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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62年,检察机关在公安、法院等单位配合下,对全市劳改、劳教人员疾病死亡情况全面检查,发现犯人病情比较严重。土建处4个劳改单位的1084名犯人中,病犯就有538名,占总数的48%。少数管教干部重劳轻教的思想仍未完全克服,对犯人病情、体质重视不够。监所检察部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些较为有价值的改进意见,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监所检察部门1963年全年对看守所检查11次,对劳改队检查3次(劳改队于第四季度撤销)。监所检察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向“三长”作了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至1965年底,共受理劳改加刑5起,经审查起诉3起;受理三类人员申诉案9件,改判1件。
1979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落实改善管教措施,贯彻“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7月,对市看守所进行首次检查,全年检查6次。
1980年,市院配备监所检察干部4名。是年,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了整顿,健全了财物保管制度、公检法的催办制度,严格收审、管教、送付执行、释放等制度。
1982年,针对有些犯人抗拒交待,检察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向在押犯宣讲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决定》后,有的主动坦白交待,有的检举揭发他人的问题,有的积极退赃,有力地配合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据统计,1981至1982年共受理劳改、劳教人员申诉案件50件,复查37件,改判4件。
1983年,为了更好地发挥监所检察的职能,市、县院各派1名监所检察人员长驻监所,检查监所管理、案件、人犯思想动态以及犯人生活方面的等等问题,配合看守单位给在押犯人上法制课、组织犯人学习时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据统计,1983至1985年共受理两劳人员及其家属申诉54件,经复查改判3件,受理刑事漏罪1件,服刑犯重新犯罪3件,劳改人员犯罪1件。
1986年起,监所检察部门开展了安全检察、执法检察以及对“五类”人员的考察工作。驻所干部除经常性的对监管场所的安全设施、值班、警卫、有关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外,在重大节日期间,均组织了由公、检、法、司等机关分管监所检察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全面安全大检查。每个月底均对市、县看守所、收审所内的在押人犯和被收审人员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掌握羁押期限;对于超期羁押的,均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督促办案单位及时结案。是年,共对市、县看守所、收审所进行案件检查44次(其中重点检查10次),防止自杀性事故2起,逃跑1起。1986年共催办超期羁押人犯案件74次,提出纠正打骂在押人犯、收审人员4次,纠正违法加带械具5次,对27名不符合规定留所服刑服教的,分别不同情况提出纠正建议。考察“五类”人员共95人,协助基层治保组织建立健全监改小组19个,落实监改人员57人。1987年共提出安全建议19次。
1988年,全市检察系统监所部门干警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又重新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全年对监管场所进行全面检查4次,重点检查30余次。全年发现84名超期羁押人犯,共提出催办150余次,发书面催办单33人次,发《纠正违法报告书》2次。市检察监所部门还办结了两劳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案件5件、5人。
1992年,监所检察机关依法对监管场所全面开展监督检察,全年开展执法检查230多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221次,提出纠正建议98人次;开展监所安全检查240余次,提出纠正建议30余次;帮助基层单位建立健全监管组织71个。
监所检察部门1963年全年对看守所检查11次,对劳改队检查3次(劳改队于第四季度撤销)。监所检察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向“三长”作了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至1965年底,共受理劳改加刑5起,经审查起诉3起;受理三类人员申诉案9件,改判1件。
1979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落实改善管教措施,贯彻“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7月,对市看守所进行首次检查,全年检查6次。
1980年,市院配备监所检察干部4名。是年,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了整顿,健全了财物保管制度、公检法的催办制度,严格收审、管教、送付执行、释放等制度。
1982年,针对有些犯人抗拒交待,检察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向在押犯宣讲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决定》后,有的主动坦白交待,有的检举揭发他人的问题,有的积极退赃,有力地配合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据统计,1981至1982年共受理劳改、劳教人员申诉案件50件,复查37件,改判4件。
1983年,为了更好地发挥监所检察的职能,市、县院各派1名监所检察人员长驻监所,检查监所管理、案件、人犯思想动态以及犯人生活方面的等等问题,配合看守单位给在押犯人上法制课、组织犯人学习时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据统计,1983至1985年共受理两劳人员及其家属申诉54件,经复查改判3件,受理刑事漏罪1件,服刑犯重新犯罪3件,劳改人员犯罪1件。
1986年起,监所检察部门开展了安全检察、执法检察以及对“五类”人员的考察工作。驻所干部除经常性的对监管场所的安全设施、值班、警卫、有关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外,在重大节日期间,均组织了由公、检、法、司等机关分管监所检察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全面安全大检查。每个月底均对市、县看守所、收审所内的在押人犯和被收审人员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掌握羁押期限;对于超期羁押的,均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督促办案单位及时结案。是年,共对市、县看守所、收审所进行案件检查44次(其中重点检查10次),防止自杀性事故2起,逃跑1起。1986年共催办超期羁押人犯案件74次,提出纠正打骂在押人犯、收审人员4次,纠正违法加带械具5次,对27名不符合规定留所服刑服教的,分别不同情况提出纠正建议。考察“五类”人员共95人,协助基层治保组织建立健全监改小组19个,落实监改人员57人。1987年共提出安全建议19次。
1988年,全市检察系统监所部门干警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又重新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全年对监管场所进行全面检查4次,重点检查30余次。全年发现84名超期羁押人犯,共提出催办150余次,发书面催办单33人次,发《纠正违法报告书》2次。市检察监所部门还办结了两劳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案件5件、5人。
1992年,监所检察机关依法对监管场所全面开展监督检察,全年开展执法检查230多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221次,提出纠正建议98人次;开展监所安全检查240余次,提出纠正建议30余次;帮助基层单位建立健全监管组织7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