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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农业主产合作社
1955年12月,我县首先成立百善区鲁甸乡先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社24户,130人,男女整半劳力50个,大中型农具54件,牲畜24头,耕地1000亩。1956年2月,全县掀起大办高级社的热潮,3月底,戴圩、鲁甸、孟楼、双堆、文甫等乡成立20多个高级合作社。年底,全县办高级社239个,入社农户11.6万户,占总农户的72%。1957高级社发展到350个,入社农户16.3万户,占总农户98%。高级社规模一般300多户,最多达500户以上。由于办社要求过急,规模过大,管理不善,不久,一些地方出现闹分社、退社等现象。
高级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一切生产资料全部归集体所有。农户除留少数“自留地”种蔬菜外,其余土地全部归社所有,牲畜、农具也全部折价归公。劳动管理实行“包工、包产、包费用”和“超产奖励,减产赔偿”的办法。产品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男女同工同酬,取消地股分红。
二、人民公社
1958年8月29,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我县立即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9月1日,卧龙、红光、和平等10个高级社联合成立了卧龙人民公社。9月10日,又建文了孙疃,临涣、四铺、烈山4个人民公社。9月底,全县共建立15个人民公社,公社规模一般万户左右。最大的东风公社2.4万户,18万人,最小的虚与实公社3万人。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一切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建立初期,以公社为核算单位,“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办法。取消家庭炉灶,兴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组织管理上,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步伐、统一行动,并大搞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公社建立团,大队建立营,几个生产队连片建立连,生产队编为排。平时以排为单位进行劳动,有时统一调动劳力,以连、营甚至团为单位进行生产活动,搞人海战术。1961年3月,根据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精神,我县改革了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实行以队为基础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土地、农具、耕畜、劳力固定到生产队,归生产队所有,在大队统一领导和计划下,以生产队为单位集体经营。但由于体制和经营管理上的弊端,长期存在着“干活大呼隆,出勤磨洋工”,“生产瞎指挥,分配搞平均”的问题,挫伤了农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这种办法一直延续到1980年。
三、承包责任制
1961年春,按省委意见推行“责任田”。年底,全县有4012个生产队实行了责任田,占生产队总数的77.7%。做法是按人口分田到户,逐田定产,把产量包到户,超产全部归己,减产全赔。当时宣传责任田有十大优越性,如有利于调动社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加生产,土地能充分利用,社员有劳有逸,有利于干部指挥生产等。实行这种办法,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烈山区寇湾大队粮食总产由1961年的27万斤增加到1962年的37万斤,增长37%。1962年3月,根据中央和省委指示,县委发出《关于巩固集体经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意见》,要求结合春耕生产把责任田改正过来。这时,又大讲责任田的十大危害,说责任田瓦解集体经济,助长农民的私有观念等。至次年春,全部取消了责任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纠正了极左路线,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明确经营权与所有权可以适当分开,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初期,只是实行“包产到组,以产计工”,以及“大包干到组”,增加“口粮田”,分配“饲料地”等办法。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双堆公社首先在施刘大队试点,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1981年和1980年小麦面积同是3600亩,总产由1980年的68万斤增至110万斤,亩产由188.9斤提高到305.6斤。这一制度,深受群众欢迎,很快在全公社推开。到1982年,全县已普遍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这种制度,坚持土地公有制,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的原则,生产队的土地按人口承包到户,以户为单位耕种管理,只有使用权,不准买卖。劳动产品,除缴纳土地税和集体提留外,其余归农民自己支配。群众高兴他说:“缴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大头)全是自己的。”1983年全县粮食总产9.9亿斤,比1980年6.7亿斤增长47.8%。1984年、1985年持续增长,两年均突破10亿斤。与此同时,林业实行了“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责任制”的“三定”政策,给农民发放了林权证。渔业也实行承包责任制,2.6万亩可养水面,全部承包到组,到户,发给了水面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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