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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征用土地
1955年农业集体化后,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报经省政府批准,县政府办理核减土地手续,用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偿。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国家、集体、个人乱占耕地建房,处于无管理状态。1962年国家对农业资料实行“四固定”政策,土地浪费现象得到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又出现了无偿使用土地的混乱现象,全县每年有500亩至1000亩土地被占用。1979年8月,为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土地用途,我县规定征用土地要履行四道手续:申请选址;协商征地数量、补偿和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积,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划拨土地,按规划监督实施。1982年7月,县政府成立土地房屋征迁办公室,办理煤矿、铁路征用土地事项。县城国家机关、工商企业用地,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办理。1960年以来,全县征用土地2.24万亩。其中煤矿用地1.88万亩,工商企业用地1828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用地1762亩。
土地价格:60年代,县城土地每亩300元,农村土地每亩200元;70年代,县城土地每亩800元,农村土地每亩500元;80年代前5年,县城土地每亩3680元,农村土地每亩1620元。1985年7月,国家对征用土地价格实行包干法,县城土地每亩4600元,农村土地每亩4200元。
二、农村建房用地
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集体兴建公共设施和农民建房不占良田。1963年后农村建房增加,濉溪、刘桥、马桥、百善、四铺、铁佛等区镇,对农村建房控制较严,新房均建在村内旧宅基地上。孙疃、五沟、南坪、临涣、双堆等区,对建房控制不严,部分农民在村庄周围占用良田建房。1980年后,农村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农民收入增加,建房出现高潮,较多农户在村庄周围承包的耕地上建房。至1982年全县农村建房占耕地达5000亩。1982年10月,县政府对乱占耕地建房进行清查、纠正,把农村住宅用地控制在户均0.35亩以内,由乡政府实地勘察,签发建房许可证。此后至1985年12月,农村建房占地250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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