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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户政管理
建市之初,户政业务由市公安局三科和6个派出所管理,负责户口登记、迁移、调查和对重点人口的管理。1962年6月底,对全市人口进行统计,共有71085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为51889人,农业人口为19196人。1964年,濉溪市按全国统一时间,开展第二次人口普查。1964年10月,公安机关会同民政、交通、建筑、工商管理等部门,分别抽调8名干部成立清理外流人口办公室和工作组,分赴各厂矿、企业、人民公社和集镇,开展清理工作,截至年底,查出全市有外流人员1218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户政管理工作受到冲击。1974年4月,成立人口卡片领导小组。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户政管理走上正轨。随着城市经济改革的发展,加强了对外来做工、经商的暂住人口管理。1982年,全市进行第三次人口普查。1984年,公安局在全省率先成立户政科,三科的户政管理到此为止。1986年,开始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户政管理制度更加完善。1990年,全市进行第四次人口普查。2月,公安机关下发了《关于开展重点人口调研工作的通知》,通过调研,努力达到底数清、情况明、列管准、资料全。1992年5月,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人口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管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一、城镇户口管理
淮北市城镇户口管理,主要是在城区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居民中进行。此类户口由所在公安派出所直接登记,实行户口管辖区管理制,管理中根据居民情况和自然条件,划分户籍段,每个户籍段配备1名户籍民警,进行户口管理工作。1960年,全市管理的在册城镇人口共60923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全市管理的在册城镇人口共475813人。至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市管理的在册城镇人口已达738040人。
二、农村户口管理
1987年以前以乡政府为登记机关,进行淮北市农村户口管理。在此之后农村公安派出所为户籍登记机关。建市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完善农村户口申报制度,后来不断健全了农村户口登记制度。1960年,全市管理的在册农村人口共3389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全市管理的在册农村人口共861856人。至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市管理的在册农村人口已达877048人。
三、居民身份证
1986年9月1日,根据安徽省《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在淮北市相山区花园派出所进行颁发居民身份证的试点工作。1989年10月,公安机关发出《进一步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查验制度的通知》,各单位向各级政府汇报,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和使用制度的落实。
1990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下达1990年度颁发身份证任务的通知,要求各单位严格按《居民身份证条例》和《居身身份证细则》办事。结合户口整顿、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认真做好领证的扫尾工作,补齐漏办、错办的身份证,发证率达到国家规定。
一、城镇户口管理
淮北市城镇户口管理,主要是在城区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居民中进行。此类户口由所在公安派出所直接登记,实行户口管辖区管理制,管理中根据居民情况和自然条件,划分户籍段,每个户籍段配备1名户籍民警,进行户口管理工作。1960年,全市管理的在册城镇人口共60923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全市管理的在册城镇人口共475813人。至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市管理的在册城镇人口已达738040人。
二、农村户口管理
1987年以前以乡政府为登记机关,进行淮北市农村户口管理。在此之后农村公安派出所为户籍登记机关。建市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完善农村户口申报制度,后来不断健全了农村户口登记制度。1960年,全市管理的在册农村人口共3389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全市管理的在册农村人口共861856人。至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市管理的在册农村人口已达877048人。
三、居民身份证
1986年9月1日,根据安徽省《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在淮北市相山区花园派出所进行颁发居民身份证的试点工作。1989年10月,公安机关发出《进一步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查验制度的通知》,各单位向各级政府汇报,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和使用制度的落实。
1990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下达1990年度颁发身份证任务的通知,要求各单位严格按《居民身份证条例》和《居身身份证细则》办事。结合户口整顿、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认真做好领证的扫尾工作,补齐漏办、错办的身份证,发证率达到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