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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审判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密切行政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关系,1987年后全市各级法院先后设立行政审判庭,开展行政审判工作。198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针对行政案件本身政策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全市各级法院坚持严肃执法,依法办案,慎重稳妥地审理了一批行政案件。据统计,从1987至1992年底,全市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63件,其中治安案件34件,占54%;计划生育案件3件,占5%;其它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案件26件,占41%。1987至1992年底,市中院共受理行政审判案件21件,全部审结,其中治安案件15件,占71%;土地案件4件,占20%;其它案件2件,占9%。在办结的21件案件中,维护原判12件,占57%;撤销原判5件,占24%;以其它方式结案4件,占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