部门应切实掌握辖区路段变化情况,保持沿线交通标志完整,随时清除公路障碍。养路材料必须堆放备料台上,无备料台者,必须靠公路一边堆放,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车辆监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持有原军用驾驶证的复员退役军人,如仍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换领地方驾驶证。对机动车驾驶员考核,按《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方法》办理。驾驶证遗失,本人书写遗失经过,单位签署意见后,送车辆监理部门审核补发。驾驶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年度审验时,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向车辆监理部门办理延期审验手续。驾驶员调动。须持调出和调入单位介绍信,及时向车辆监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轮、三轮机动脚踏两用车,灯光、喇叭、制动必须齐全有效。非机动车行驶在公路、街道时,应在右侧慢车道行驶,无慢车道的要靠右侧行驶。在超越停放汽车时,应看清来往车辆,并主动避让机动车,不准从车尾部盲目驶入快车道或斜穿行驶。
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服从指挥,遇到停车信号时,不准前进,遇到直行信号时,严禁向左转弯。自行车不准与机动车抢道行驶,不准拖带车辆,或骑一辆挟一辆。
人力板车行驶在公路、街道时,严禁车拖车、脚踏地滑行、下坡放飞车。三轮客车应在指定车站候车,不准在市区干道上任意停放,阻碍交通。
非机动车装载:一、畜力车、大极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轮20厘米,长度前后合计不准超出车架2米。二、小板车、三轮货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轮20厘米,长度前后合计不准超过车架2米。三、骑自行车载货高度,不准超过骑车人双肩,宽度不准超过车把,长度不准超过两轮。凡超过上述规定,须在市区行驶的车辆,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行。
公共汽车行驶路线、站牌设立或变更,须经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机关同意。车辆到站时,必须紧靠路边站牌停车,不得中途停车上下乘客。车未停稳,不得开门。门未关好,不准开车。
街道、公路沿线居民,不准在车行道或人行道上打晒农作物、堆放垃圾、粪便、放牧家禽家畜,倾倒污水;不准在电线杆或行道树上拉绳晒物。夜晚严禁在街道、公路或桥上乘凉睡觉。
该细则对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做出显著成绩者,规定了若干奖励条款,同时也规定了处罚条款。
对违反《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发生交通事故者,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分别处理。车辆单位、驾驶员、车辆使用人、行人违章时,属于初违章,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或警告;属于重大违章者,给予警告或公开检讨;属于严重违章者,给予公开检讨、扣留或注销驾驶证。涉及治安管理或刑事责任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属于车辆单位或驾驶者:小事故给予批评或警告;一般事故给予警告或公开检讨,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分别给予警告、扣留或注销驾驶证。涉及治安管理或刑事责任时,由公安机关处理。
凡连续发生事故者,应根据情节,从严处理。机动车驾驶员因违章肇事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时,均应记入驾驶证“违章肇事记录”栏内。属于车辆修理质量不好,检验不严,车辆在行时因机件失灵而发生事故者,分别由车辆单位、技术业务人员、检验、保修人员或驾驶员一方或多方负责,并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处理;属于他人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行车发生事故者,应追究责任,分别给予处理;属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错误而发生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处理;属于山崩、地震、道路突然塌陷、山洪爆发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意外灾害事故的,应参照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解决;属于行人或乘车人的责任,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公开检讨、涉及治安管理或刑事责任时,由公安机关处理。
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肇事单位、公安和公路交通管理机关闻讯后,应立即派人赶赴肇事现场,抢救伤者或物资,详细勘察现场,记录有关事故情况,恢复交通秩序,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电话或电报报告省公安局和省交通局。人身死亡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参加处理的公安和公路交通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省公安局和交通局。
事故损伤人身或财物时,应视责任大小,进行调解协商,由肇事单位偿付医药费或赔偿费的全部或一部,造成人身死亡时应先安葬死者,有火葬条件的地方,应一律火葬。死者家庭生活有困难者,应根据事故责任进行协商,由肇事单位给予适当的安葬费或生活补助费。协商不成时,事故处理部门有权决定。
1979年7月5日,省公安局制定公布《关于统一交通指挥灯光信号的通告》,决定自是年8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交通指挥灯光信号,以提高路口通行能力,逐步实现城市交通指挥现代化。通告规定:
取消绿黄灯转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和右转弯;在不影响对方直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左转弯或调头。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要严格遵守绿灯行,红灯停的规定,并主动避让机动车。黄灯亮时,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继续行进。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不影响路口交通秩序的情况下,准许右转弯,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行。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发出特种音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信号的限制。其它车辆应注意避让。
1982年6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的过程中,发生碰擦、撞压、翻倾、坠车、爆炸、失火等所造成的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坏等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详见本章第五节《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