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1952年5月,土地改革运动在全县展开。土改中贯彻执行“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生产”的总路线、总政策,没收、征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分配给贫雇农,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至次年5月没收、征收土地37.53万亩,房屋2.52万间,耕畜3395头,大型农具1.1万件,粮食41万斤。
土地改革后,各阶级土地占有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地主人均占有土地3.5亩,富农人均占有土地6.47亩,贫雇农人均占有土地3亩。
同年,县委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精神,贯彻执行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积极组织临时性、季节性和常年性的互助组1.28万个,其中常年互助组1807个。加入互助组的6.51万户,28.88万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43.34%。1953年临时性、季节性互助组逐步转为常年互助组,到8月底,加入互助组的农户占农业总户数的50.7%,人口占农业总人口的50.4%。临时性、季节性互助组的特点是种时互助,管时单干,忙时互助,闲时解散。常年互助组,土地由组统一耕种,牲畜、农具交组统一使用,劳动实行记工记分,男女同工同酬,收益按“劳二地八”分红。土地仍归农民所有。
1953年元月,县委派出12人组成的工作组,在烈山区戴圩乡以陈瑞西互助组为基础,试办了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社7户,34人,男女整半劳力19个,土地69.5亩,牲畜3头,大型农具4件。3月,各区、镇都试办了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12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制定了“积极引导,稳步前进”的方针。1954年元月,县委制定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意见》,要求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只有具备互助合作基础好、有公道能干的领导骨干、群众完全自愿三个条件,才能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但在实际工作中,违背了“自愿互利”的原则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政策,出现了一哄而起的现象。当年冬到1955年春,全县各地纷纷建立初级社,但由于操之过急,工作过粗,办社不久就有19个初级社垮台。到年底,全县初级社为1051个,入社农户14.89万户,占总农户的96.1%。初级社规模一般在10户以上,土地统一经营;耕畜、农具作价入社,统一使用,统一管理;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结合本社的条件,制定生产计划,按国家规定交纳农副产品;劳动管理实行“包工制”,形式有“小段包工”和“季节包工”两种;产品分配采取土地评产入股,劳力、耕蓄评工计分办法,按“地四劳六”或“地劳各半”分红。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