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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商店
合作商店经营形式是:资金入股,统一经营,照章纳税,共负盈亏。企业盈利除支付店内职工劳动报酬、提取11%的公益金外,其余的为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经营。合作商店的工资形式有基本工资加奖励、按比例提成、死分活值、临时拆帐制几种。纯商业、饮食服务业的一部分商店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基本工资为城关每人每月20至30元,农村每人每月15至25元。超额完成营业计划的单位,从纯利润中提取5~30%作为奖励金。理发店实行按比例提成,技师按自己营业收入的35~48%、学员按18~28%提取工资,各项费用开支归店。茶水、浴池、交易所实行死分活值,从业人员先评定分数,最高34分,最低22分,然后根据每月收入情况由单位算出分值,上报批准后核发。农村饮食摊点实行临时拆帐制,多是将营业收入当天分帐,或3至5天分帐一次。1956年以后,商业、供销部门配备专职私改员,加强对合作商店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调整商业网点。银行也帮助部分商店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当时的货源渠道虽然单一,但是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很高,主动发挥他们对顾客服务热情的优势,生意做得活,经济效益高。1957年销售额达到470万元,公共积累25万元,1958年4月用7万元建成濉河旅社和襄阳饭店。
1958年6月以后,全县合作商店进行跨行业的合并,使原来经营单一的小核算单位变成大核算单位。对合作商店过份强调“限制、改造”,供应商品既限制品种,又不准到外地采购;对职工强调要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这些做法都限制了职工的积极性。1959年县工商业联合会组织合作商店在县城南关建苗圃园,以后又在五里郢征地办工商界万头养猪场。商店职工进行店外生产,轮流劳动。从1959年到1965年7年多时间,共投资28万元(全是合作商店的联合公积金),投入劳动日10万余个。由于效益不佳,1965年停办。广大职工在店外生产的同时,始终抓紧商业经营活动,深入农村、厂矿增设网点,开展送货下乡、流动售货活动。1965年商业网点扩大为96个,营业额628万元,比1958年的510万元增长23%,绝大多数单位都有盈余,公共积累达23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商店一些规章制度被废除,有些职工被打成“黑帮”分子,商店和工商联负责人被揪斗。1968年,城关合作商店下放65人到农村劳动。1971年开展:“一打三反”运动,又有部分职工被批斗,职工思想混乱,加之对集市贸易管得太死,城乡市场呈现冷落萧条景象。当年全县合作商业营业额614万元,比1965年减少14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变了过去对集体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政策,重申合作商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合作商业职工是社会主义商业队伍中的一部分,在政治上与国营商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1980年,各商店对从业人员的股金全都恢复了股息,对退休、死亡、调动工作的职工全部退还了股金。同时放宽政策,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开展与国营、个体商业的竞争,生意比过去做得活,服务质量也有所提高。1981年,随着濉溪新城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关合作商店开始在新城建设商业网点,次年建成商店71间,1920平方米。其中百货、烟酒等4个单位合资在沱河路建楼房一座,面积840平方米。1985年,全县有合作商业网点260个,职工1479人,营业额1523.6万元,利润24.57万元。
二、知青商店
1979年以后,国营、集体商业先后建立一批知青商店,将非农业户口的高、初中毕业生安排到店“待业”。知青商店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多劳多得的经营政策,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商业企业。
知青商店刚兴办时,由于缺乏经验,没有资金,有的知青不安心商业工作,多数单位经营情况不好。以后,各主办单位总结经验,除了安排老职工具体帮助搞好经营外,还在资金、房屋、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税务部门还对知青商店给予减免税照顾,使这些商店越办越好,主办单位及知青个人都很满意。到1985年,全县成立知青商店80个,安排待业青年1120人。年营业额820万元,利润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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