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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部单位保卫组织
一、内部单位保卫处(科、股)
解放初期,中共皖北、皖南区党委为打击潜伏和残余敌特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各级领导机关、公营工厂、矿山、学校等部门和单位的安全,要求各级党委选拔政治纯洁、思想坚强、具有相当工作能力的干部,迅速组建和充实基层锄奸保卫组织。
根据区党委的指示,各级内部单位选调人员,组建内保机构,开展内部保卫工作。其中各级党组织内设保卫委员,在党委或支部领导下开展保卫工作;各厂矿企业成立“护厂(矿)委员会”、“护厂小组”、“纠察队”等群众组织,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1949年12月,中共皖南区党委社会部作出《关于保护机关、工厂、仓库、交通建设的决定》,要求机关、工厂、学校党组织设保卫委员;大型厂矿和干部学校设保卫科(股)或特派员;一般厂矿、学校及经济单位、政治机关,可在人事组织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保卫工作。厂矿企业保卫工作的任务是领导党员、工人群众,组织护厂纠察队、自卫队进行防特、防匪等保卫工作。机关学校的保卫工作主要是经常进行防敌特破坏与保密教育。
1950年5月至8月,皖南、皖北行署公安局先后从机关、企业单位选调保卫委员近百人,分别举办保卫干部训练班,培训保卫干部组建保卫机构。
1951年5月,皖北行署公安局召开全区首届经济保卫工作会议。会议根据中央公安部和华东公安部关于建立财经部门保卫组织的指示精神,决定财经部门的内保组织设置原则为:500人以上单位建立保卫科,30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保卫股,150人以上的单位配专职保卫干事。重要工矿企业与生产动力部门则不受人数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保卫干部。8月,皖南行署公安局亦召开全区首届经济保卫工作会议。至1952年底,皖北、皖南两区166个百人以上的财经企业单位大部分建立了内保机构。
1953年2月,省公安厅召开第一次全省经济保卫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加快保卫组织建设工作的意见,决定保卫干部按轻、重工业及其他财经单位三个类别确定配备比例。轻工业100—1000人的按8‰配备,1000—3000人的按6—7‰配备,重工业100—1000人的按10%配备,1000—5000人的按8‰配备,5000—10000人的按6—7‰配备,其他财经单位按适当低于轻工业的比例配备。会议原则规定,在基本建设系统,1000人以上的按单位设保卫科,500人以上的单位设保卫股,500人以下的单位设专职保卫干事。
会议后,各经保单位积极选调干部,组建和充实了保卫机构。至是年底,全省55个财经企业新建了保卫组织。铜官山铜矿、淮南煤矿、马鞍山铁矿设立了保卫处。全省配专职经保干部218人。
1954年1月,省公安厅召开全省第一次文化保卫工作会议,要求各级首脑机关、大专院校、重点医院等文保单位,选择政治可靠、思想健康、作风正派的干部,健全和充实文保组织。3月,省公安厅要求各高等学校按照中央提出的保卫干部配备比例,配齐保卫干部。保卫干部隶属于人事机构,行政上受学校党内负责人直接领导与监督,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机关领导。
1955年4月后,根据第二次全省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确定的保卫干部配备比例,省直机关,专、市以上的医院按单位总人数的5—5‰配备了保卫干部,情况特别复杂的部门按1%配备;省直文化、出版、新闻单位,各专、市直属机关,按上述比例视情建立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此外,一些不满百人但工作情况特殊的单位,也配备了专职保卫干部。
1956年8月,省公安厅召开全省第一次财贸保卫工作会议。征得商业、财政等部门同意,制定了《关于财贸保卫组织编制及干部配备比例的方案》。规定省直财贸企业按职工人数8‰配备保卫干部,市直财贸企业按职工人数6—10‰或6—8‰配备。至年底,全省有182个内部单位建立保卫机构,107个单位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全省内部单位共有保卫人员900余人。
1957年3月,省公安厅决定:凡经过肃反运动,内部人员已经纯洁,群众的积极性、警惕性普遍提高的小型企业单位不再建立保卫机构,已建立的逐步撤销。日常保卫工作由各单位党组织领导进行,重大破坏事故及其他重大案件,仍由公安部门侦察破案。
1958年11月,省公安厅发出《关于大专学校成立保卫组织的通知》,要求各大专学校公开保卫科组织和保卫工作。规定今后凡属于业务性的请示、报告、询问、函复、数字统计、各种转递材料和线索材料等,以保卫科名义直接上报省公安厅;所有现行破坏和刑事案件全部下放给保卫科负责追查破案,公安保卫部门在外调和侦察手段上给予指导和协助。
1959年5月,省公安厅召开全省首届科学保卫会议,要求全省各级科研单位建立健全保卫组织,保卫科研过程和科研成果的安全,保卫科学技术机密不被盗窃和泄露,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1961年7月,省公安厅召开全省文化保卫工作座谈会。针对部分单位保卫组织任务不明确、工作范围过宽等问题,明确规定了机关学校保卫组织的任务:在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依靠群众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工作,防范和揭露反革命分了、坏分子和刑事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保卫国家机密;监督改造本单位留用的反坏分子。要求各内部单位保卫组织专司保卫职责,对属于行政、总务部门的工作和一般的人事审查,均应分别交给行政、总务、人事组织部门管理。
1964年4月,省公安厅要求凡银行城市区办事处和市、县支行没有设保卫干部的,均应按实际需要设置保卫组织或专兼职保卫干部,负责本单位的保卫工作,督促检查所属基层营业所、储蓄所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基层营业所、储蓄所设治保(安全)员,负责本所的安全保卫工作。至1965年底,全省凡应设置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的内部单位,均按规定建立健全了保卫组织。据统计,省直49个厅局级单位,34个处级单位及各大型厂矿、国防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内部单位均设置了保卫处(科)机构,共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近2000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内部单位的保卫组织全部被撤销或合并。
1969年10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决定在工矿企业、高等院校等单位重新设置保卫组织,并原则规定,凡工矿企业单位职工在500人以下的,除政治情况复杂的外,可不设保卫科,但应配专职保卫干部1—2人;500人以上的单位设保卫科。保卫干部编制:500—1500人的企业,配3—4人;1500—3000人的企业,配4—6人;30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总数1.5—2‰配备。国防工业和重工业的保卫力量可适当加强。高等院校设保卫科,配保卫干部3—4人。根据省人保组的规定,从是年底起,部分厂矿企业、高等院校先后恢复了保卫组织,重新开展了内部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1978年8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安徽省公安局党组《关于恢复和加强省直单位和大专院校保卫机构的报告》,要求省直机关局或相当局级的单位,凡属机密、要害部门,国民经济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单位以及有下属二级机构单位均应设置保卫机构,配备保卫干部。规定:职工人数500人以上的单位或不足500人的机密要害单位建立保卫科,编制3至5人;300人以下单位配备专职保卫干部。至年底,全省内部单位共设立763个保卫机构,配备保卫干部2800人。其中经保系统734个保卫机构,配备保卫干部2708人;文保系统29个保卫机构,配备保卫干部92人。
1979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批示同意省公安局《关于当前我省厂矿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要求厂矿企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3‰以上的比例配齐保卫干部。重要的厂矿企业、物资仓库、大型基建工地、易燃易爆物资保管单位和山区的三线建设单位保卫干部的配备可高于3‰的比例。保卫干部,特别是保卫处、科的领导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保卫组织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全省经保系统的保卫组织按照要求,充实人员,健全组织,加强了安全防范工作。
1980年12月,安徽省公安厅召开全省经济文化保卫工作座谈会。会议研究决定:各大专院校保卫科扩编为保卫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1000人左右的设保卫科,配备保卫干部3—5人,500人以下的配专职保卫干部;省委、省政府、省体委、省卫生厅保卫科扩编为保卫处,省科委科研中心、省图书馆、省民政厅、省政法干校、省体委体工大队、省文化局艺术学校、华东气象中心台、安徽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半汤疗养院及各行署市医院成立保卫科,配备保卫干部3—5人。各单位保卫处(科)应与人事、政治、武装分开,置于本单位党政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工作。
1983年1月,省公安厅召开全省经文保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凡新建的单位要抓紧建立保卫机构,已建立的要充实人员。6月底,全省12336个县直以上内部单位,共设立1404个保卫机构(处40,科1076,股288),配备保卫干部5565人。
1985年4月,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制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要求各单位按照细则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卫机构,明确保卫组织的十条职责和任务:(1)宣传教育群众,提高警惕,增强法制观念,依靠群众做好“四防”工作;(2)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同刑事犯罪活动和其他危害治安的行为作斗争;(3)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查处治安案件;(4)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发现各类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5)严密各项防范措施,保卫要害部位的安全;(6)负责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事故;(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同盗窃、出卖党和国家机密的行为作斗争;(8)领导经济民警、企业消防队、护厂(校)队和治安保卫委员会;(9)监督、考察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沾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10)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全省内部单位的保卫组织,认真执行《细则》的各项规定。
1988年底,全省计有内部单位10726个,建立保卫处、科、股3567个(保卫处54,保卫科1913,保卫股1600)。
二、人民经济警察
建国初期,皖北、皖南重要的厂矿企业单位,均由人民解放军或公安部队派兵守卫。据皖北行署公安局1952年初统计,皖北地区经济企业部门共配备警卫武装1100余人。
1952年后,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需要武装守卫的目标日渐增多,占用兵力过大。为了加强经济建设的保卫工作,解决兵力不足的矛盾,1953年5月中央军委和政务院作出《关于财经警卫武装领导问题的决定》,将守卫厂矿企业的人民解放军改编为人民经济警察。除重要的国防工业、机械工业、重工业等由人民公安部队派兵担任警卫外,其余的工厂、矿山、企业部门均组建警卫武装,人员着人民警察服装,佩戴人民警察帽徽。经济民警建制属各该厂、矿、企业,其领导、指挥、使用及行政管理教育、党团工作,由各该厂、矿、企业部门党委领导;业务由各厂、矿、企业保卫机构领导,公安保卫部门检查督导。经济民警的任务是:保卫工厂、矿山、企业等部门的生产设备、成品、主要建筑物和国家资财,防止破坏、盗窃,维护工厂、矿山、企业等部门保安制度的实施,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破案。
8月,中央公安部作出《关于执行〈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财经警卫武装领导问题的决定〉的具体规定》。是年底,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决定,将在重要的大型厂矿和企业担任警卫任务的人民解放军警卫部队及在各市担任厂矿、企业警卫任务的公安大队企业中队集体转业,并以此为骨干,选调部队转业军人及其他符合经济民警条件的人员组建各厂、矿、企业的经济民警。安徽经济民警体制自此建立。
1955年初,省公安厅经保处设立人民经济警察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经济民警的业务指导和组织管理等项工作。各省辖市公安局经保科亦确定专人管理经济民警。至年底,全省110个内部单位配备经济民警2166人。
1956年2月,安徽省公安厅决定:撤销经保处人民经济警察管理机构,经济民警业务管理改由省公安厅武装民警处负责,各地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民警亦划归所在地公安武装民警机构管理,是年10月25日,中共安徽省委批转省公安厅党组《关于人民经济警察组织整顿意见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加强领导,督促公安保卫部门按期完成经济民警组织的整顿工作。报告提出:
经济民警建制原则:(1)凡警力编制在15—20人的基层值勤单位,建经济民警小队;20—50人的单位建立分队,下设若干小队;50—150人的单位,建立中队,下设若干分队或直属小队;15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大队,下设若干中队。以上各级组织配备正副队长,中队以上增配正副指导员和正副教导员(政委)。(2)凡民警数量在15人以下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经济民警建制,原则上一律撤销,名称改为传达或守护员,由原单位领导和管理,继续执行保卫任务。个别因情况特殊和工作需要,须保留不足15人的经济民警建制的单位,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当地党委和省公安厅批准。
经济民警的领导关系:(1)治淮委员会、淮南煤矿、马鞍山铁厂(包括向山硫铁矿)、铜官山铜矿等单位的经济民警机构,经过整顿后,于1957年1月移交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其中,治淮委员会人民经济警察大队,由省公安厅直接领导;其它规模较小、民警数量在15—50人之间不够成立中队的单位,其经济民警分队或小队就近划归各经济民警大、中队建制。(2)蚌埠、芜湖、合肥(包括省直)、安庆等4市所属的厂矿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经济民警小队或分队,原则上由各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负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教育和政治、军事训练。如一市内有两个分队以上的建制单位,亦可经各单位协商后建立中队,由所在市公安局管理。(3)经济民警的供给,由各建警单位负责。对撤销经济民警建制后改任传达、守护员的民警,由于担负的任务没有改变,在确定工资待遇时,参照民警供给标准执行。(4)以后新建的厂矿企业,凡须设立经济民警建制的,一律呈报省公安厅批准。
至是年底,经济民警整编工作结束。全省经济民警建制从整编前的3个大队、5个中队、26个分队、185个小队以及15人以下的121个值勤单位,总编制2193人,整编为3个大队、5个中队、32个分队、140个小队,总编制1467人。1959年底,全省经济民警发展到2个大队、45个中队,总编制4600余人。
1960年2月,全省经济保卫工作现场会在蚌埠召开。会议决定全省经济民警除省水电、建设两厅的经济民警大队外,其余分别由所在地专、市民警大队统一管理;以后凡需设立15人以上武装人员的单位,方可设置经济民警,不足15人的一律设护厂员,现单位不足15人的经济民警,改为护厂员。
1964年3月,省公安厅发出《关于经济警察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专市经济民警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成立大队部,配3—5名干部。各大、中队部统一设在各专市的公安处局,是各处局的组成部分。其干部的配备和调动,大队级干部由专市公安处局提出意见,报省公安厅批准任命;中队级干部经专市公安处局批准,报省公安厅备案。大、中队干部所需一切费用,由各使用经济民警的单位,按警员人数,统筹负担。经济民警大、中队的主要任务是负责领导和执行公安保卫部门布置的警卫任务和省公安总队布置的政治、军事训练以及配发武器、弹药、服装等。
1965年6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改进经济警察领导体制的请示报告》。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经济警察整编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决定取消经济警察的番号,把经济警察改编为公安部队。1966年2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安徽省经委、财贸办公室、公安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撤销经济警察中若干具体问题安排意见的联合通知》,对撤销经济民警的善后工作做了具体规定。4月,全省经济民警改编工作结束,经济民警体制正式撤销。
1978年7月,安徽省公安局向公安部呈送《关于要求恢复经济民警的报告》。1980年12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商业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决定从1981年起,在重要的大型厂矿企业、物资仓库、重要科研单位等,逐步重建经济民警。
1981年2月,省公安厅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行署、市公安处、局经文保部门确定1至2人负责经济民警的筹建工作。各单位建警方案,由所在地行署、市公安处、局签署意见,报省主管厅(局)审查后,由省公安厅统一审批。4月,省公安厅设立经济民警管理机构,开展审批工作。至11月中旬,全省批准建警单位154个,警力编制4978人。同月,省公安厅要求各行署、市公安处、局设立经济民警大队或根据情况配备专职管理干部。行署公安处经济民警大队配干部3至5人,市公安局经济民警大队配5至7人。关于分布在县(市)的厂矿企业、大型仓库经济民警的管理,其训练教育由地、市经济民警大队负责,所在县(市)公安局在保卫业务方面予以检查、督促和指导。1982年底,全省有8个地市建立了经济民警大队,其余地市配备了专职管理干部。
据1988年底统计,全省计有630个单位建警,编制警力11593人。其中设立大队3个,中队51个,分队153个,小队438个,实有干警10698人。

三、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
1980年12月,安徽省公安厅根据是年1月召开的全国经文保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对地处偏远或城乡结合部、社会治安情况复杂。内部保卫组织不便管理、地方公安机关又无力经常顾及的工矿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组建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
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由本单位负责,业务由公安机关领导,行使公安机关授予的一定职权。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治安联防。
建立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由组建单位申请,经所在地行署、市公安处、局研究同意,报省公安厅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公安干警的配备和调动在本单位的职工中按公安人员的条件选拔,报请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企事业单位的公安人员着人民警察服装,配备武器装备。其所需的服装、枪支弹药、装备器材等由省公安厅统一计划价拨。之后,各地符合组建企事业公安机构条件的单位,相继开展组建工作。
1984年12月,全国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会议重申全国经文保会议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精神,要求各地加快组建。规定各企业公安机构行使相应一级公安机关的职权,执行公安机关的命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对企事业公安机构予以义务指导和归口管理。至1988年底,全省已建立企事业公安机构276个,其中公安处(分处)9个,公安局(分局)4个,公安科88个,公安派出所175个,配备企事业公安干警2783人。
全省1988年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保卫组织、经济民警的概况,见表5—1—1。
安徽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安保卫经济民警机构人员概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