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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金税
1、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它是对国营集体企业用奖励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以及超过国家统一的规定标准所发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等征收的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免税至300%。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工资标准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算。奖金税按年计征,企业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额超过免税限额时,应先缴税后发奖金。
1985年,淮北市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调整分级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最高为300%。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工资不足70元的,按70元计算。是年征收44.2万元。1987年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营企业奖金税的税率降低,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超过奖金4至5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降为20%;5至6个月的降为50%;6至7个月的部分降为100%;7个月以上部分,奖金税税率为200%。是年征收奖金税10.4万元。1989年国营企业奖金的税率进一步放宽,标准工资由4个月放宽到4个半月,月人均标准工资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算。全年只征收61.3万元。1990年高达112.3万元。
1985至1992年共征得国营企业奖金税411.7万元。
2、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5年9月国务院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企业当年增长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工资调节税。1986年淮北市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是年,征收调节税0.1万元。1988年,国营企业奖金税免税限额适当放宽,对年工资增长部分人均扣除60元后计算计税。1989年取消放宽政策,全年共征收调节税14.7万元。
1986至1992年共征得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48.3万元。
3、集体企业奖金税1985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开始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以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为纳税人。集体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用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其他奖金渠道(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给予的奖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实物奖励和超过规定标准所发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均应计征集体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工资标准,1985年每人每月工资统一按60元计算,1986年征收奖金税3.4万元。1989年调整为每人每月工资统一按83元计算,是年共征收9.3万元。1990年征收奖金税达24万元。
1986至1992年共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85.6万元。
4、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11月,淮北市开征事业单位奖金税。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不再核拨事业经费,按规定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的,免税;凡需要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按规定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两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而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凡需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并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核定限额的,免税。超过上述免税限额的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奖金税,税率30~300%。1986年共征收奖金税0.1万元。
1987年,事业单位奖金税的税率降低,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1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20%;1至2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2至3个月部分,税率为100%;3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是年共征收1.6万元。1991年征收达2.5万元。
1986至1992年共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6万元。
二、房地产税
1、城市房地产税淮北市从1964年开征房地产税,主要对企业的房地产征税。1973年税利改革,对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房地产税只对房管部门和个人以及涉外征收。1964至1975年共征收城市房地产税314.9万元。
2、房产税1987年1月1日开始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以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适用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是年共征收房产税304.1万元。1990年征收546.2万元。1992年征收609.6万元。
1987至1992年全市共征得房产税2274万元。
3、城镇土地使用税1989年1月1日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按照“安徽省土地使用税各市、县等级税额标准”,淮北市土地分为五等,一等每平方米税额2元、二等1.5元、三等1元、四等0.7元、五等0.4元。淮海路中段(东至长山路、西至洪山路,为一等;淮海路东段(东至东山路东岗楼、西至长山路)、西段(东至洪山路西至濉溪路)为二等;铁路以北部分(古城路、城南路、濉溪路的铁路以北部分、鹰山路、人民路、洪山路、孟山路、闸河路、长山路、东山路北至煤师院)为三等;濉溪路南段(铁路以南至市酒厂)为四等;建制镇、矿区为五等。是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308.8万元。
1989至1992年全市共征得城镇土地使用税1692.9万元。1991年征收539.2万元。1992年降至370.9万元。
三、车船使用税
1、车船使用牌照税1961年,淮北市开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66年12月开始征收自行车使用牌照税。在县以下城镇和工矿区征收的对农村的自行车使用牌照税暂停征收,在停征地区内的自行车不发给免税牌照,在征税地区内对征、免税自行车均发给牌照。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后,企业应缴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进行征收。1978年1月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涉外征收继续实行,其余停征。
1961至1977年全市共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64万元。
2、车船使用税1987年,淮北市开始征收车船使用税。根据全国统一的船舶税额表对机动船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计税标准收取车船使用税,最高年税额为每吨5.0元,最低年税额为每吨0.6元。根据“安徽省车辆税额表”,机动车年税额最高为180元,最低年税额为30元;非机动车年税额最高为20元,最低为4元。对拖拉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有一定的减、免税照顾;农用或运输的拖拉机,一律按应征税额减征40%。对营业用的非机动车,包括大板车、小板车、畜力车、三轮车均暂不征税。是年征收车船使用税56.3万元。1989年达87万元。1990年最高达92.1万元。
1987至1992年全市共征收车船使用税256.4万元。
四、交易税
1、牲畜交易税1962年淮北市开始征收牲畜交易税,1963年税率调整为5%,1981年1月又降为3%。1982年12月按照牲畜的成交额依5%的税率计算、交纳牲畜交易税。1984年2月,农民购买大牲畜给予减征40%牲畜交易税的照顾。到1988年共征得牲畜交易税1.4万元。
2、集市交易税淮北市开始征收集市交易税。对家畜、家禽、蛋品、牲肉、鱼虾、干鲜果、腌制品、编扎织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等18类具体商品征收集市交易税,税率为10%,起征点为10元。1962至1965年共征得集市交易税2.8万元。以后,先后停征集市交易税的有家禽、家畜、蛋品、鱼虾、腌制品5类,对其他征收的种类也适当调减具体的征税商品,并增列旧表、自行车一类为征税商品。1966年6月停征集市交易税,但税种仍保留。1981年11月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税率为5%,起征点为20元。1982至1992年全市共征得12.2万元。
五、印花税
1988年淮北市开始征收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1990年7月1日改为按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营业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1988年征收印花税47.8万元。1990年征收达105.6万元。
1988至1992年全市共征得印花税452.7万元。
六、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开征建筑税。1984年,淮北市开始征收建筑税,税率一律按投资总额10%的比例税率计算,是年征收建筑税137.6万元。1985年实行超限额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加征建筑税办法,对自筹基本建设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加征10%的建筑税。全年征收达387.3万元。1987年国家切实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建筑税由原按单一税率计征的办法改按基建项目的性质实行差别税率,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税率为20%;未列入国家计划的非生产建设项目及提高建筑标准的项目税率为30%;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城市、郊区、工矿区及其在农村某些控制和调节的行业或项目的自筹建设投资税率为10%。是年征收建筑税241.5万元。1990年征收达432.8万元。
1984至1990年全市共征得建筑税2157.6万元。
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淮北市开始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按工程分别确定不同的税率,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税率为15%,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0%。1991年全市征收344.6万元,1992年征收500.2万元。
八、资源税
淮北市从1991年起仅对原煤征收资源税。国家统配煤矿淮北矿务局吨煤资源税定额为0.9元,国营集体煤矿吨煤资源税定额为0.7元,私营、个体煤矿吨煤资源税定额为1元,一律以原煤销量为计税依据。1991年全市征收资源税236.1万元,1992年全市征收585万元。
九、屠宰税
1961年淮北市开征屠宰税,1962至1966年共征收3.6万元。1973年1月国营和集体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屠宰税只对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屠宰的牲畜征收。对个体屠宰户收购生猪屠宰,1985年4月由按3%征收收购环节的产品税,改为按固定每头牲畜征收屠宰税3元,销售后再征收3%营业税。是年共征收屠宰税3万元。1986年4月对经营生猪、牛、羊的单位和个人仍改为在收购环节征收产品税,不征屠宰税。
1961至1992年,全市共征收屠宰税66.6万元。
十、文化娱乐税
1962年淮北市开始征收文化娱乐税。电影税率为5~10%,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乐、杂技的税率为2~4%。1965年对国营、合作剧团和剧场上演的现代戏曲、电影及其它应税项目免征文化娱乐税。1966年9月停征。
淮北市主要是对电影征收文化娱乐税,1962至1966年共征收3.6万元。
十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淮北市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包括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据其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城镇集体企业设在城市或农村的,一律按7%的税率征收;乡镇企业、个体经济设在城镇或工矿区的税率为7%,设在农村的税率为1%。凡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政策性减免和多征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困难减免和减免税还贷的,不予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573.9万元。1988年征收861.2万元。1990年征收1178.3万元。
1985至1992年全市共征收753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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