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淮北市刑事审判活动,始于1960年。1962年,市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试行办法》,与公安、检察机关成立了联合办案小组,对案件及时侦破、预审、起诉、审判,并坚持“三道工序”办案方法原则,严格执行审判制度、审判程序、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5月,法院对1961至1962年所办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处理已审结的案件,审判工作逐步走向正常。“文化大革命”中,法院受到严重冲击,刑事审判工作在办案程序上实际已不复存在。1978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以后,刑事审判工作出现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局面。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和定罪量刑标准,正确审理了各类刑事案件,从而提高了办案效率,保证了办案质量。
一、审判反革命案件
“文化大革命”前,对反革命案件的审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管制反革命暂行办法》进行审判;“文化大革命”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原则进行判处。1962年,国内反革命分子积极配合蒋介石集团叫嚣反攻大陆,进行反革命策反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各级法院根据“少杀、少判、少管制”的原则,判处一批具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历史反革命分子。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鼓吹“全面专政”,追究所谓“反革命政治谣言”等,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特别在1967至1972年期间,审结刑事案件1221件,其中被认定为反革命案件的占刑事案件的17%。1978年以后拨乱反正,各级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审理的反革命案件逐年减少。至1992年底,全市审判机关审结反革命案件293件(不含濉溪县1976年以前结案数,下同),占刑事案件总数8128件的0.36%。
二、审判普通刑事案件
“文化大革命”前,全市社会治安秩序比较稳定,刑事发案率较低。“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武斗,社会秩序混乱,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上升。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全市出现安定团结的局面,刑事犯罪案一度减少。随着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刑事犯罪案件复趋上升。1983年起,全市各级人民法院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强奸、放火、流氓集团、重大盗窃以及强迫、引诱和容留妇女卖淫等7个方面的严重刑事分子。随着斗争的深入,审判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市中级法院及时调整和组织力量,分片包干,深入县、区法院审理大案、要案和上诉、复核案件。审判人员不分昼夜,连续作战,及时讨论案件,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依法“从重从快”地审判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结案741件、834人,比1982年结案280件、315人分别上升了164.6%和165%。至1985年底,刑事案件显著下降,全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317件,比1984年下降58.8%,社会秩序明显好转。1988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1件。1992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32起。据统计,至1992年底,全市审结普通刑事一审案件7835件。从1979年5月至1992年底,市中级法院审结二审刑事案件977件,其中维持原判579件,占结案数的59.3%;改判242件,占结案数的24.7%;发回重审97件,占10%;撤回上诉、抗诉47件,占4.8%;作其他处理12件,占1.2%。
三、审判经济犯罪案件
1961至1963年,法院工作重点是以增产节约和保卫“五反”运动,以打击贪污、盗窃和投机倒把为重点,在此期间所审结的经济犯罪案件占同期普通刑事案件的53%。1963年以后,经济犯罪案件逐年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受无政府主义影响,社会治安状况恶化,机关、学校、企事业财政管理被严重破坏,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占同期普通刑事案件的36%。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由于在经济领域方面的立法工作尚不完善,一些不法分子乘机钻了空子,经济犯罪案件又逐年上升。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淮北市各级法院积极慎重地开展了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从重从快地审理了一批经济犯罪案件。1982年审结的经济犯罪案件,是1977年审结的经济犯罪案件的2.4倍。至1992年底,全市审结经济犯罪案件2744件。市中级法院审结二审经济案件63件。
一、审判反革命案件
“文化大革命”前,对反革命案件的审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管制反革命暂行办法》进行审判;“文化大革命”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原则进行判处。1962年,国内反革命分子积极配合蒋介石集团叫嚣反攻大陆,进行反革命策反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各级法院根据“少杀、少判、少管制”的原则,判处一批具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历史反革命分子。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鼓吹“全面专政”,追究所谓“反革命政治谣言”等,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特别在1967至1972年期间,审结刑事案件1221件,其中被认定为反革命案件的占刑事案件的17%。1978年以后拨乱反正,各级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审理的反革命案件逐年减少。至1992年底,全市审判机关审结反革命案件293件(不含濉溪县1976年以前结案数,下同),占刑事案件总数8128件的0.36%。
二、审判普通刑事案件
“文化大革命”前,全市社会治安秩序比较稳定,刑事发案率较低。“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武斗,社会秩序混乱,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上升。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全市出现安定团结的局面,刑事犯罪案一度减少。随着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刑事犯罪案件复趋上升。1983年起,全市各级人民法院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强奸、放火、流氓集团、重大盗窃以及强迫、引诱和容留妇女卖淫等7个方面的严重刑事分子。随着斗争的深入,审判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市中级法院及时调整和组织力量,分片包干,深入县、区法院审理大案、要案和上诉、复核案件。审判人员不分昼夜,连续作战,及时讨论案件,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依法“从重从快”地审判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结案741件、834人,比1982年结案280件、315人分别上升了164.6%和165%。至1985年底,刑事案件显著下降,全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317件,比1984年下降58.8%,社会秩序明显好转。1988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1件。1992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32起。据统计,至1992年底,全市审结普通刑事一审案件7835件。从1979年5月至1992年底,市中级法院审结二审刑事案件977件,其中维持原判579件,占结案数的59.3%;改判242件,占结案数的24.7%;发回重审97件,占10%;撤回上诉、抗诉47件,占4.8%;作其他处理12件,占1.2%。
三、审判经济犯罪案件
1961至1963年,法院工作重点是以增产节约和保卫“五反”运动,以打击贪污、盗窃和投机倒把为重点,在此期间所审结的经济犯罪案件占同期普通刑事案件的53%。1963年以后,经济犯罪案件逐年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受无政府主义影响,社会治安状况恶化,机关、学校、企事业财政管理被严重破坏,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占同期普通刑事案件的36%。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由于在经济领域方面的立法工作尚不完善,一些不法分子乘机钻了空子,经济犯罪案件又逐年上升。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淮北市各级法院积极慎重地开展了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从重从快地审理了一批经济犯罪案件。1982年审结的经济犯罪案件,是1977年审结的经济犯罪案件的2.4倍。至1992年底,全市审结经济犯罪案件2744件。市中级法院审结二审经济案件6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