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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所得税
全市征收的所得税有:工商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集体经济所得税
1、工商所得税淮北市从1961年开始征收工商所得税,是年征得0.6万元。1963年4月对工商所得税作了调整:对个体经济征收的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的征收办法和加成征收办法。对合作商店征收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的税率7~60%。对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组织征收的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的税率7~55%。对供销合作社征收的所得税,1957年开始实行按5级累进综合计算率征收,县以上供销社和基层社均为5级,最低一级为全年所得额不满3000元者,最高一级为5万元以上者;县以上供销适用税率社为30%、50%、60%、70%、80%,基层社为30%、50%、60%、65%、70%。基层供销社从1962年改按39%的税率征收,县以上供销社从1963年改按39%的税率征收。1966年1月,县以上供销社所属企业改为上缴利润。1985年1月对县以上供销社企业按集体企业管理,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自1985年起,工商所得税改为集体企业所得税。1961至1985年共征得工商所得税2068.4万元。
2、集体企业所得税1986年淮北市开始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原工商所得税对集体企业不再适用。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都应交纳集体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是年征得集体企业所得税283.2万元。1990年征得197.1万元。
1986至1992年共征得集体企业所得税1483.2万元。
二、私营经济所得税
1、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年以前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一直是包括在工商所得税内的,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的征收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2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在1320元以上的,税率为62%。对个体经济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全年所得额在1800元以上未满2500元的,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成;2500元以上未满3500元的,加征2成;3500元以上未满5000元的,加征3成;5000元以上的加征4成。对个体手工业和运输业者的所得税减征10%。1986年,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作为独立税种正式开征,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不超过1000元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全年所得额超过至6万元的部分,加征1成;超过6至7万元的部分,加征2成;超过7至8万元的部分,加征3成;超过8万元以上的部分,加征4成。1986年征收4.5万元,1990年征收61.7万元。1986至1992年,全市共征得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240.7万元。
2、私营企业所得税1986年私营企业所得税包括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之内的,1988年11月开始作为独立税种进行征收。私营企业税依照35%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1989年征收1.2万元,1990年升至18.9万元。1989至1992年,全市共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33.9万元。
三、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起淮北市开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凡取得个人收入的公民都必须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年征收0.3万元。
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收入有工资、薪金、收入、综合收入(包括承包收入、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按照100元的地区计税基数进行核算,按月征收。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基数的3倍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税率为20~60%。校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对余额按20%的税率征税。私营企业投资者交纳私营企业税后的利润中,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89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高达31.2万元。
1987至1992年共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71.3万元。
四、国营企业所得税
第一步利改税从1983年1月1日开始,国营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单位。大中型企业适用税率55%。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比例税率15%。小型企业、县以上供销社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7~55%。时全市按标准划分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7户,小型工业企业7户,大中型商业企业23户,小型国营商业企业23户,合计60户。
第二步利改税从1984年10月1日试行,大中型企业的税率仍为55%,小型企业为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全市共有国营企业74户。按照“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划分,有23户划为大中型企业,工业企业8户、商业企业15户,有51户划为小型企业,工业企业21户、商业企业30户。利改税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了企业活力。
1984至1992年,全市共征得国营企业所得税7420万元。
五、涉外企业所得税
涉外企业所得税,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9年,开始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征收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另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是年征收0.1万元。
1982年国家开始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按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为2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外国企业还应交纳10%的地方所得税。
1989年,征收与港商合作生产的市讯通电话机合作公司和市兴华福利丝花工艺品有限公司两户外国企业所得税,并征收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而来源于市内各项纳税所得额的预提所得税。9月,意大利爱格尔公司销售给市人造麂皮厂的设备价款中有4万美元具有专利权的转让收入,按规定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8000美元。
1989年征得外国企业所得税3万元,1990年征得2.7万元。
一、集体经济所得税
1、工商所得税淮北市从1961年开始征收工商所得税,是年征得0.6万元。1963年4月对工商所得税作了调整:对个体经济征收的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的征收办法和加成征收办法。对合作商店征收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的税率7~60%。对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组织征收的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的税率7~55%。对供销合作社征收的所得税,1957年开始实行按5级累进综合计算率征收,县以上供销社和基层社均为5级,最低一级为全年所得额不满3000元者,最高一级为5万元以上者;县以上供销适用税率社为30%、50%、60%、70%、80%,基层社为30%、50%、60%、65%、70%。基层供销社从1962年改按39%的税率征收,县以上供销社从1963年改按39%的税率征收。1966年1月,县以上供销社所属企业改为上缴利润。1985年1月对县以上供销社企业按集体企业管理,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自1985年起,工商所得税改为集体企业所得税。1961至1985年共征得工商所得税2068.4万元。
2、集体企业所得税1986年淮北市开始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原工商所得税对集体企业不再适用。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都应交纳集体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是年征得集体企业所得税283.2万元。1990年征得197.1万元。
1986至1992年共征得集体企业所得税1483.2万元。
二、私营经济所得税
1、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年以前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一直是包括在工商所得税内的,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的征收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2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在1320元以上的,税率为62%。对个体经济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全年所得额在1800元以上未满2500元的,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成;2500元以上未满3500元的,加征2成;3500元以上未满5000元的,加征3成;5000元以上的加征4成。对个体手工业和运输业者的所得税减征10%。1986年,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作为独立税种正式开征,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不超过1000元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全年所得额超过至6万元的部分,加征1成;超过6至7万元的部分,加征2成;超过7至8万元的部分,加征3成;超过8万元以上的部分,加征4成。1986年征收4.5万元,1990年征收61.7万元。1986至1992年,全市共征得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240.7万元。
2、私营企业所得税1986年私营企业所得税包括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之内的,1988年11月开始作为独立税种进行征收。私营企业税依照35%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1989年征收1.2万元,1990年升至18.9万元。1989至1992年,全市共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33.9万元。
三、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起淮北市开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凡取得个人收入的公民都必须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年征收0.3万元。
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收入有工资、薪金、收入、综合收入(包括承包收入、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按照100元的地区计税基数进行核算,按月征收。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基数的3倍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税率为20~60%。校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对余额按20%的税率征税。私营企业投资者交纳私营企业税后的利润中,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89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高达31.2万元。
1987至1992年共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71.3万元。
四、国营企业所得税
第一步利改税从1983年1月1日开始,国营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单位。大中型企业适用税率55%。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比例税率15%。小型企业、县以上供销社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7~55%。时全市按标准划分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7户,小型工业企业7户,大中型商业企业23户,小型国营商业企业23户,合计60户。
第二步利改税从1984年10月1日试行,大中型企业的税率仍为55%,小型企业为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全市共有国营企业74户。按照“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划分,有23户划为大中型企业,工业企业8户、商业企业15户,有51户划为小型企业,工业企业21户、商业企业30户。利改税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了企业活力。
1984至1992年,全市共征得国营企业所得税7420万元。
五、涉外企业所得税
涉外企业所得税,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9年,开始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征收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另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是年征收0.1万元。
1982年国家开始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按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为2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外国企业还应交纳10%的地方所得税。
1989年,征收与港商合作生产的市讯通电话机合作公司和市兴华福利丝花工艺品有限公司两户外国企业所得税,并征收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而来源于市内各项纳税所得额的预提所得税。9月,意大利爱格尔公司销售给市人造麂皮厂的设备价款中有4万美元具有专利权的转让收入,按规定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8000美元。
1989年征得外国企业所得税3万元,1990年征得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