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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淮北市民事审判活动,建院初期主要受理婚姻家庭纠纷、财产继承纠纷等案件。从1960至1966年,共审结民事案件570件,其中婚姻案件417件,占73.2%,赡养、抚养案件25件,占0.44%;其它民事案件128件,占22.8%。“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被践踏,造成民事审判工作的极大混乱。民事工作下放到各基层、厂矿、企事业单位办理,民事审判被取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了一系列民事法律和政策,民事审判工作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逐步增多,受案范围随之扩大,过去没有或很少有的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宅基地纠纷、承包合同纠纷等大量出现。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生的新变化,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办案方针,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案。在指导思想上,始终坚持“重在调解”的原则;在办案方法上,为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多采取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方式;对于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审判人员及时深入发案地点,调查走访,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有效地防止了多起凶杀案件的发生。据统计,至1992年底,全市审理各类一审民事案件15089件,其中离婚7923件,占53%;其他婚姻家庭纠纷1324件,占8.7%;其他债务、房产、宅基地、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为5842件,占38.3%。在一审的民事案件中,属于调解结案的10707件,占71%;判决结案2011件,占14%。1992年底,全市受理二审民事案件735件,其中维持原判298件,占40.5%;改判151件,占20.5%;发回重审87件,占12%。
若干年份区、县法院民事一审结案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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