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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范围
建国初期,全省公安内保机构初建,干警数量较少。列入公安机关内保部门管理的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公营工厂、重要仓库、矿山和干部学校等。
1952年8月,省公安厅根据内部单位的重要程度,调整管理范围。据年底统计,除党政领导机关外,全省有322个单位列入管理范围。其中100人以上的厂矿企业43个,100人以上的国家财经机关、交通、商业、银行、邮电、合作社、农林等部门所属的单位123个,大专院校3所、中等学校153所。
1953年省公安厅决定将铜官山铜矿、马鞍山铁矿、淮南煤矿、淮南电厂、安徽机械厂、安徽省工程局、淮南造纸厂、芜湖纺织厂、芜湖铁工厂、芜湖明远发电厂、蚌埠电厂、蚌埠宝兴面粉厂等企业列为保卫重点。各专市公安机关内保部门根据省公安厅的要求,也相继确定和调整了管理范围及保卫重点。
1954年1月,省公安厅将内部单位保卫工作管理范围划分为经济保卫和文化保卫两个体系。经济保卫系统分矿山、工厂、基建、交通邮电、财贸五类。按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实行省和专(市)两级管理。列入省公安厅管理的矿山类有铜官山铜矿、马鞍山铁矿、淮南煤矿,工厂类有芜湖发电厂、芜湖纺织厂、芜湖铁工厂、蚌埠宝兴面粉厂、蚌埠铁工厂、东海烟厂、门台子烤烟厂、淮南电厂、蔡家岗机厂、合肥机械厂、安徽造纸厂,基建类有治淮委员会。列入各专市公安处局管理的工厂有252个,以及基建、交通邮电、财贸系统的一批中小企业。
文化保卫系统按党群、政法、教育、文化出版新闻、卫生划分为五类,实行省、专(市)、县三级管理。列入省公安厅管理的有省直党群系统的14个单位,政法系统的12个单位,教育系统的5个单位,文化出版新闻系统的17个单位,卫生系统的18个单位。列入各专市公安处局管理的有502个单位,其中党群系统207个单位,政法系统60个单位,以及18所中等技术学校和217所普通中学。列入县公安局管理的有县直党群、政法机关842个单位。1955年2月,省公安厅调整经保管理范围,继续实行分级管理,列入省厅管理范围的有淮南煤矿、铜官山铜矿、马鞍山铁矿、合肥机器厂、淮南电厂、淮南造纸厂、蚌埠农具厂、蚌埠宝兴面粉厂、芜湖电厂、芜湖纺织厂、芜湖440厂、水利部治淮委员会等大型和重要的厂矿企业;列入专市公安处局管理的主要是中型厂矿企业以及实行公私合营的有动力设备的工厂、专业公司、总商店等财经企业单位;列入县以下公安机关管理的主要是小型厂矿企业,财贸系统的基层商店、门市部等单位。
与此同时,省文保系统从是年4月起,亦调整管理范围,决定以高等院校、中等技术学校、卫生医疗部门、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为管理重点。
1957年1月,安徽省公安厅根据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对文保工作的要求,决定收缩省管文保范围,将原属省管的中央、省文化部门的直属单位,省直政法部门和省总工会、妇联、青年团等群众团体的保卫工作,交由各部门的党政机关、保卫组织统一管理。调整后,由省公安厅直接管理的文保单位有省直党政机关35个单位、5所高等学校、8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28个卫生医疗和科学研究单位。
1958年初,省公安厅调整经保范围,并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即企业党组织隶属省、市委的单位由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管理;属城市区委领导的单位由区公安分局管理,某些较大或较重要的单位,市公安局认为集中管理有利,亦可由其直接管理;在农村,属专、县领导的厂矿、基建单位,由专署公安处和县公安局管理。3月,省公安厅发出《关于我省当前地方工业发展中的保卫工作意见》,决定将各地各部门兴建的地方工业列入经保管理范围,管理方法仍按企业党的领导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1959年之后,全省经济文化保卫工作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逐渐扩展到几乎所有的社会单位,其中经保管理范围扩展到所有工矿企业单位和财贸系统的全部基层商店,甚至连理发、澡堂、饭馆、旅店、粮店、蔬菜供应点、废品收购站等都列入经保范围。文保系统除原有负责管理的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文教、科研、卫生医疗、新闻出版、大专院校、普通中学外,亦将一般剧团、文化站、小学、各类业余文化学校等都列入了管理范围。因管理范围过宽,常常顾此失彼,影响对重点单位保卫工作的开展。
为改变管理范围过宽、过乱,界限不清、主次不分的状况,1963年底,省公安厅调整了管理范围。其中,经保范围是县、城市区以上的农林、水利、交通、商业、税务、邮电、供销社、厂矿企业、银行、较大的储蓄所以及国家的粮食、物资仓库;文保范围是县、城市区以上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文教卫生、科学研究部门和初中以上的学校。保卫工作的重点是首脑机关、尖端科学部门、广播电台、通讯枢纽、国防工厂、基建工程,化工、发电、棉纺等重要工厂,粮、油、棉、石油、金库等重要物资仓库和货场,重要的动力和机器设备,机密图纸资料室、档案室等。
1965年5月,省公安厅调整经、文保管理重点。经保重点调整为对国家安危和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国防工业、重要的大型厂矿企业、动力部门、电讯设备、物资仓库、铁路桥梁、机场及重要的新建企业。文保重点是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广播电台、科学研究等要害部门和单位。管理方法仍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省公安厅管理的经保单位246个,文保单位90个。
1966年5月至1972年底,全省经济、文化保卫工作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而被迫中断。1973年初,全省地市以上公安机关相继恢复经济文化保卫工作。11月,省公安局要求各地把首脑机关、国防尖端、三线建设、广播电台、重要物资仓库、重要文物、重要动力设备等作为安全保卫重点进行管理。管理方法实行省、地(市)分级管理,即省公安局负责省直驻合肥机关及其隶属单位;地、市公安局管理隶属的县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并根据省公安局的委托,代管驻本地的省直机关及省直二级机构。
1977年4月,省公安局印发《关于内部保卫工作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地市内保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以上的首脑机关、要害部门,国防工业、尖端科学、卫生防疫、广播电台、报社,大、中型和重要的工业、企业,重要的动力设备和大、中型水库,电讯、洪水,粮、油、棉物资仓库,专业公司、批发站、采购站,大型加工厂,重要的大型商店、城市税务分局、银行办事处、大专院校和中等学校、涉外单位,重要的交通、基建、地质等部门;县内保部门负责管理县直单位和县属工业、企业、财贸、商业、邮电、交通、文教卫生等部门;中央和省、地、市直属部门分散在各地的国防工业、工矿企业、大专院校,流动性大的建筑、地质等单位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代管,实行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内保部门的双重管理。管理重点是对国家安危和国计民生具有重大或较大作用和影响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单位的确定,由各级内保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公安局党委审定。省公安局还决定:各地市县级以下的一般和小型的工业、企业,财贸系统的基层营业网点,修理服务性行业,农、林、牧场,中、小学校,卫生所以及分散在农村保管的国家粮食仓库和城乡集体所有制的企业等单位,以及各县区、公社以下的内部单位,均由当地公安分局、派出所或区公安特派员、公社保卫组负责安全管理。
1978年12月,省公安局制定《关于内保部门管理范围和业务分工的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内保部门负责管理县、市(含县、市直属单位和省辖市区直属单位)以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工交、基建、财贸单位,专业公司,批发站、银行、物资仓库、重要的大型商店、大专院校、县市直属中学、文化卫生、新闻出版、广播、气象、科学研究等单位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县以下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城市街道的基层单位和商业网点,以及分散在社会上的内部职工宿舍作为社会面管理。内保工作的重点是首脑机关、国防尖端、重要科研、重要动力、广播电台、通讯枢纽、重要仓库等重点单位、要害部位以及国家计划在本省新建、续建的大型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
关于中央各部和省革委会各局分散在省内各地的工矿企业、大专院校、物资仓库、大型农场、林场、水库、电站、重要通讯和输电线路、输油输气管道、广播、电视、气象设施以及地质、基建等内部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所在地的市、县以上公安机关代管。实行当地公安机关和直属上级公安内保部门双重管理,以当地公安机关为主的管理办法。
1980年5月,省公安厅调整全省经文保管理范围。省公安厅负责管理驻皖隶属中央和省管的内部单位,地市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地市直属的内部单位,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县(区)直属的内部单位。12月,全省文化保卫工作座谈会决定:将中央驻皖及省直属在合肥市以外的文保单位的保卫工作交由该单位所在地的地市公安机关管理。
随着内部单位保卫工作的全面恢复,大批分散的小型工厂企业、基层网点都按系统归口由主管局、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并列入内部单位保卫范围,致使公安内保部门管理范围越来越宽,分散精力,影响了重点保卫。为此,1984年初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市、县公安机关对一般小型工厂企业、财贸基层网点、修理服务行业、中小学、基层文化设施、社办企业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分布在社会上的家属宿舍区,林业、农垦系统单位等,均交由地方公安机关统一管理,不再列入公安机关内保部门管理范围。
根据省厅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调整了保卫管理范围,逐步完善了省、地(市)、县三级管理体系。至1986年12月,全省有7336个内部单位和重点要害部位列入公安内保范围。其中省级55个,地市级1118个,县(市)级6163个。
二、管理制度
建国初期,皖南、皖北各级人民政府接管了国民政府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为防止国民党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土匪、恶霸、社会渣滓等敌对分子乘机潜伏和混入内部单位,中共皖北、皖南区党委社会部于1949年7月分别向全区转发《中共中央华北局社会部机关保卫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和《中共中央华东局社会部关于防谍保密条例(草案)》,要求全区一切党政军机关按条例的规定,部署机关保卫和保密工作。
皖北、皖南各内部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和区党委社会部要求,结合内部单位的政治清理工作,逐步建立人事审查和机关、会议、首长警卫制度,文件、印信保管制度和收发、传达、会客、留宿制度,以及通讯、保密制度等。
人事审查制度的主要规定有:任何机关或个人未经党的组织部门审查和同意,一律不得私自用人。已录用的人员要经组织部门与公安内保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凡来历不清和有政治问题的人员,在审查清楚后,要根据问题的性质,采取清洗和调职的办法处理。审查范围,初限于内部单位工作人员,1954年后,大专院校留学生、实习生、毕业生、招考新生、飞行学员预选对象等均列入审查范围。
文件、印信收发保管制度主要有:一切文件来往,均用代号、代名。文件收发编号登记,亲收文件由领导签名或盖章;秘密文件、首长印信、关防戳记、机关代号由机要人员专门管理。指定阅读的文件,未经上级许可,不转借,不传阅,不陈列。限期缴回的密件,不得延误或抄写。文件焚毁时,登记备查并有同级一人以上证明。外出人员不得携带密件,如属上级许可携带者,得备焚毁器材,以备在紧急时焚毁。干部调动时,按登记表册移交文件。
传达、会客、留宿制度主要有:来宾必须经过传达室,先行登记传达,未经领导许可,值班者不得将来访者领入机关。内部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带来宾在单位内乱逛。涉及军政秘密的地方禁止摄影。机密部门、军工仓库、要害单位谢绝参观。各种参观团、外国人、新闻记者等在内部单位访问时,应由专人接谈,接谈人员在介绍情况和解答问题时,不得泄露机密,不得随意解答无把握的问题。来宾一般留住于招待所或交际处,如个人需留宿客人时,须事先报上级批准。
1952年以后,省公安厅在工矿财经企业内部推行工矿保安制度。初期,保安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招收、门卫值班、出入参观、安全操作、交接班、机器检修等项制度。
1958年,省公安厅在全省经保系统总结推广以车间、工段或小组为单位,建立安全防护公约,实行工地、车间、工序分层包干的安全负责制。至1966年初,全省内部单位均建立了适应本单位情况的门卫、值班、巡逻制度,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保密制度,现金、票证、物资仓库、贵重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大型设备和精密仪器的安全操作和维修制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使用制度及消防安全制度等。
“文化大革命”期间,内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被当成“管、卡、压”,受到错误地批判,致使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无章可循,重大责任事故不断发生。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制度逐步恢复。1981年起,各地内部单位按照省公安厅和省经委的部署,开始建立各种形式的安全保卫责任制。由于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内部单位治安状况有所好转。据省公安厅统计,1981年至1987年,巢湖、滁县、六安、宣城、安庆、铜陵、马鞍山、淮北等8个地市内部单位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有所下降。
1987年6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经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安徽省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办法》(详见本章附记)。该办法对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保卫部门的安全保卫职责、安全管理职责、奖惩办法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三、内保部门工作职责和权限
建国初期,公安内保机构具体职责是:对反革命嫌疑分子的侦察和审查;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所属各种人员进行审查;指导内部单位开展保卫工作;实施高级机关、高级首长的特别保卫;各种重要会议的保卫;组织防谍保密条例的实施及检查。关于厂矿企业、机关学校保卫组织的工作任务和职责,中共皖南区党委社会部于1949年12月作出《关于保护机关、工厂仓库、交通建设的决定》中提出:厂矿企业保卫组织不仅要领导党员进行保卫工作,而且要领导工人群众,组织护厂纠察队、自卫队等,经常进行防特、防匪、护厂教育,开展侦察调查工作。
1955年3月,全省第二次文保工作会议确定:凡内部单位发生的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察破案;一般责任事故和性质不明的事故,由各单位行政部门负责追查,保卫组织予以协助;重要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处理;一般小偷和偶尔行窃的,由各单位行政部门和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处理。
关于公安内保机构的具体任务,会议确定为:(一)有重点地开展调查研究,弄清机关、学校内部的政治情况,做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实习生、留学生、招考新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二)结合党委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审干工作进行人员审查,对混入内部单位的反革命分子,迅速查清罪恶事实,报送有关部门处理。(三)通过党政领导,配合青年团、工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组织,经常地向群众进行防奸保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革命警惕性。(四)追查各种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对一时难以弄清的重大事故,列为专案继续侦察。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的治保部门,及时打击内部单位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1956年8月,全省反破坏事故斗争座谈会决定建立分级追查破坏事故的制度。规定:重大事故,情节严重者,原则上由各专、市公安处、局组织力量追查;一般破坏和破坏嫌疑事故,原则上由本单位保卫机构或专职保卫干部负责追查。
1957年3月,省公安厅制定《关于1957年经济保卫工作规划》,决定省公安厅着重抓已经证实的派遣、潜伏的特务案件和涉及面广的有组织的反革命案件。其他各类案件,由各专、市公安处、局负责侦察破案。一般的破坏事故、反动标语、谣言、恐吓信和一般反革命嫌疑案件,由内部单位保卫机构侦察,专、市公安处、局负责审查其立案、破案和撤销侦察的报告。
关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分工,省公安厅规定:内部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该内部单位的保卫组织应积极追查破案,各地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给予必要的配合和业务指导。如判明案件系外部分子所为时,应及时交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追查破案,内部单位保卫组织予以配合。
内部单位保卫机构的日常工作,主要依靠党团、工会和治保组织领导职工群众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破坏(简称“四防”)等项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和各项安全制度,有重点地开展调查研究,建立重点人档案,及时查清和处理有罪恶有民愤的暗藏反革命分子。
1958年6月,省公安厅决定将省直机关和高等院校内发生的所有现行破坏和刑事案件,全部下放给各单位保卫科负责追查破案,省公安厅文保处负责指导和协助;各种嫌疑线索的侦察、调查、掌握控制,省厅在外调、侦察手段上加强指导或协助重点调查;专案侦察对象在两个单位以上的,由省厅负责侦破,在一个单位的由省厅与该单位保卫组织共同组成专案组侦查破案。
1963年7月1日起,省公安厅决定将省直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移交给合肥市公安局侦破管理,省公安厅经保、文保两处除继续侦破1963年6月以前的积案外,不再承担省直机关、学校、工厂、企业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破和管理工作。
关于合肥地区内部单位的案件侦破分工,省公安厅规定:(一)一般案件,经过现场勘察,确认是内部作案的,由发案单位保卫机构或专、兼职保卫干部负责查破,合肥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给予指导。确认是外部作案的,或者不能肯定是内部作案的,由合肥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侦破,发案单位保卫组织予以协助。(二)重大案件,由合肥市公安局刑侦部门负责侦破,发案单位保卫组织予以协助,省厅参加研究。(三)发生刑事案件时,发案单位保卫组织要迅速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同时报告合肥市公安局刑侦部门。派出所应协助保卫组织进行现场勘察,必要时由刑侦部门参加。
关于合肥地区内部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省厅规定:凡省直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主要由省厅经保、文保两处负责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属于全市性的安全防范措施,由合肥市公安局统一部署。属于预防刑事犯罪活动的一些专门措施,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布置和指导,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和所在地派出所予以检查督促,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文化大革命”中,上述规定被自然废止。1977年4月,省公安局规定:各地、市、县公安局内保部门管理的单位发生的反革命案件、刑事大要案、重要线索、破坏和破坏嫌疑事故的侦破、查证,均由公安机关的内保部门负责。对有影响的大要案,公安机关的政保、治保部门应予以配合。内部发生的案件,在侦破过程中,如发现为首分子属社会上的,由政保或治保和内保部门共同查破。一般内部单位,如发生反革命案件和刑事大要案,由政保或治保部门负责查破,内保部门应予以配合。
内部单位发生的一般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问题,一律由本单位保卫部门负责查破,公安局内保部门或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给予业务指导。如属影响较大的群众性的哄抢、聚众斗殴、闹事的案件,内保、治保部门均要参加查处。
驻合肥的省直单位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由合肥市公安局治保、刑侦部门负责查破,发案单位的保卫机构予以协助。
1980年5月,根据《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公安机关经济文化保卫部门的工作权限明确为:开展侦察调查工作,打击特务间谍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加强内部治安管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严密安全防范措施,保卫生产、科研和要害部门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
内部单位保卫处、科的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教育群众,提高革命警惕,增强法制观念,依靠群众搞好“四防”工作;(二)严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卫要害部位的安全;(三)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四)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同危害治安的行为作斗争;(五)配合有关部门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追查破坏事故与破坏嫌疑事故;(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同盗窃、出卖党和国家机密的行为作斗争;(七)领导治安保卫委员会、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和护厂(校)队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八)贯彻执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交办的事项。
关于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分工是:发生在内部单位的重大和特别重大刑事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侦破,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及发案单位保卫组织予以协助。一般刑事案件由发案单位保卫处、科负责查破,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予以指导和督促检查,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刑侦部门予以协助;
1984年2月,省公安厅决定:凡省直驻合肥的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向合肥市公安局报案,同时将情况报告省公安厅;不驻合肥的省直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一般刑事案件,由所在单位保卫组织查破,公安机关内保部门予以指导;治安案件,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所在单位保卫组织处理。
1987年6月,《安徽省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办法》对内部单位行政领导人和保卫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详见本章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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