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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汇兑
1950年,我县开始办理汇兑业务,有普通汇兑和电报汇兑两种。当年开发汇票321张,收入80元。1954年10月,邮政汇兑开始实行“凭证兑付”的办法,方便了群众取款。当年开发汇票7200多张,收入近200元。
1957年,县邮电局配备汇兑检查员,对所有汇票进行复核检查。1958年1月1日起,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汇费,每笔汇款的最低汇费为0.10元。当年开发汇票8500张,收入350元。1960年汇兑业务量出现第一次高峰,开发汇票22500张,收入6800元。1966年汇兑业务量下降,开发汇票16000张,收入仅4000元。1972年开始回升,连续4年开发汇票都在25000张左右。
1978年,国家开始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汇兑业务开始活跃,出现了第二次高峰,开发汇票突破4万张,收入达1.9万元。1982年将汇款最高限额由300元扩大到500元,当年开发汇票6万张,收入近2.5万元。1985年开发汇票上升到6.5万张,收入3.3万元。
1957年,县邮电局配备汇兑检查员,对所有汇票进行复核检查。1958年1月1日起,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汇费,每笔汇款的最低汇费为0.10元。当年开发汇票8500张,收入350元。1960年汇兑业务量出现第一次高峰,开发汇票22500张,收入6800元。1966年汇兑业务量下降,开发汇票16000张,收入仅4000元。1972年开始回升,连续4年开发汇票都在25000张左右。
1978年,国家开始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汇兑业务开始活跃,出现了第二次高峰,开发汇票突破4万张,收入达1.9万元。1982年将汇款最高限额由300元扩大到500元,当年开发汇票6万张,收入近2.5万元。1985年开发汇票上升到6.5万张,收入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