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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全防范
一、清理内部
解放初期,人民政权的干部十分缺乏。为迅速开展工作,适应斗争需要,安徽各级人民政权机关除大量招收愿意参加革命的青年知识分子和其他人员外,还留用一批国民政府时期的职员。限于当时的条件,对这些人员无法进行严格地审查,致使一些潜伏的国民党特务和其他残余的反革命分子得以掩盖其面目,混入人民政权机关、学校、群众团体和财经企业部门。由于政权机关和其他内部单位人员严重不纯,敌特破坏活动频繁,他们或利用反动道会门组织暴乱,或策反人民武装组织叛变。仅1949年下半年,就先后发生青阳县大刀会暴乱案,肥西县独立团、岳西县独立团第三连、砀山县邵楼区干队、舒城县桃溪区干队武装叛变案,宣城军火仓库爆炸案,毒害池州军区正副司令员的投毒案等重大案件。据皖北行署公安局统计,1949年2月至年底,皖北全区内部单位发生暗杀事件15起,9名党政干部被害;投毒事件11起,264人中毒;丢失和被窃机密文件47份;内部人员拐款潜逃11人,拐款999.1万元(当时币)。
〔解放初期内部清理〕
为防止敌特继续混入人民政权内部进行破坏活动,1949年6月和8月,中共皖北区党委和中共皖南区党委社会部先后发出关于加强保卫工作的指示,指出:任何机关或个人未经党的组织部门审查和同意,一律不得私自用人;已录用的人要经组织部和社会部共同审查,对来历不明和有政治问题的人要予以清洗或调职;继续留用的原国民党政府职员要在工作中考查其言行,不断地改变他们旧的观念与作风;一切党政军机关均须加强保密教育和机关保卫工作。
皖北、皖南行署公安局根据区党委的指示,配合党政机关和财经企业单位于1950年对内部单位人员进行新干部登记、反动党团登记、审干等工作。
对审查出的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首要分子、历史上有血债及有现行破坏行为的人员,均逮捕法办;对历史上虽有罪恶但不太大及反动党团的一般骨干,从机关内部清洗出去,由各地公安机关实行管制;对问题一时查不清的人员,实行较长时间的考察,并从要害部位调离。
至是年底,皖北全区内部单位查出有各种历史问题的人员3806人。其中特务分子366名,特务嫌疑分子和可疑分子319名。皖南全区内部单位审查出有各种历史问题的人员3294人,其中仅行署直属机关即查出有各种政治历史问题的人员345名。
根据中央对被清理人员的处理政策,皖北、皖南行署公安局除对少数罪大恶极和有现行特务活动的人员予以逮捕外,一般的则采取清退或交群众监督。据统计,皖北行署公安局在清理中逮捕159人。
〔党政机关内部清理〕
从1951年5月起,皖北、皖南行署公安局协助各机关、学校组织人事和保卫部门、开展内部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首先在党政机关和行署、专署直属单位展开。是年5月上旬,皖北行署公安局根据皖北区党委指示,选择皖北人民银行、皖北人民法院和安徽邮电管理局作为清理工作的试点,摸索经验。各专署、市公安机关也相继确定清理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皖北、皖南区党委制定清理计划,要求对被清理的人员采取大部不捉,大部不杀或缓杀,大部不清洗的政策。6月,皖北行署所辖县以上党政机关及直属单位,皖南行署所辖专、市以上党政机关及直属单位相继开展清理工作。
对被清理对象的处理,始终坚持严肃慎重的态度。皖南、皖北行署公安局规定:凡须逮捕法办者,均须报告华东局批准后执行;必须清洗的,报行署批准;需要调离原职另行分配工作的,由各地、市委决定。除必须依法处理的反革命分子外,凡问题不大,尚可教育改造的人,根据其本人政治态度、思想情况、工作表现、具体经历,分别采取管训、调到学校受训考查、调到次要工作岗位、从工厂内部调到工厂外部、留职继续考查等办法加以处理。对清理出来的技术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一般保留公职,给予其继续发挥技术特长的机会。
是年底,皖北区县以上、皖南区专市以上的党政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清理工作相继结束。据皖北行署公安局统计,在已清理的单位中新发现有各种政治历史问题的人员4587人,其中有的历史上有重大罪恶。如皖北人民银行职员曾某,曾任过国民党军队谍报参谋,杀害过中共干部群众35人。根据审查从严、处理从宽的政策,皖南、皖北行署公安局经过甄别定案,确定382人为反革命骨干分子,经批准,逮捕和清洗251人。
〔文教系统清理〕
1952年6月,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皖南、皖北行署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文教系统清理中层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是年暑假期间,集中全省中等学校以上的教职员工参加省委举办的学习班。要求各地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清理前的摸底准备工作。
清理工作以思想改造运动为基本形式。首批参加清理学习的153所中等学校的教职员工共4136人。皖南、皖北行署公安局抽调34名公安内保干部参加清理工作。
1953年1月中旬,安徽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又集中96所大中学校、技术学校的教职员工和部分大专院校的学生4534人,进行第二批清理。清理中,对有重大嫌疑的人员列为专案调查,尔后,按照“不追不逼,自觉交待”的原则,逐人向组织坦白交待,最后根据专案材料和个人交待的情况,进行民主鉴定。是年2月底,全省文教系统清理工作全部结束。
据省公安厅统计,在参加学习的8670名人员中,审查出国民党安徽省党部委员、三青团主任、军统组长、中统县调查室专员、反动道会门道首、惯匪等人员76人。按照宽大与严肃相结合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凡有血债、民愤的反革命分子,经省委批准后逮捕法办;有一般罪恶的人员调离重要岗位,实行管制;对历史和政治情况复杂、审查中未发现罪恶的,予以考查使用。据1953年10月统计,全省文教系统逮捕和管制反革命骨干分子277人。
〔企业、事业单位清理〕
从1952年1月起,皖南、皖北工矿、财经企业300余个单位,结合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运动,相继开展清理工作。至1953年3月,全省企事业单位参加清理的职工共64813人。据淮南、蚌埠、芜湖、合肥、阜阳、滁县等地及省直属企业统计,审查出反革命分子2246人,处理1732人。其中,判处死刑86人,劳动改造290人,解回原籍法办361人,管制使用120人,清洗234人,集训241人,调离要害部位400人。
1954年4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省公安厅党组《关于在工矿、基建、交通、财贸、粮食、合作等部门进行清理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省经济保卫系统以政治清理为中心,按照未清理、清理不彻底和虽已清理,但随着业务的发展,新吸收人员大量增加,且情况复杂等不同情况,采取全面运动、重点抽调集训和个别调查、个别处理等三种不同方式分别进行清理。年底,全省清理审查出有各种问题的人员7703人,其中1623人被定为反革命分子,870人依法予以惩办。1955年初,根据中央指示和安徽省委的部署,全省小学教职员工,邮电、卫生系统的职员也先后进行了清理。
1956年底,全省内部单位的清理工作基本结束。
二、治安事故预防
〔日常防范〕
50年代中期,公安机关以反破坏事故力重点,采取定期分析敌情,根据敌人破坏活动的方式、手段和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在要害部位和生产过程的关键环节,选择政治可靠的人员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经常选择典型的破坏案例,通过会议、广播、展览、黑板报、漫画等多种形式,向职工进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政治警惕性和防奸斗争责任感;对少数有严重敌对情绪的分子,采取调离要害部位,秘密控制等措施严加防范。
从1959年第二季度起,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重点转为预防各种责任事故为主。是年4月,省公安厅在马鞍山钢铁公司召开全省反事故灾害斗争现场会,推广该公司动力处发动和依靠群众,预防事故灾害,保证安全生产的经验,研究制定的反事故灾害的措施。会后,全省内部单位开展了以反事故灾害斗争为中心的安全运动。
这期间,同灾害事故斗争的基本做法有:
协同有关部门对群众进行安全教育,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普及安全常识,严格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定;抓好新工人的技术培训,使他们学会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和处理事故的一般方法;开展安全大检查,找出各生产环节、管理环节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严肃处理因忽视安全、玩忽职守而酿成事故的责任人员。
调查研究,确定要害部位和保卫重点,严密各项防范措施。根据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到生产中去保卫生产,到群众中去联系群众”的要求,各级公安内保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熟悉生产和管理过程,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和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各地调查研究的情况,省公安厅总结推广蚌埠市公安局关于掌握“三个重点”(新建扩建单位、大厂、基建工地)、把住“四个关口”(发薪前后、夜晚、节假日、集体宿舍)、抓住“五大员”(会计员、出纳员、事务员、采购员、营业员)、坚持“五查”(查财经管理、查制度、查值班巡逻、查犯罪因素、查对四类分子监督)等预防措施,开展防范工作。
使预防事故灾害的工作制度化、经常化。1959年夏,省公安厅总结推广淮南电厂锅炉分厂实现安全生产1200天的经验,要求全省内部单位实行“四要、三抓、两提高”,即:要不断革新安全设备,要不断改善安全条件,要不断修订安全制度,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抓安全思想教育,抓安全大检查,抓安全红旗竞赛;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群众的政治觉悟。1960年5月,省公安厅要求内部单位把安全防护工作纳入生产计划,由上到下,层层负责,分片包干,全面动员,开展无破坏、无火灾、无爆炸、无倒塌、无重大工伤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的安全单位活动。
由于各项防范措施的贯彻实施,内部单位事故灾害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得到控制。据统计,1959年全省内部单位发生各种事故灾害4068起,比1958年减少1998起。
在60年代初期,内部保卫工作基本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基本做法,主要有:控制危险分子,确保机密要害部位的安全;各级公安机关内保部门协助重点单位的组织、人事和保卫部门对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普遍进行审查,凡有政治问题的,将其调到一般岗位;有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动员其家属配合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促使他们改邪归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常进行防火、防爆炸为中心,以机密要害部位,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重要的厂矿企业等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因素,迅速采取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实现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各级公安内保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方面的安全责任制度:对管钱、管物部门,集体宿舍、内部公共娱乐场所等,严密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对贵重、机密、稀有的精密仪器、器材和试验设备等实行专人负责制,建立并严格执行保管、使用、交接、登记、报废、检修、维护等制度;对机密、绝密级文件、图纸、资料等,严格收发、传阅、借阅、印制、拍照、使用、保管、销毁等登记制度;依靠广大职工和治保组织,对四类分子实行包监督劳动、包思想改造、包日常管理和责令监改对象制订劳动守法和思想改造证书的“三包一保证”办法;对确实改造好的人员,经群众评议后,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摘除其四类分子的帽子。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内部单位安全防范制度受到错误批判。第十五次全国公安会议后有所恢复。1973年8月,省公安局在蚌埠市召开全省安全保卫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蚌埠市机床厂、拖拉机附件厂、毛纺厂、储运公司仓库4个单位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的经验,研究部署内部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会后,各地市公安局根据“以防为主、防破并举”的方针,督促和协助内部单位恢复建立门卫、值班、巡逻、防火、保密等项安全保卫制度,组建治保会、监改小组、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义务纠察队等群众性安全防范组织。
1977年4月,省公安局在嘉山县召开全省安全保卫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内部单位恢复保卫机构和保卫工作,继续执行1962年公安部颁发的《保卫处科工作细则》。
1981年6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求各单位建立明确的治安责任制。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省公安厅选择了一些内部和要害部门进行治安综合治理试点。
1982年6月,省公安厅和省经委联合发出《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全面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各地把企业整顿和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结合起来,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厂长(经理)、科室、车间、班组、个人岗位责任制之中,使其同职工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联系,以增强领导和职工的责任感。对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保卫国家财产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章不循、违章违制、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通知》要求,各内部单位普遍制定各种形式的安全保卫责任制。据1984年底统计,全省9870个内部单位中,建立保卫责任制的8335个,占总数的84.4%。合肥、蚌埠、马鞍山三市和巢湖行署县级以上内部单位全部建立了安全保卫责任制。阜阳、滁县、宿县三行署和安庆、芜湖、淮南三市达到90%以上。
为推动内部单位全面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1984年11月15日至12月11日,省公安厅从全省16个行署、市公安处局抽调干部,组成两个检查组,对全省内部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根据各地市推荐和检查组详议,阜阳印刷厂等74个内部单位的保卫处、科被评为推行和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先进集体,巢湖、安庆、滁县、阜阳行署公安处和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市公安局被评为先进单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85年以来,各内部单位又逐步实行安全保卫承包责任制。基本做法是:企业把内部保卫工作的总目标和各项具体指标,以及为实现这些指标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列为经济承包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贯彻实施,统一考核评比。厂长(经理)根据总的承包指标,将其分解到车间、科室;车间、科室再分解到工段、班组;工段、班组最后分解到职工个人,逐级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指标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发生数;治安灾害事故的控制数;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职工的帮教转好率;内部职工的犯罪率;以及对职工进行“四防”教育和法制教育,严格安全管理,做好防范工作,保证要害部位安全等项内容。承包形式主要有逐级承包、重点承包、专业承包和单项承包等。
由于安全保卫承包责任制目标具体,措施落实,责任明确,奖惩分明,便于把安全保卫工作的成效同各个部门、每个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因而受到普遍欢迎,逐渐成为全省内部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的主要形式。
〔安全检查〕
建国初期,安徽内部单位安全检查活动首先开始于经保系统。1959年后,逐步推广到其他各内部单位。开展安全检查,一般由公安机关或内部单位的保卫组织统一组成检查组,在内部单位的生产、技术、安全、保密等部门配合下,按照预定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查验。
检查的内容,初期多是专项安全工作检查。1959年后,以综合检查为主。其内容包括:查思想是否重视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查制度是否健全;查存在哪些不安全因素;查防范措施是否有力。检查的重点是:重要机密和要害部位、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重要物资仓库和管钱管物部门。检查一般有节日检查、季节性检查、临时性检查、自查、互查、上级检查、联合检查、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等。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的处理,一是现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主管部门或该单位立即整改;二是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发出《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
内部单位通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整改大批不安全隐患,堵塞漏洞,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1953年春,省公安厅组织蚌埠等市公安机关,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各工厂仓库和旧铁货摊贩进行爆炸危险物品检查,查出雷管、手榴弹、炮弹2000多枚(发),废旧炮弹5万余公斤。1959年秋,省公安厅在全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检查,查出各种不安全因素3.1万余条,其中科研机构查出不安全因素3035条,失密、泄密819人次。根据边查边改的要求,整改率达90%以上。1963年5月,全省经保系统采取条条与块块、重点与一般、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以自查、互查、抽查、复查的方式,开展以防火、防破坏为中心的安全检查。据滁县、宿县专区、蚌埠市和省政府16个厅局统计,安全大检查期间,公安机关和内部单位共抽调8442名干部,组织1447个检查组,检查重点单位和部位3615个,查出各种不安全因素15310条,及时整改10969条。通过安全检查,着重解决三个问题:(1)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政治警惕性和安全观念,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共同做好安全工作;(2)督促各内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防护组织,加强对重要物资仓库和要害部门的警卫守护,修订防火、防盗;防破坏、防霉烂变质等项制度;(3)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管理措施,增添安全防护设备,消除不安全隐患。
在开展安全检查的活动中,省公安厅和各级公安机关将每年的元旦、春节、“5·1”、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前夕作为安全检查的主要时机,开展安全大检查。40年来,节日安全检查已成为促进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开展的一种重要形式,被广泛采用,成为全省内部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
1989年11月,省公安厅抽调12名干警,组成3个文物安全检查组,分淮北、江淮、江南3片,在各地市文化、公安部门普查的基础上,对36个市县80余个文博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凡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重点建设项目保卫
1953年1月,为保障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施,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基本建设保卫工作的指示》,指出:“基本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的头等任务,无疑的,基本建设中的保卫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基本建设,特别是重要的工程,如果遭到重大破坏,尤其是技术上的破坏,不仅返工浪费,缩短工程寿命,甚至还可影响国家工业化的时间,这种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必须十分重视。”是年4月,公安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基本建设保卫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三条要求:明确保卫重点;强调对重要工程和要害环节的保卫;对施工现场的要害保卫,要从实际出发。8月,省公安厅制订《关于执行中央第一次全国基建保卫工作会议决议的计划》,报经省委批准,要求省建筑工程局、治淮委员会、淮南煤矿、马鞍山铁矿、铜官山铜矿、安徽机械厂、淮南造纸厂等基建和重要工程单位按中央规定的基建保卫干部配备原则,调配干部,建立健全保卫组织,开展政治审查工作,清除混入基建系统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消除隐患。要求已施工的单位,根据工序变化和工程进度,建立工地出入、防护、材料保管、工程质量检验及各种安全保密制度,以技术要害部位为主,采取公开与秘密保卫相结合的方法,确保施工要害的安全。未施工的单位,首先抓紧要害部位的人员审查,纯洁内部。同时,省公安厅将铜官山铜矿、马鞍山铁矿、淮南煤矿、佛子岭水库、蚌埠机场的基本建设列为省级保卫工作重点。
根据省公安厅的部署,淮南煤矿、马鞍山铁矿、铜官山铜矿、治淮委员会等11个重要基建工程单位的保卫组织和人事部门采取冬训、集训、分批训练等方式对所属系统3.7万余名职工进行审查,清除和处理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严密了各基建工程单位的计划、设计、地质勘探、测量、化验、图纸资料等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措施,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1955年至1957年,全省各重要基建工程单位,以反破坏事故斗争为中心,协强侦察保卫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根据省公安厅的部署,各重点工程建立反破坏事故斗争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的事故防范和事故追查工作。至1957年6月30日,国家规定的安徽省第一个五年基本建设计划任务提前超额完成。第一座大型连拱坝水库——佛子岭水库和其他一批重要工程安全顺利地建成投产。
1958年,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中共安徽省委在开始实施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提出用5年时间彻底改变安徽面貌的口号,盲目开展大规模的全民炼钢铁、全民修水利的群众运动。此间,全省先后有49项大中型项目相继开工。由于一些工程单位忽视安全保卫工作,以致先后发生合肥石子厂、合肥模型厂爆炸,花凉亭水库、沙河水电站失火,砀山县张小楼挖河工地工棚、宣城县张象桥耐火泥采坑倒塌等重大事故。
为迅速减少事故的发生,省公安厅党组根据中共安徽省委指示,以大型水利建设工程和重要建设工程项目为重点,采取以下安全措施:第一,抽调干部,建立健全保卫机构。据统计,截止1960年1月底,全省重要水利工程建立保卫科44个,保卫股(组)419个,调配保卫干部2069人。淠史杭工程指挥部所属各工地还建立治保委员会、治保小组、纠察队、消防队9443个,成员60616人。第二,严格人事审查。主要对地质勘探、清基处理、图纸设计、混凝土浇铸、输水设备、仪表仪器、机械动力、易燃易爆物资的运输、使用、保管、存放等要害部位,逐人登记,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要害部位工作条件的人员,一律予以调离。第三,开展以防火、防爆炸、防工伤、防破坏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护运动,预防各种治安灾害事故和破坏事故的发生。各工程单位以党团组织为核心,通过现场会、展览会、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广大职工进行安全保卫教育,开展以防火、防爆炸、防工伤事故为内容的安全大检查运动,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各重要工地、厂民、仓库等要害部位,普遍设立岗哨,组织纠察巡逻,实行武装警戒。第四,加强侦破工作,打击敌人的现行破坏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各重要工程单位的保卫组织,对发生的各种案件,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及时侦破。第五,加强安全防范,做好日常保卫工作。各重要工程单位保卫组织,积极协同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认真审核勘探设计、图纸资料和施工计划,保护水准点、轴心线等测量标志不被移动或破坏,监督重要承重结构的钢筋混凝土基础、大型设备基础、地下主要构筑物等重要隐蔽混凝土基础、大型设备基础、地下主要构筑物等重要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落实重要设备的接运、存放、检验、安装、试车等环节的安全保卫措施。
至1960年底,董铺水库,磨子潭水库,响洪甸水库,淠河灌区引水工程,梅山水电站、淮河蚌埠闸,马鞍山钢铁公司210立方米高炉,合肥钢厂3吨电炉、转炉,淮南煤矿望峰岗洗选厂,濉溪矿区烈山、沈庄、袁庄3个矿井,芜湖东方纸版厂等一批重点工程相继竣工,交付使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重点工程保卫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粉碎“四人帮”后,国家在安徽投资兴建的重点工程项目逐渐增多。据1986年底统计,安徽省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在建项目33个。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安全保障。
首先,建立健全重点工程项目的安全保卫机构。国家重点工程规模大,施工单位多,建设时间长。为指挥和协调各施工单位保卫组织的工作,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设置保卫处或企业公安机构。各施工单位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保卫干部,负责所担负工程和管辖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同时,省公安厅还在重点工程所在地增设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刑警队等公安机构,扩充民警编制,增配警械装备。淮南等重点工程所在地还以公安机关为主成立重点工程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
其次,围绕重点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要害部位和关键环节,落实如下安全保卫措施:(1)针对土建施工阶段工程量大、时间长、施工现场条件差、人员流动性大、治安情况复杂、社会面难以控制等特点,各重点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工程单位的保卫组织研究制订施工现场和重点部位的保卫方案及应急措施,建立工农联防组织,召集治安联防会议,协调处理施工现场的治安问题及纠纷等。(2)针对重点工程设备大都具有大型、精密、成套和超长、超重、超高、超宽的超限件的特点,为做好安全运输保卫工作,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要求“大件运输要完整无损,万无一失,保证安全”。省公安厅在大件运输过程中,发动运输沿途各级公安机关,抽调干警参加押运,维护沿途交通和治安秩序,确保重点工程设备运输安全。1981年12月至1982年12月期间,为保证宁国水泥厂从国外引进年产150万吨大型水泥生产装置全套设备的运输安全,省公安厅及芜湖、宣城等沿途各地公安机关领导亲自指挥,参加押运,在19次超限件运输中,先后出动公安干警744人次,完成超限件644件计8592箱,总重1.4万余吨的全套设备运输任务,受到国家建材部的表扬。(3)在设备安装阶段,以重点部位的设备安装为保卫重点,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淮南洛河电厂一、二号主机安装,平圩电厂60万千瓦发电机定子吊运等重要设备安装时,中共淮南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安局领导人坐镇现场指挥,公安干警现场值勤,维持治安和交通秩序。必要时还采取设置警戒区、重点看护、封闭式安装等方法。蚌埠平板玻璃厂在设备安装期间,设立10个看护点,抽调8人巡逻守护。(4)在试车投产、竣工移交时,提出安全要求,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落实预防和处置紧急情况的措施,协同技术安全部门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试车投产后,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建设物资清理、回收,健全内部保卫组织体系,严密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随着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国家对重点项目的投资逐步推行包干责任制和招标责任制。在用工制度方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因此,固定工比例下降,临时工比例上升。为切实加强对临时工和包工队的管理,1984年10月,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保卫工作座谈会,会议规定:所有的临时工和包工队都要持所在地乡政府或单位介绍信和合同签订书,到保卫部门登记造册,领取民工证。各包工队均应建立治保组织,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禁止私招乱雇,严防违法犯罪分子混入其中。根据会议要求,各基建单位加强了对临时工和民工的管理。
1987年11月和1988年6月,省公安厅分别在淮北煤矿建设公司、铜陵磷铵厂召开全省北片、南片重点工程安全保卫工作座谈会,研究探讨如何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实现以稳定施工现场治安秩序为目标,以现场管理为重点,以组织各方联防为基本方式的安全保卫措施。
1988年5月,省公安厅增设重点工程和军工保卫科,专门负责对重点项目和军工生产的安全保卫工作。1989年,省公安厅对重点项目的保卫又作了适当调整,以适应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记:安徽省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七年
六月二十六日省经委、省公安厅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生产、工作、科研、教学和生活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是社会治安保卫工作的一部分。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管理法规,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二)经常组织遵纪守法教育、安全保卫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三)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四)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所属保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单位行政领导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国家治安法规,落实上级有关治安工作的指示;
(二)配合宣传、教育部门,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
(三)制定、实施门卫、值班、巡逻、消防、联防等制度,维护本单位治安秩序;
(四)参加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五)参与抢救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查清事故性质,妥善处理;
(六)负责本单位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
(七)配合公安机关查破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八)严格管理枪支、弹药。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财务、供销、物资、生产技术、基建等科室,应切实做好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门卫、值班、巡逻制度。门卫、值班、巡逻人员要严守岗位,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处。
第八条招待所、集体宿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易燃易爆、放射性、化学、剧毒等危险品,应专库储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仓库、生产车间和木工房、配电房等重点防火部位,应设防火标记,严禁烟火。
第十条严格现金保管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超过限额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并采取加强措施。
第十一条单位的临时工(包括季节工、外包工),应按保卫部门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领取临时出入证。成建制的包工队,要成立治保组织,加强自身管理。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和所在地的街道、村民委员会及友邻单位应建立由保卫干部和治安负责人参加的联防组织,负责内外治安联防工作。
联防组织应制定联防公约,明确分工,互通情况,共同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三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一)全年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单位;
(二)预防和制止案件、事故发生,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三)迅速查破案件和查清事故的有功人员;
(四)检举、揭发、抓获犯罪分子或抢险救灾的有功人员;
(五)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安全保卫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四条对玩忽职守,疏于防范,或经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检查通知后仍不纠正,因而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各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